臺北市青年留學生就學貸款暨受理名額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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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特色
產品特色
特色一:利率優惠,符合適用對象資格且依規獲得核貸者,貸款前10年(含寬限期)之利息,臺北市政府最高補助全額利息。
特色二:貸款期間長,修讀碩士學位或專技證照最長10年(含寬限期3年)、修讀博士學位最長16 年(含寬限期5年)。
特色三:貸款額度高,修讀碩士學位或專技證照最高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修讀博士學位最高 200萬元。 -
產品簡介
產品簡介
適用對象 申請人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
- 中華民國國民,並於申請貸款日前已設籍臺北市一年以上。
- 二十歲以上未滿四十五歲之青年。
- 應具完全行為能力及無不良信用紀錄。
- 留學生或申報留學生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淨額未達課稅級距百分之三十或未達申報標準。
- 我國政府立案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且領有證明文件。
- 出國全時修讀碩、博士學位或專技證照。但不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及其外設其他地區之學校或機構。
- 貸有教育部留學生就學貸款或政府就學貸款尚未結清。
- 領有政府提供之各項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者,其領受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期間尚未結束。
學程 博士 碩士 專技證照 每年名額 1000名 200名 貸款額度 200萬 100萬 100萬 貸款利率 - 前四年: 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1.1%機動計息
- 第五年起: 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0.9%機動計息
- 前二年: 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1.1%機動計息
- 第三年起: 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0.9%機動計息
貸款期限 最長16年 最長10年 最長10年 寬限期 最長5年 最長3年 最長3年 寬限期:係指無須償還貸款本金,僅償還利息的期間,並且自第一次撥款日起算 利息補貼 本貸款前十年(含寬限期)之利息,由臺北市政府依下列規定補助之:
- 全額補助:申請人或申報申請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淨額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
- 半額補助:申請人或申報申請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者。
臺北市政府將自申請人第一次撥貸日之次年開始,每年七月定期查核申請人或申報申請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稅率,其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以上者,申請人自查核當年七月一日起之利息均不予補助。
第 11年起之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
註: 如申請人於利息補助受領期間將戶籍遷出臺北市,或申請人因就學、就業、定居、遊學等因素,於利息補助受領期間出境2年以上經戶政事務所逕為遷出,則將停止利息補貼,並自戶籍遷出日起算,由申請人按月攤還本貸款本金及利息,且申請人應返還自戶籍遷出日起之利息補貼予臺北市政府;惟因修讀本貸款核定之碩、博士學位或專技證照,出境2年以上經戶政事務所逕為遷出者,不在此限。但申請人因修讀本貸款之碩、博士學位或專技證照,出境2年以上經戶政事務所逕為遷出者,於畢業、完成技術訓練或取證之次日起3個月內,應將戶籍遷入台北市並將戶籍謄本主動繳交至本行,逾期即視為有台北市青年留學生就學貸款補助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之戶籍遷出台北市情形。 除前條規範外,如另有違反臺北市青年留學生就學貸款補助辦法 第十九條之各項規定者,亦將依規取消利息補貼資格。開始還款日 寬限期間屆滿後,按年金法本息均攤 如寬限期為5年,貸放後第6年起開始按月償還本金,第11年起開始按月償還本金及利息 寬限期為3年,貸放後第4年起開始償還本金 撥款方式 第一年:上限75萬
第二年:累計上限150萬
第三年:累計上限200萬第一年:上限75萬
第二年:累計上限100萬
(修讀學制為一年以內者上限75萬)手續費 免收取手續費用 提前還款違約金 無 保證人 本貸款應另覓配偶以外之一人為保證人,保證人均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應具完全行為能力及無不良信用紀錄。 應備文件說明 臺北市青年留學生就學貸款檢附資料(相關文件請於申請時攜帶正本核驗):
- 申請人及保證人之身分證、印章。
- 申請人及保證人申請日前三個月內核發之戶籍謄本(『個人記事』欄及『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不可省略記事,如:不可省略戶籍遷入遷出登記之資訊)。
- 申請人之有效護照影本及我國政府立案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畢業證書影本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
- 稅捐稽徵機關出具之申請人或申報申請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或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清單。其未達申報標準者,改附稅捐稽徵機關出具最新二個年度所得資料清單(申請人若為獨立報稅未受扶養,保證人亦須提供相關財力證明)。
- 修讀碩、博士學位者,須檢附國外學校、機構入學許可證明或在學證明書、註冊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留學等相關文件(應由申請人就讀國外學校提供及有校方人員之簽樣、開立時間,並應載明該生護照英文全名、所就讀系所、攻讀學位、修業年限起迄時間)。前開文件為英文以外文字者,須附由政府立案之翻譯社出具之中文譯本,並提供該翻譯社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 修讀碩、博士學位者,須檢附國外大學校院參考名冊頁次或自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網站所列印就讀學校名單。
- 修讀專技證照者,須檢附該留學國政府權責機關認可之學校或機構相當於副學士後學歷資格之證明文件,及全時半年以上學習之課程證明文件(或已實際出國全時學習之在學證明文件)。前開文件為英文以外文字者,須附由政府立案之翻譯社出具之中文譯本,並提供該翻譯社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 申請人已出國就讀無法親自辦理本貸款者,應檢具公證人或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之授權書(應使用台北富邦銀行公告版本),及內政部移民署近三個月內核發之申請人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備註:有關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之申辦作業,依內政部移民署之規定辦理。所請領之入出國紀錄期間,應自申請人出國就學當年度迄今。)
- 倘申請人曾領有政府提供之各項留學獎助學金,且於申請日期前受領期間已結束,應檢附該留學獎助學金核定領受期間或已領受完畢之證明文件。
- 倘申請人曾領有政府提供之各項公費,且於申請日期前受領期間已結束,應檢附該公費核定領受期間或已領受完畢之證明文件;另須經原核派機關核准方得自費在國外進修者,應檢附該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 臺北市青年留學生就學貸款專用切結書(文件編號DE23)
- 銀行法第33條之3「同一關係人」資料表(申請借款總額度新臺幣100萬元以下者免附,文件編號DA12)。
※ 申請時請下載「留學生就學貸款申請書」,參考第二頁檢附資料表確認備齊文件。
聯絡方式 請洽台北富邦銀行全省分行辦理,或電洽(02)8751-6665 轉 5 由專員為您服務。 -
受理名額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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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富邦銀行辦理113年度臺北市青年留學生就學貸款最新資訊 貸款類別 碩士/博士貸款 專技證照貸款 貸款名額限制 1000名 200名 受理情形 目前尚有名額 目前尚有名額 備註:113年度臺北市青年留學生就學貸款自113年1月1日起開放受理申請。
注意事項- 本行受理自就讀日前6個月起之申請案件。
- 留學生必須開立台北富邦存款帳戶並設定自動扣繳。
- 若攻讀學位為Juris Doctor(簡稱J.D.),申貸之學位認定為碩士學位,借款額度最高為新台幣100萬元。
- 申請人已非辦法規定同意補助利息對象,不應辦理後續撥款事宜。
- 留學生於就學期間內應每年向台北富邦銀行繳交最新成績單或註冊證明等在學證明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超過三個月未繳交者將取消寬限期及利息補貼,並停止新一年度待撥之款項)。
- 本貸款總費用年百分率為2.71%~2.78%,該年百分率係以貸款金額30萬元,貸款期間5年,貸款年利率碩士/專技前兩年,博士前四年為2.785% ; 碩士/專技第三年起,博士第五年起為2.585%,各項相關費用總金額0元計算而得。
- 加碼後之利率由臺北市政府及本行公告之;加碼數由臺北市政府適時檢討調整
- 總費用年百分率不等於貸款利率。本廣告揭露之年百分率係按主管機關備查之標準計算範例予以計算,實際貸款條件以銀行提供之產品為準。且每一客戶實際之年百分率仍視其個別貸款產品及授信條件而有所不同。
- 本貸款總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基準日為民國113年03月27日。
- 本行保有核貸與否及核決貸放金額、利率之權利,同時保留調整產品規格,申貸期限及其他相關規定之權利,實際內容以本行網站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