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綜合保險理賠事項

壹、信用卡旅遊不便保險理賠應注意事項
一、班機延誤、班機取消事故理賠說明事項

※申請之費用皆需收據或發票正本(採實支實付,非定額給付)。

※ 班機延誤係指:
持卡人已確認之定期班機延誤(逾四小時,不含四小時)、取消或機位預定過滿而不能登機或已確認之轉接定期班機失接等情況,於四小時之內無其他空中運輸工具可供搭乘。
※旅客取消機票款或團費之交易者(如機票刷退),保險公司即不負理賠之責;班機延誤需檢附原訂和實際搭乘班機之登機證,且機票號碼需相同;若因班機候補不上而增加延誤天數,亦須出具相關候補證明文件。
※「班機延誤費用」係指於班機延誤期間滯留於延誤當地(限預定起飛地機場,出發地或預定轉機地。)以承保之信用卡支付下列費用:
(一) 合理且必要之膳食、住宿費用:

  1. 非必要之房型升等、請客等不在理賠範圍。
  2. 未列明明細之餐費收據則須於申請書上填寫餐點內容及單價,請勿以便餐或餐費等概括性項目申請理賠。

(二) 來往於機場及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用:
僅限延誤地機場至住宿地點直接來往之交通費用,不賠付租車費用;若途中前往任何第三地(如:碼頭、車站、非延誤地機埸、用餐地點或訪友等)所衍生之交通費用則不在理賠範圍。
(三) 因班機延誤而須住宿,行李已交寄而須購買之日用必需品費用(*詳備註):

  1. 須住宿且行李已交寄兩個要件同時成立,缺一不可(需檢附行李票或行李條)。
  2. 日用必需品僅限:內、睡衣及其他必要之衣服鞋襪(*詳備註) ; 盥洗用品及生理用品(*詳備註)。
    以上係指於延誤期間所需使用且於當時、地有使用可能性者,若未有使用必要、購買數量逾延誤期間正常使用範圍,或於延誤當時、當地未有使用可能性者則不在理賠範圍。
  3. 改搭班機入關後購買之日用品不在賠償範圍。

(四) 必要國際電話費用:
請提供當期帳單及通話明細表(不含網路費用)。

二、行李延誤、行李遺失理賠說明事項

※申請之費用皆需收據或發票正本(採實支實付,非定額給付)。

※ 行李延誤、行李遺失費用係指: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因航空公司處理不當,致被保險人隨行交運之行李於飛機抵達目的地機場6小時後仍未送達者,對於被保險人領回行李前為應急於實體店面購買必要之日用必需品(*詳備註)所支付之費用,但最高以被保險人到達目的地後24小時內所須支出之費用為限。若逾24小時仍未送達者,則適用行李遺失費用條款。

※行李遺失費用最高以被保險人到達目的地後120小時內所須支出之費用為限。

※ 其他注意事項:

  1. 行李通知送達您指定地點後(第三人簽收亦同)再行購買之物品不在理賠範圍。
  2. 務必保留行李簽收單或請航空公司、運送公司出具送達時間證明,需有簽收時間。
  3. 尚未發現行李延誤或遺失前所購買之物品不在理賠範圍(e.g.尚未出關先行於機場免稅店購買之物品)

*備註:日用必需品費用係指

 (一) 內、睡衣及其他必要之衣著鞋襪:

  1. 係指持卡人於領回行李前本人所需使用且有使用可能性者(e.g.:一般狀態下所需穿著之內、外衣,內、外褲,鞋襪,禦寒衣物等)。
  2. 若未有使用必要、使用可能性者(e.g.夏天購買大外套,雪衣等)、購買數量逾延誤期間使用可能性(e.g.預期行李將延遲送達而先行購買備用之物品或如行李延誤一天購買一打之內衣褲),則不在理賠範圍。

(二) 盥洗用品及生理用品:

  1. 盥洗用品僅限必要基礎盥洗需用物品(e.g.洗面乳、洗髮精、沐浴乳、牙膏、刷、乳液、刮鬍刀)。菁華液、眼霜、面膜、化(卸)妝用品、眼鏡、造型用品、電動刮鬍刀、電動牙刷、吹風機、梳子、藥品等則不在理賠範圍。

(三) 其他不包含:其他如手提袋、行李箱、包包、手錶、電子類產品、裝飾用品、書等非一般性每天必須使用之項目,不在賠付範圍。

貳、信用卡旅行平安保險理賠應注意事項
一、信用卡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行平安保險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於保障期間內,因於搭乘及上下公共運輸工具或於下列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失能或死亡者,本公司依本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 被保險人搭乘商用飛機時:

  1. 於飛機原訂起飛前或抵達目的地機場後五小時內,使用車輛直接往返機場期間;
  2. 於機場內等候搭機期間;
  3. 搭乘及上下商用飛機期間。

(二) 被保險人搭乘前款以外之「公共運輸工具」時,包含於中華民國境內外搭乘及上下該「公共運輸工具」之期間。

前項被保險人所使用之公共運輸工具票證,若係公共運送業者或旅行社提供之優惠票,且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金額未及該機票票面價額之百分之三十者,對於被保險人因使用該機票而遭遇之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二、信用卡海外全程旅行平安險承保範圍

(一)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已確認來回班次之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若於保障期間內,因於中華民國境外期間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失能或死亡者,本公司依本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本條所稱「中華民國境外期間」,係指被保險人使用前項已確認來回班次之公共運輸工具(或其他交通運輸工具)來回票證,於中華民國境內機場或碼頭辦理出境登記之時起,至結束海外活動而進入中華民國境內機場或碼頭辦理入境登記之時止之期間。但最長以被保險人出發日起六十日為限。

(二) 被保險人所使用之公共運輸工具票證,若係公共運送業者或旅行社提供之優惠票,且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金額未及該機票票面價額之百分之三十者,對於被保險人因使用該機票而遭遇之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三、公共運輸期間旅行平安保險傷害醫療費用承保範圍

(一)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已確認來回班次之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若於保障期間內,因於公共運輸工具搭乘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醫師認定必需且合理的實際醫療費用,超過社會保險給付部份,給付實支實付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二)被保險人所使用之公共運輸工具票證,若係公共運送業者或旅行社提供之優惠票,且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金額未及該機票票面價額之百分之三十者,對於被保險人因使用該機票而遭遇之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個別信用卡之承保範圍,依各卡別實際之約定為準,詳細資訊請洽詢發卡銀行。
※富邦產險客服專線:0800-009-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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