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款處理

爭議款處理
  • 什麼是爭議款 ?

    什麼是爭議款 ?

    信用卡持卡人以信用卡於實體店面或網路購買商品或服務後,發生下述任一狀況,並曾與商店聯繫試圖解決爭議,但仍未獲解決時,持卡人得向發卡銀行要求提出爭議帳款處理。惟該筆爭議帳款如於信用卡帳單顯示「○○○(電支名稱)TWQR跨機構購物交易」,應先向電子支付機構要求提出相關爭議帳款處理。

    • 商店重覆請款
    • 非本人或未授權的交易
    • 已辦理退貨或取消交易,但未收到商店退款
    • 未取得商品或服務
    • 實際消費金額與請款金額或幣別不符
    • 消費已用其他方式付清(改付現金或改刷其他張信用卡),帳單上仍有請款紀錄
    • 符合各信用卡組織作業規定之特殊情形,如收到商品時發現損毀或與原商品描述不符

    信用卡爭議交易退款(Chargeback)機制是由信用卡國際組織(如:VISAMASTERCARDJCB)所訂定,在特定情況及一定期限內將有爭議的信用卡交易撤銷並將款項退回持卡人。信用卡爭議交易及退款申請須受信用卡國際組織所制定的規則及條件約束,若持卡人未在追溯期內提出申請便可能被拒絕。

    並非所有信用卡交易均可申請爭議交易及退款,例如信用卡分期付款、公用事業費用代扣繳、繳費稅相關平台、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小額支付平台商店等之交易均無法透過提出爭議款方式辦理退款。

    另發卡銀行不干涉消費買賣之約定與內容,且不負任何保證責任;發卡銀行無法止付任何已經授權之交易請款,也無法代替持卡人辦理協商或直接要求商店退貨。

  • 爭議帳款處理流程

    爭議帳款處理流程

    1. 持卡人應先就前述消費爭議,嘗試與商店解決爭議。
    2. 若無法解決時,在各信用卡國際組織所訂定之時效條件下,持卡人應向本行客服中心提出(客服專線02-87511313)並填妥<持卡人爭議交易聲明書>;及檢附相關文件,交由本行向各信用卡國際組織提交爭議案件。
    3. 該商店的收單行收到各信用卡國際組織通知後,將案件交由商店調查,依據調查結果在一定的時間內向所屬收單行回覆調查結果(同意或駁回)
    4. 若逾駁回期限,則爭議帳款責任將轉由收單行承擔,此時該筆帳款將透過本行返回至持卡人帳戶內。
    5. 如收單行駁回後,仍未能解決持卡人爭議,本行可依據各信用卡國際組織的規章及時程,提交予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仲裁,仲裁結果為最終爭議帳款之裁判。
  • 持卡人應注意事項

    持卡人應注意事項

    1. 信用卡僅為支付工具,信用卡機構對買賣商品或服務之瑕疵或履行並不負保證責任,持卡人購買商品或服務應先審慎評估。例如,在購買各行業商品(服務)禮券時,應注意該禮券已依各行業之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提供履約保證。
    2. 刷卡時,請特別注意帳單或商品/服務合約上所列之交易金額與日期、付款方式(載明信用卡卡號)、個人資料及購買之商品/服務內容是否完整無誤,若購買非銀貨兩訖(預付型)商品/服務時,更應注意商品/服務提供有效期間及條件是否明確記載,務必於交易時確認商品/服務或合約內容完整無誤後,才刷卡簽帳。若為非銀貨兩訖(預付型)產品,帳單或商品/服務合約之原本(或正本)及相關文件(例如購貨證明、收據、使用紀錄收據及表單、會員卡或晶片卡、上課證等)應於刷卡完成時取得上述文件,並保存至商品/服務有效期間屆滿或收到貨品確認無誤。
    3. 保存每一筆消費簽單,等到月結帳單寄到時,逐筆核對,如對交易明細暨帳款通知書所載事項有疑義,包括無此筆交易、重覆請款、交易金額有誤、已以其他方式付款等,應立即向特約商店或發卡機構詢問並請求處理。
    4. 當購買之商品或服務有未獲提供(含預借現金未吐鈔)之情形時,應先向特約商店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尋求解決,如無法解決時,應依照 發卡機構之約定條款之規定,檢附第二條所列示之相關證明文件主張爭議帳款;如持卡人與商店雙方已取得協議,發卡機構將不會接續處理持卡人之爭議帳款。:本行受理爭議帳款之客戶服務專線02-8751-1313
    5. 如欲購買或持有「電子儲值型等禮券」,簽約時應注意禮券契約相關規定及禮券之履約保證機制,如禮券發行業者採用之履約保證責任為開立信託專戶之方式者,持卡人可至禮券發行業者所提供之網站查詢其所購買禮券金額是否已交付信託,且亦需善盡保管相關禮券或電腦消費儲值記錄憑證之責任,以供必要時與商店查核比對,或如商店倒閉時求償舉證使用,以確保自身權益。
    6. 請持卡人購買非銀貨兩訖(預付型)之商品/服務時,應注意其提供商品/服務期限及主張爭議款扣款期限,以保障自身權益。
    7. 茲就發卡機構處理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主張爭議帳款之程序(以下簡稱「處理爭議帳款程序」)需要持卡人配合之重要事項,摘要如下:
    • 所謂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係指預訂商品未獲特約商店移轉商品或其數量不符或於自動化設備上預借現金而未取得金錢或數量不符,持卡人應備齊相關證明文件於爭議帳款扣款期限截止前十五個工作日向發卡機構提出並主張扣款。持卡人對於同一筆交易僅能向發卡機構申請一次爭議帳款,有關各信用卡國際組織就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爭議帳款扣款期限如下:

    信用卡

    國際組織

    發卡機構向收單機構提出扣款請求之期限

    visa

    當服務或商品未提供時,需於交易清算日或服務約定提供日起120日曆日內(含例假日),且追溯時間不得超過交易清算日之540日曆日。

    • 服務未提供舉例說明:如98/1/15Visa卡購買某俱樂部會員資格,但俱樂部在99/2/10停業,而持卡人之會員資格仍為有效時,發卡機構應於99/2/10120日曆日內,且不超過自該交易清算日起算之540日曆日提出扣款請求。
    • 商品未收到舉例說明:如99/1/15Visa卡購買傢俱,並約定於99/3/15將傢俱送至持卡人指定地點交貨,但在3/15當天商店卻表示無法交貨時,發卡機構應於99/3/15120日曆日內,且不超過自該交易清算日起算之540日曆日提出扣款請求。

    MasterCard

    1. 當商品未收到時,需於交易清算日或商品約定 送達日起120日曆日內。舉例說明:如99/1/15MasterCard卡購買傢俱,並約定於99/3/15將傢俱送至持卡人指定 地點交貨,但3/15當天商店表示無法交貨時,發卡機構應於99/3/15120日曆日內提出扣款請求。
    2. 服務未獲提供
    • 一次性提供服務:需於交易清算日 或服務約定提供日起120日曆日內。舉例說明:如98/1/15MasterCard卡支付 98/3/15所提供的服務費用,但3/15當天商店表示無法提供服務時,發卡機構應於98/3/15120日曆日內提出扣款請求。
    • 服務中斷(非屬一次性提供服務):需於交易清算日或特約商店無法提供服務日起120日曆日內,但追溯時間不得超過交易清算日之540日曆日。舉例說明:如98/1/15MasterCard卡購買某俱樂部會員資格,但俱樂部在99/2/10停業,而持卡人之會員資格仍為有效時,發卡機構應於99/2/10120日曆日內,且不超過自該交易清算日起算之540日曆日提出扣款請求。

    JCB

    1. 台灣國內交易:
    • 服務商品未獲提供、提供之商品損壞、商品或服務未如同描述:交易清算日起120日曆日內。
    • 商品、服務中斷(非屬一次性提供):商品預訂提供日(商店無法營業日)120日曆日內,且交易清算日起540日曆日內。
      1. 如為國際交易,則自交易清算日120日曆日內。

    註一:交易清算日係指收單機構將該筆交易交付於清算組織進行資料處理的日期,每筆交易清算日持卡人可逕洽發卡機構。

    註二:請注意「處理爭議帳款程序」應以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之詳細規 則為準。各信用卡國際組織對「處理爭議帳款程序」有制定或 變更規則、解釋及仲裁會員機構爭議之最終權限,所以持卡人主張爭議帳款,不表示一定可以退款或對於分期付款未付部分 無須再繳款。

    • 如果持卡人刷卡購買商品/服務的提供期間超過前述信用卡國際組織之規定,則於該期間過後,發生特約商店無法繼續提供商品/服務的情形時,因為持卡人已無法透過信用卡國際組織作業規定處理此類爭議,所以持卡人購買該類商品/服務前,宜審慎評估將來無法獲得商品/服務之風險。
    • 倘持卡人對於爭議帳款要求發卡機構向信用卡國際組織提出仲裁者,持卡人需向發卡機構承諾支付仲裁程序可能產生之相關處理費用。惟仲裁結果有利於持卡人,持卡人無需負擔全部或部份仲裁處理費。本行收取仲裁處理費為美金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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