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用卡綜合保險理賠事項
※ 班機延誤係指:
持卡人已確認之定期班機延誤(逾四小時,不含四小時)、取消或機位預定過滿而不能登機或已確認之轉接定期班機失接等情況,於四小時之內無其他空中運輸工具可供搭乘。
※ 申請之費用皆需收據或發票正本。
※「班機延誤費用」,係指於班機延誤期間滯留於延誤當地(只限預定起飛地機場,出發地或預定轉機地。)以承保之信用卡支付下列費用:
(一) 合理且必要之膳食、住宿費用。說明事項如下:
- 非必要之房型升等、請客等不在理賠範圍。
- 未列明明細之餐費收據則須於申請書上填寫餐點內容及單價,請勿以便餐或餐費等概括性項目申請理賠。
(二) 來往於機場及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用。說明事項如下:
僅限延誤地機場至住宿地點來往之交通費用,若前往用餐地點或任何第三地(如前往碼頭搭船或車站搭火車或訪友等)所衍生之交通費用則不在理賠範圍。
(三) 因班機延誤而須住宿,且被保險人行李已交寄而須購買之日用必需品費用。說明事項如下:
- 須住宿且行李已交寄兩個要件同時成立,缺一不可。
- 日用必需品僅限 : 內、睡衣及其他必要之衣服鞋襪 ; 盥洗用品及生理用品。以上係指於延誤期間所需使用且於當時、地有使用可能性者,若未有使用必要、購買數量逾延誤期間正常使用範圍,或於延誤當時、地未有使用可能性者則不在理賠範圍。
- 盥洗用品僅限必要基礎盥洗需用物品,EX:洗面乳,洗髮精,沐浴乳,牙膏、刷,乳液,刮鬍刀等基礎盥洗需用物品。菁華液,眼霜,面膜,化妝用品,造型用品等則不在理賠範圍。
(四) 國際電話費。說明事項如下:
若以手機聯絡則請提供當期通話明細表。
※ 行李延誤係指: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因航空公司處理不當,致被保險人隨行交運之行李於飛機抵達目的地機場6小時後仍未送達者。對於被保險人領回行李前為應急而購買必要之日用必需品所支付費用,本公司於本保險契約所載之「行李延誤費用保險金額(各卡別不同)」內負理賠責任(係實支實付),但最高以被保險人到達目的地後二十四小時內所須支出之費用為限。(若逾二十四小時仍未送達者,另行適用行李遺失保障條款)
※ 行李遺失係指: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因航空公司處理不當,致被保險人隨行交運之行李遺失或於飛機抵達目的地機場24小時後仍未送達者。對於被保險人領回行李前為應急而購買必要之日用必需品所支付費用,本公司於本保險契約所載之「行李遺失費用保險金額(各卡別不同)」內負理賠責任(係實支實付),但最高以被保險人到達目的地後一百二十小時內所須支出之費用為限。 ※ 申請之費用皆需收據或發票正本。
※ 日用必需品費用係指: (一) 內、睡衣及其他必要之衣著鞋襪,說明事項如下:
- 係指持卡人於領回行李前本人所需使用且有使用可能性者(EX:一般狀態下所需穿著之內、外衣,內、外褲,鞋襪,禦寒衣物等)。
- 若未有使用必要、使用可能性者(EX:夏天購買大外套,雪衣等)、購買數量逾延誤期間使用可能性(EX:預期行李將延遲送達而先行購買備用之物品或如行李延誤一天購買一打之內衣褲),則不在理賠範圍。
(二) 盥洗用品及生理用品,說明事項如下:
- 同第一項:
- 盥洗用品係指必要基礎盥洗需用物品,EX:洗面乳,洗髮精,沐浴乳,牙膏、刷,乳液等基礎盥洗需用物品。菁華液,眼霜,面膜,化妝用品,造型用品等則不在理賠範圍。
(三) 其他說明事項:
- 行李通知、送達您指定地點後(第三人簽收亦同)再行購買之物品不在理賠範圍。
- 尚未發現行李遺失或延誤之前所購買之物品不在理賠範圍,EX:尚未出關先行於機場免稅店 購買之物品。
- 務須保留行李簽收單或請航空公司、運送公司出具送達時間證明。
- 以下所列者為不在理賠範圍之例:(1) 手提袋、行李箱、包包、手錶、裝飾用品等 (2) 非內、睡衣及其他必要之衣著鞋襪 (3) 非盥洗用品及生理用品。
※信用卡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行平安保險承保範圍係指:
(一)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於保障期間內,因於搭乘及上下公共運輸工具或於下列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殘廢或死亡者,本公司依本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搭乘商用飛機時:
- 於飛機原訂起飛前或抵達目的地機場後五小時內,使用車輛直接往返機場期間;
- 於機場內等候搭機期間;
- 搭乘及上下商用飛機期間。
(二)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或殘廢,本公司負理賠之責。
※信用卡海外全程旅行平安保險承保範圍係指: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已確認來回班次之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若於保障期間內,因於中華民國境外期間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殘廢或死亡者,本公司依本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本條所稱「中華民國境外期間」,係指被保險人使用前項已確認來回班次之公共運輸工具(或其他交通運輸工具)來回票證,於中華民國境內機場或碼頭辦理出境登記之時起,至結束海外活動而進入中華民國境內機場或碼頭辦理入境登記之時止之期間。但最長以被保險人出發日起六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或殘廢,本公司負理賠之責。
※信用卡海外全程旅行平安保險傷害醫療費用承保範圍係指: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已確認來回班次之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若於保障期間內,因於中華民國境外期間遭遇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醫師認定必需且合理的實際醫療費用,超過社會保險給付部份,給付實支實付醫療保險金。但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個別信用卡之承保範圍,依各卡別實際之約定為準,詳細資訊請洽詢發卡銀行。
※富邦產險客服專線:0800-009-888
※信用卡綜合保險理賠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