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

台北富邦就學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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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產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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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色一利率優惠,符合利息補貼條件者,補貼期間政府最高補貼全部利息
    特色二貸款期間長,就學期間免還本,助您輕鬆完成學業

  • 產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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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對象 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1. 申貸資格:
      1. 申請人須為學生本人。
      2. 須為國內設有戶籍之本國國民。
      3. 就讀於下列經各級主管機關立案之台北市公私立學校,具正式學籍者:
        • 有固定修業年限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進修學校。
        • 無固定修業年限之專科以上進修學院(校)。
      4. 經臺北市政府核定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而未取得學籍之學生。
      5.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受傳染病疫情影響或其他特殊情況,經學校認定有貸款必要者。
    2. 家庭年所得總額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1. 家庭年所得總額為新臺幣120 萬元(含)以下。
      2. 家庭年所得總額超過新臺幣120萬元,且學生有兄弟姊妹或子女至少一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未成年。
        • 已成年就讀下列經各級主管機關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學校,且具正式學籍者:
          • 公私立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
          • 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
          • 有固定修業年限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進修學校。
          • 無固定修業年限之專科以上進修學院()
    3. 本貸款由學校彙整資料送教育部,由教育部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核學生家庭年收入,符合申請貸款要件者,由學校通知本行,本行將進行信用及往來情形審查,若學生有信用不良紀錄情形,本行將保留核貸與否之權利。
    利息補貼
    1. 家庭年所得總額新臺幣120 萬元()以下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受傳染病疫情影響或其他特殊情況經學校認定有貸款必要者,在學期間至畢業(或役畢或實習期滿)後滿一年之期間內,貸款利息由各該主管機關全額補貼,其後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
    2. 家庭年所得總額為新臺幣148 萬元()以下,且借款學生有兄弟姊妹或子女至少一人符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條件者,在學期間至畢業(或役畢或實習期滿)後滿一年之期間內,貸款利息由各該主管機關全額補貼,其後利息全數由借款人自行負擔。
    3. 家庭年所得總額超過新臺幣148 萬元,且借款學生有兄弟姐妹或子女符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條件之人數為二人以上者,在學期間至畢業(或役畢或實習期滿)後滿一年之期間內,貸款利息由各該主管機關全額補貼,其後利息全數由借款人自行負擔。
    4. 家庭年所得總額超過新臺幣148 萬元,且借款學生有兄弟姐妹或子女符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條件之人數為一人者,應自行負擔全額利息(自貸款撥款日次月起每月1日按月繳付利息)
    5. 在職專班生由政府補貼貸款利息之優惠期間自91學年度下學期起更改為在學期間。
    貸款利率 利息由政府補貼者: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1.1%機動計息
    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者: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0.15%機動計息
    註:
    1. 政府或借款人自行負擔利息之對象及情形請參考前述「利息補貼」說明
    2. 加碼後之利率由教育部公告之;加碼數由教育部適時檢討調整
    還款期間
    1. 就讀國內學校且非在職專班者,應自最後教育階段學程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因故退學或休學而未繼續就學者,應自退學、休學開始日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2. 參加教育實習者,應自實習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3. 服義務兵役或替代役者,應自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4. 在職專班者,應自簽訂借據當時教育階段學程學業完成日(如未繼續升學者)之次日起、或自最後教育階段學程學業完成日(如繼續在國內升學者)之次日起、或自退學、休學開始日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5. 如屬利息由政府補貼半額者或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者,需自貸款撥款日次月起每月1日繳付利息。
      【註:配合現行學制,本行一律將每個教育階段學程學業完成日定於六月三十日。】
    開始還款日
    1. 就讀國內學校且非在職專班者,應自最後教育階段學程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因故退學或休學而未繼續就學者,應自退學、休學開始日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2. 參加教育實習者,應自實習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3. 服義務兵役或替代役者,應自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4. 在職專班者,應自簽訂借據當時教育階段學程學業完成日(如未繼續升學者)之次日起、或自最後教育階段學程學業完成日(如繼續在國內升學者)之次日起、或自退學、休學開始日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5. 如屬利息由政府補貼半額者或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者,需自貸款撥款日次月起每月1日繳付利息。
    【註:配合現行學制,本行一律將每個教育階段學程學業完成日定於六月三十日】
    貸款期限 償還貸款期限為貸款一學期者,得以一年計,以此類推。
    舉例說明: 某學生 88學年度後申貸8學期之就學貸款,其貸款期限即為8年
    申貸費用 對保費用100元/線上簽約、線上續貸免收對保費用
    提前還款違約金
    連帶保證人
    1. 未成年學生借款,由法定代理人一人或適當之成年人一人擔任保證人
    2. 成年學生借款,由適當之成年人一人擔任保證人
    3. 保證人應為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
    4. 其他例外情形,依就學貸款相關規範辦理
    聯絡方式 請洽台北富邦銀行全省分行辦理,或電洽(02)8751-6665 轉 5 由專員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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