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臺北市市庫業務

代理臺北市市庫業務
台北富邦銀行受臺北市政府委託辦理臺北市市庫業務
  • 市庫業務種類

    市庫業務種類

    經管市庫存款業務

    市庫存款(含實施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係指各機關一切收入,但不包括依法應歸入特種基金專戶或其他專戶而未納入集中支付之存款。各項收入須憑「繳款書」、「支出收回書」、「轉正通知書」辦理;各項支出則憑「市庫支票」、「市庫收入退還書」及「電連存帳作業」辦理。

     

    經管專戶存款業務

    專戶存款可分為特種基金專戶存款、保管金專戶存款及零用金專戶存款等三項,說明如下:

    • (一)特種基金專戶存款︰指依法令或契約規定,收入時即繳存或依預算自市庫存款撥入供特定用途而未納入集中支付之存款,以公庫存款科目開戶,包括:特種基金專戶存款戶、定期存款戶、特種基金保管金專戶。
    • (二)保管金專戶存款︰代收代付或暫行保管,以待支付或處理之存款。
    • (三)零用金專戶存款︰為應業務零星支用之存款。

     

    辦理保管品業務

    市庫代理銀行接受臺北市政府委託,辦理各機關之票據、有價證券及財產契據等保管業務,財產契據指契約、收據、借據、信用狀、保管單、履約保證書、證明書及其他權利證件等。保管品之保管方式除無記名有價證券應採原封保管外,其他受託之保管品,其保管方式有以下二種,得由委託機關自行選定:

    • (一)露封保管:受委託之保管品,未經封簽者
    • (二)原封保管:受委託之保管品,經委託機關自行封簽者

     

    其他代理市庫業務

    台北富邦銀行目前代理臺北市市庫業務,除經管市庫存款、經管專戶存款及辦理保管品業務外,另辦理其他各項代理市庫業務,如:押標金業務、代扣繳公用事業月費、 提供保管憑證帳冊之倉儲空間及其他市庫專屬服務-專屬報表及對帳單等。

  • 支票掛失止付

    支票掛失止付

    市庫支票掛失止付

    • 持『遺失票據申報書』、『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至本行公庫處辦理掛失手續,如為自然人,需本人持身份證正本及印鑑,如為公司或其他法人,應持相關證明文件由負責人本人親自持身分證正本辦理。
    • 如原市庫支票記載『禁止背書轉讓』,憑公庫處手續辦理完畢交付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至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支付科辦理新票據核發,如未記載者,應憑上述通知書於五日內(包含假日)至法院辦理公示催告並將辦理之證明文件交付公庫處,俟取得除權判決書後向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支付科申請補發市庫支票。

     

    公庫支票掛失止付

    • 申請公庫支票掛失止付,應先取得發票機關開立之『臺北市公庫支票記載事項通知書』
    • 申請人持『臺北市公庫支票記載事項通知書』、『遺失票據申報書』、『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至原開戶營業單位申請掛失止付。
    • 申請掛失止付時,如為自然人,需本人持身份證正本及印鑑, 如為公司或其他法人,應持相關證明文件由負責人本人親自持身分證正本辦理。並於掛失止付後五日內,向銀行提出聲請公示催告程序之證明,否則掛失止付失其效力。
    • 公庫支票經發票人記載禁止背書轉讓者,免辦理公示催告手續。
    • 掛失之公庫支票,經法院除權判決宣告該遺失支票無效之日起滿三十天後, 申請人應填具補發公庫支票申請書並附除權判決書向發票機關申 請補發公庫支票,市庫憑該補發支票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