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金控 - 公司治理 | 富邦金控

公司治理現況

積極促進股東行動主義與有效發揮董事職能

富邦金控自2011年股東常會起即率業界之先,對股東會之承認事項及討論事項採逐案討論後,一次性計票及宣布表決及選舉結果為使股東有多元參與公司重大決策之管道,落實股東行動主義之精神、2012年股東常會即實施電子投票制度、2014年起採全體董事候選人提名制、2015年修訂「董事選任程序」,明定董事會組成之多元化方針並兼顧專業及性別之衡平、2019年於「董事選任程序」中之董事專業知識技能及具備能力項目,增列對子公司之經營管理與風險管理知識與能力,以有效發揮董事職能。

在董事獨立性方面,獨立董事共6席,佔所有15席董事比例40%。整體外部董事9席,比例達60%,且外部董事任期均未超過9年,確保獨立董事得以客觀行使職權,避免因久任而降低其獨立性。

富邦金控積極落實董事會組成之多元化方針,本公司董事均為產、官、學界賢達精英,擁有金融、保險、財務、會計、法律、投資及併購、金融科技、風險管理、營運管理、電子商務/行銷等專業知識背景與實務歷練,以透過不同背景,視野加強集思廣益並優化決策。

永續經營發展

富邦金控於董事會下設有「審計委員會」、「薪資報酬及提名委員會」及「公司治理及永續委員會」三個功能性委員會。為有效監督企業社會責任及永續經營事項之落實,於「公司治理及永續委員會」下設永續經營執行小組(ESG執行小組),並為強化ESG執行小組之功能,讓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的面向能有積極作為,由金控總經理擔任執行小組執行長。ESG執行小組下設有六大工作小組:公司治理及誠信經營小組、責任金融小組、創新服務小組、環境永續小組、員工照護小組、社會承諾小組,負責辦理ESG相關議題,並追蹤檢視相關行動方案之執行情形。

富邦金控的核心價值「誠信、親切、專業、創新」首重「誠信」,深信透明誠信的公司治理是企業永續經營的基礎並矢志力行。為樹立誠信經營之企業文化,打造永續經營環境,富邦金控除訂有「道德行為準則」、「誠信經營守則」及「企業社會責任守則」外,並以「公司治理及永續委員會」負責誠信經營相關事宜之推動,定期向董事會報告誠信經營之執行情形。

設置公司治理主管

本公司設置公司治理專責單位為董事會務部,董事會並於2021.08.19通過董事會務部主管謝穎和副總經理自2021.09.08起任本公司公司治理主管,其具備於金融及公開發行公司從事法令遵循相關事務單位主管職務達三年以上之專業資格。

一、公司治理相關事務與職權,包括下列內容:

()依法辦理董事會及股東會之會議相關事宜。

()製作董事會及股東會議事錄。

()協助董事、監察人就任及持續進修。

()提供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所需之資料。

()協助董事、監察人遵循法令。

()其他依公司章程或契約所訂定之事項等。

二、現任公司治理主管2023年進修情形,包括下列內容:

公司治理主管於2023年參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舉辦之「第十四屆臺北公司治理論壇-全日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舉辦之「2023年度防範內線交易宣導會」、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舉辦之「國際洗錢防制研討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公司舉辦之「生成式AI戰情室:洞燭先機擘局新商機」、社團法人中華公司治理協會舉辦之「第十九屆(2023)公司治理國際高峰論壇」、中華獨立董事協會舉辦之「《富邦洗防講堂—國際視野》世界最大的金融醜聞案-剖析1MDB」、「公平待客原則的關鍵新課題–數位金融永續發展與消費者保護」、「生成式AI下產業的變革、機會與挑戰」,進修時數達30小時

公司治理業務執行重點

一、為充份保障股東權益、精進董事會/功能性委員會職掌與提升公司治理能力,持續增修訂公司治理相關規章。

二、確保董事會成員即時獲悉公司重大訊息,公司發佈重大訊息後,即時通知董事會成員。

三、針對公司經營領域以及公司治理相關之最新法令規章修訂發展,定期通知董事會成員。

四、針對董事會成員辦理至少6學分之「到府授課」進修課程;評估購買合宜之「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並至董事會報告。

五、不定期召集會計師、獨立董事、稽核財會主管之溝通會議,以落實內稽內控制度,溝通會議紀錄並提報董事會備查。

六、擬訂董事會議程於七日前通知董事,召集會議並提供會議資料,議題如需利益廻避以事前提醒,並於會後二十天內完成董事會議事錄。

七、為落實公司治理,定期依本公司訂定「董事會及功能性委員會績效評估政策」對董事會及個別董事進行績效評核,且至少三年一次由外部機構執行評核。

八、依法辦理股東會日期事前登記、法定期限內製作開會通知、議事手冊、議事錄並於修訂章程或董事改選辦理變更登記事務。

九、本公司已制訂本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明定禁止董事利用市場上未公開資訊買賣有價證券之內部規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董事不得於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前三十日,和每季財務報告公告前十五日之封閉期間交易其股票,並於每季股票禁止交易封閉期間前一個月及開始前一日,分二次寄送提醒信提醒董事不得買賣交易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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