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平安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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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內容
權益內容
保險期間113/1/1~113/12/31止
以同一張富邦信用卡刷付被保險人全額之公共運輸工具票款或80%以上之旅行社團費,即可享有以下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行平安險、旅遊不便險保障。
被保險人:持有效承保之富邦信用卡(含正卡及附卡)之持卡人,及持卡人於承保事故發生時之配偶及未滿25足歲之未婚子女。旅遊不便險(實支實付)
單位:NT$保險項目 保險金額 富邦IMPERIAL尊御世界卡、
世界卡、無限卡富邦Coscto世界卡 富邦商務卡、鈦金卡
(不含momo卡)、
御璽卡、晶緻卡、
富邦白金卡
富邦Costco鈦商卡、
富邦Costco鈦金卡金卡、普卡、momo卡 每人
每次事故每卡
每次事故每人
每次事故每卡
每次事故每人
每次事故每卡
每次事故每人
每次事故每卡
每次事故班機延誤 1萬
2萬(**)2萬
4萬(**)1萬 2萬 1萬 2萬 1萬 2萬 行李延誤 1萬
2萬(**)2萬
4萬(**)1萬 2萬 1萬 2萬 1萬 2萬 行李遺失購物 3萬
5萬(**)6萬
10萬(**)3萬 6萬 3萬 6萬 3萬 6萬 旅行文件重置
及留滯必要3萬 - 3萬 - 1萬 - 5千 - 行程取消 3萬 - 3萬 - 3萬 - 3萬 - 行程縮短 3萬 - 3萬 - 3萬 - 3萬 - 劫機補償 每人每日
1萬每卡每次
2萬每人每日
1萬每卡每次
2萬每人每日
5千每卡每次
1.5萬每人每日
5千每卡每次
1.5萬說明:
1、富邦IMPERIAL尊御世界卡、世界卡及無限卡以同一張富邦信用卡且每人每次刷付被保險人全額之公共運輸工具票款或80%以上之旅行社團費金額大於(含)2萬時可享標註**號之保額
2、係航空公司、其他公共運送業者或旅行社提供之優惠票且實際刷付之金額未及該票證票面價額之30%者(指票款販售金額低於原定價的票券或部分以優待方式抵付者,如贈送票、免費票、八折票、員工票等),不符合旅遊不便險保障範圍
3、若有其它未盡事宜,一切依保險契約規定辦理。
4、卡別英文對照說明:
富邦IMPERIAL尊御世界卡Imperial world、富邦世界卡World、富邦無限卡Infinite、富邦鈦商卡Titanium Business、富邦商務卡Business、富邦鈦金卡Titanium、富邦御璽卡Signature、富邦晶緻卡Precious、富邦白金卡Platinum、富邦金卡Gold、富邦普卡Classic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行平安險(限死亡、失能)
單位:NT$
卡別 最高保險金額 富邦IMPERIAL尊御世界卡、富邦Costco世界卡 5,000萬 富邦世界卡、無限卡 3,500萬 富邦商務卡、富邦Costco鈦商卡 3,000萬 富邦鈦金卡(不含momo卡)、御璽卡、晶緻卡
富邦Costco鈦金卡2,000萬 富邦白金卡 1,500萬 富邦金卡、momo卡 1,000萬 富邦普卡 500萬 *上述為每一個人身故最高保險金額。
說明:
1.「公共運輸工具」:係指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供不特定大眾或團體搭乘且行駛於固定航、路線之商用客機(包含加班機、包機)或水、陸上公共交通工具。惟不包含供遊覽之用而非經常性載運旅客之用者(如郵輪/渡輪/遊覽車/觀光景點專用之交通工具等)、限特定團體或個人搭乘者(如總統包機、軍機)、國內大眾捷運系統、貓空纜車、各縣市聯營公車及日月潭、九族文化村纜車等。
2.若係航空公司、其他公共運送業者或旅行社提供之優惠票且實際刷付之金額未及該票證票面價額之30%者(指票款販售金額低於原定價的票券或部分以優待方式抵付者,如贈送票、免費票、八折票、員工票等),不符合旅遊平安險保障範圍。
3.「團費」:係指被保險人整趟旅程所需之所有交通工具及住宿費用。4.依據保險法第135條準用第107條之規定,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另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訂立之人身傷害(意外)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且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一半;若被保險人為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其失能保險金最高以新台幣貳佰萬元為限。
5.若有其它未盡事宜,一切依保險契約規定辦理。
6.卡別英文對照說明:
「富邦IMPERIAL尊御世界卡」_Imperial world、「富邦世界卡」_World、「富邦無限卡」_Infinite、「富邦鈦商卡」_Titanium Business、「富邦商務卡」_Business、「富邦鈦金卡」_Titanium、「富邦御璽卡」_Signature、「富邦晶緻卡」_Precious、「富邦白金卡」_Platinum、「富邦金卡」_Gold、「富邦普卡」_Classic
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行平安保險傷害醫療費用(實支實付)
單位:NT$
卡別 最高保險金額 富邦IMPERIAL尊御世界卡、富邦Costco世界卡 100萬 富邦Costco鈦商卡、富邦Costco鈦金卡 10萬 海外全程旅行平安保險(限死亡、失能)
單位:NT$
卡別 最高保險金額 富邦IMPERIAL尊御世界卡、富邦Costco世界卡 1,000萬 說明:
- 對於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若已依信用卡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行平安保險賠付保險金時,信用卡海外全程旅行平安保險即不再另行賠付。
- 依據保險法第135條準用第107條之規定,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另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訂立之人身傷害(意外)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且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一半;若被保險人為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其失能保險金最高以新台幣貳佰萬元為限。
- 被保險人為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其失能保險金最高以新台幣貳佰萬元為限。
- 若有其它未盡事宜,一切依保險契約規定辦理。
移靈費用
單位:NT$
卡別 最高保險金額 富邦IMPERIAL尊御世界卡、富邦Costco世界卡、富邦Costco鈦商卡、富邦Costco鈦金卡 3萬 全球購物保障(實支實付)
單位:NT$
卡別 最高保險金額 富邦IMPERIAL尊御世界卡、富邦Costco世界卡 10萬/30萬 *說明:全球購物保障每次理賠,被保險人須自行負擔50%之自負額,最少NT$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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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範圍
承保範圍
旅遊不便險
旅遊不便險承保項目- ● 班機延誤費用
-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因已確認之定期班機延誤4小時以上、被取消或轉接班機因前班班機延誤致失接等情況,於4小時內無其他空中運輸工具可供搭乘,致被保險人須支付滯留於延誤當地所生必要之膳食、住宿費用、國際電話費、來往於機場及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用,及須住宿且被保險人行李已交寄所生之日用必需品購買費用。
- ● 行李延誤費用/行李遺失購物費用
- 1.行李延誤費用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因航空公司處理不當,致被保險人隨行交運之行李於飛機抵達目的地機場6小時後仍未送達者。保險公司理賠責任最高以被保險人到達目的地後24內,對於被保險人領回行李前為應急而購買必要之日用必需品所支付之費用,及經航空公司通知為領取行李來往於機場及住宿地點之交通費用。 - 2.行李遺失購物費用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因航空公司處理不當,致被保險人隨行交運之行李遺失,或於飛機抵達目的地機場24小時後仍未送達者。保險公司理賠責任最高以被保險人到達目的地後120小時(5天)內,對於被保險人領回行李前為應急而購買必要之日用必需品所支付費用,及經航空公司通知為領取行李來往於機場及住宿地點之交通費用。
- 1.行李延誤費用
- ● 旅行文件重置及留滯必要費用
-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從事國外旅行時,其護照、簽證或出入旅行地之通行證明文件等(不含機票、信用卡、旅行支票和現金)因毀損滅失,或遭強盜、搶奪、竊盜而遺失所生之文件重置費用,並於發現損失後24小時內向海關、警察機關、交通運送機構或旅行當地之主管機關報案,及其被留滯於旅行當地所生之必要住宿、餐飲及交通費用。
- ● 行程取消費用
-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預定從事國外旅行時,因被保險人、其配偶、父母或子女死亡或病危,致被保險人須取消預定行程,且其已預先支付之交通票證、住宿費用、簽證費或其他保證金等費用無法使用或無法取回時。
- ● 行程縮短費用
-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從事國外旅行時,因被保險人、其配偶、父母或子女死亡或病危,致被保險人須縮短預定行程返回原出發地,致其已預先支付之交通票證、住宿費用、簽證費或其他保證金等費用無法使用或無法取回,或為返回原出發地而須額外支出必要合理之交通、住宿、電話、簽證等費用時。
- ● 劫機補償
-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搭乘飛機遭遇劫機事故時,本公司依其受劫持期間之日數按日給付「劫機補償保險金」;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
*申請費用皆需收據或發票正本,並以承保信用卡刷付。
*保險公司於保險證所載之保險金額內負理賠責任,採實支實付。
*「日用必需品」:係指內、睡衣及其他必要之衣服鞋襪、基礎盥洗用品及生理用品。旅遊不便險不保事項- 共同不保事項
- 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或其他類似之武裝變亂所致者。
- 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 被海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沒收、扣留、徵收或銷毀者。
- 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所致者。
-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但於劫機補償不適用之。
- 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恐怖主義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所致任何損失、身體傷亡、費用支出或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不論此等損失是否同時或先後與其他原因或事件有關聯。
- 直接或間接因電腦系統處理與年序或日期有關之資料發生錯亂,導致系統無法正常運作,包括運作結果錯誤、運作中斷或不能運作,不論該電腦系統是否為被保險人所有或為本保險契約之保險標的物,其所致電腦系統本體、電腦資料或任何其他財物全部或部份之直接或間接毀損滅失,以及因而所引起任何性質的附帶損失,或被保險人依法應負或以契約及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或因而所產生之任何費用或成本,不論損失發生或發現日,以及請求賠償日是在本保險契約生效日之前或之後,不負賠償責任。
- 對於依據聯合國決議有關制裁、禁令或限制之國家;或經歐盟、英國或美國法令規章或貿易制裁之國家,不提供保險保障,亦不負保險理賠及任何利益給付之責任。
- 對於被保險人直接或間接由傳染性疾病或與之相關的恐懼或威脅所引起、可歸因於、實際發生、預期發生、同時發生或後續發生之任何損失、責任、損害、賠償、傷害、疾病、死亡、醫療費用、辯護費用、成本或其他費用,亦不負賠償之責。
- 對於被保險人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之責,其同時或先後發生涉有其他原因或事件時,亦同:(1)網路損失、(2)直接或間接基於、關於、肇因於或可歸責於電子資料之無法使用、功能減損、修復、重製、取代或復原所產生任何性質之損失、責任、賠償請求、費用或支出,包括但不限於相當於前述電子資料價值之金額。
- 特別不保事項
- 被保險人因受麻醉藥、大麻、鴉片、興奮劑及類似物品之影響,而致生之「旅行文件重置費用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 被保險人、其配偶、父母或子女之死亡或病危係因下列原因所致者,其「行程取消費用」之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1)自殺、自殘或鬥毆行為。但為正當防衛者,不在此限。
(2)受麻醉藥、大麻、鴉片、興奮劑、及類似物品之影響。
(3)飲酒後駕(騎)車,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當地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行平安險
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行平安險承保項目被保險人於搭乘及上下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於飛機起飛前或抵達機場後五小時內使用車輛往返機場期間、於機場內候機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失能或死亡者,保險公司依保險證所載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依據保險法第135條準用第107條之規定,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保險契約,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
*失能保險金:依失能等級按保險金額比例計算。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失能保險金則以NT$200萬元為給付比例計算基準。
*喪葬費用保險金: 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或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且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限單一保險公司)最高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海外全程旅行平安險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已確認來回班次之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若於保障期間內,因於中華民國境外期間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失能或死亡者,本公司依本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本條所稱「中華民國境外期間」,係指被保險人使用前項已確認來回班次之公共運輸工具(或其他交通運輸工具)來回票證,於中華民國境內機場或碼頭辦理出境登記之時起,至結束海外活動而進入中華民國境內機場或碼頭辦理入境登記之時止之期間。但最長以被保險人出發日起六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所使用之公共運輸工具票證,若係公共運送業者或旅行社提供之優惠票,且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金額未及該機票票面價額之百分之三十者,對於被保險人因使用該機票而遭遇之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移靈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死亡者,本公司對受益人給付移靈費用,但最高以本保險單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
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行平安保險傷害醫療費用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若於保障期間內,因於公共運輸工具搭乘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份,給付實支實付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被保險人所使用之公共運輸工具票證,若係公共運送業者或旅行社提供之優惠票,且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金額未及該機票票面價額之百分之三十者,對於被保險人因使用該機票而遭遇之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信用卡全球購物保障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所購買物品之全部價款,若該物品於保障期間內發生強盜、搶奪、竊盜致受有損失,本公司於扣除自負額後,得在本保險單所載之保險金額限度內,選擇以重置或修復方式賠付之。但前開強盜、搶奪、竊盜係發生於簽帳日起三十日後者,本公司不負理賠之責。(全球購物保障之自負額為50%,最低NTD500.-)
本保障所承保之購買物品以動產為限,但不包含下列物品:
一、消耗品及易腐壞物品。所稱之「消耗品」,係指於一般正常使用期間內會被使用殆盡,不留殘體或殘值之產品;或雖仍有殘體或殘值,然已無法發揮該產品之正常功能者。
二、機動車輛、摩托車、水上航行器、飛機或其馬達、設備及零件(包含專供於其上使用之通訊設備)。
三、為商業用途或企業營運而購置之物品。
四、金塊、稀有或貴重錢幣,及未加工成飾品之寶石。
五、現金、鈔票、票據、郵票、有價證券、門票、交通票證或任何種類之票券。
六、信用卡、金融卡或其他作為簽帳或提款之塑膠卡片。
七、金銀珠寶、骨董、藝術品。
八、植物或動物。
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行平安險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失能或因傷害而生之醫療費用時,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 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當地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 被保險人受麻醉藥、大麻、鴉片、興奮劑、及類似物品之影響。
- 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或其他類似之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或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不論其是否同時或先後與其他原因或事件有關聯。
- 直接或間接因電腦系統處理與年序或日期有關之資料發生錯亂,導致系統無法正常運作,包括運作結果錯誤、運作中斷或不能運作,不論該電腦系統是否為被保險人所有或為本保險契約之保險標的物,其所致電腦系統本體、電腦資料或任何其他財物全部或部份之直接或間接毀損滅失,以及因而所引起任何性質的附帶損失,或被保險人依法應負或以契約及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或因而所產生之任何費用或成本,不論損失發生或發現日,以及請求賠償日是在本保險契約生效日之前或之後,不負賠償責任。
- 對於依據聯合國決議有關制裁、禁令或限制之國家;或經歐盟、英國或美國法令規章或貿易制裁之國家,不提供保險保障,亦不負保險理賠及任何利益給付之責任。
- 對於被保險人直接或間接由傳染性疾病或與之相關的恐懼或威脅所引起、可歸因於、實際發生、預期發生、同時發生或後續發生之任何損失、責任、損害、賠償、傷害、疾病、死亡、醫療費用、辯護費用、成本或其他費用,亦不負賠償之責。對於被保險人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損失,
- 不負賠償之責,其同時或先後發生涉有其他原因或事件時,亦同:(1)網路損失、(2)直接或間接基於、關於、肇因於或可歸責於電子資料之無法使用、功能減損、修復、重製、取代或復原所產生任何性質之損失、責任、賠償請求、費用或支出,包括但不限於相當於前述電子資料價值之金額。
受益人之指定
本保險身故、喪葬費用及移靈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保險公司不受理另行指定或變更。
- ● 班機延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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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申請
理賠申請
保險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4小時服務專線:0800-009-888
公共運輸期間旅行平安險:02-6636-7890 #53095
旅遊不便險:02-2577-5455 #7
網址:http://www.fubon.com/insurance
備案時,請說明:(1)出險時間、地點 (2)損失情形 (3)可聯絡人員電話及姓名。旅遊不便險_理賠所需文件- 理賠申請書。
- 被保險人以承保信用卡購買機票之簽帳單影本(需有授權號碼)或旅行社之代收轉付收據影本。
- 登機證及機票正本,倘係申請「行李延誤/行李遺失費用」,需另附行李牌正本。
- 被保險人以承保信用卡支出費用之單據明細正本。
- 其他證明文件:
- (1) 航空公司所開具班機延誤、行李延誤、遺失或劫機證明正本,及領回延誤行李之證明文件正本。
- (2) 倘係申請失接之 「班機延誤費用」,請說明本欲轉接之班機時間、及轉機前往地點及延誤時數。
- (3) 倘係申請「旅行文件重置及留滯必要費用」,需另附置後之旅行文件影本。
- (4) 倘係申請「行程取消費用」,需另附死亡診斷書、屍體相驗證明書或醫院或醫師開立之病危通知書正本及該死亡或病危者之身分關係證明文件影本。
- 申請持卡人配偶或子女之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行平安險_理賠所需文件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傷害程度,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 理賠申請書。
- 被保險人以承保信用卡購買機票之簽帳單影本(需有授權號碼)或旅行社之代收轉付收據影本。
- 交通運輸工具票根及訂位記錄證明影本。
- 出入境證明影本。
- 其他證明文件:
- (1) 請求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另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及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 (2)請求失能保險金者,另具失能診斷書。但必要時保險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 (3)請求移靈費用保險金者,另具移靈費用之相關單據正本。
- (4)必要時,保險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影本。受益人申領「失能保險金」時,保險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保險公司負擔。
- 申請持卡人配偶或子女之身故、失能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相關表單/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