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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2
「臺灣地區傷害保險個人職業分類表」修正暨類別調整說明

一、 因應主管機關函令(111年11月22日金管保財字第11104485611號函)修正本公司傷害保險職業分類等級,異動調整自112年6月1日起適用,相關說明如下:

二、 實施日前之有效契約保戶處理原則:

1. 依修正後之職業分類表,職業類別有「調降」情形者:保戶得以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向本公司申請職業類別調降,本公司將以申請日期作為調降基準日,退還因職業類別調降得以降費部分之未到期保費;續年度保費依調降後職業類別費率辦理。

2. 依修正後之職業分類表,職業類別有「調升」情形者:本公司未取得保戶同意前,不得任意調升其職業類別,續年度保費仍依原職業類別費率辦理,且保戶職業類別如未變更,本公司須依原保險契約內容理賠,不比例折算理賠金且不另扣減保費。

三、 依修正後之職業分類表,其中部分職業類別有調升或調降之情形,職業內容如下,為維護保戶權益,請保戶檢視工作性質與最新「職業分類表」職業類別內容,是否符合保險單上之職業分類。

職業名稱

說明

僧尼、道士、法師及傳教人員

職類由1類升為2

司儀

職類由1類調升2

室內消防器材檢測(不含安裝)

職類由3類降為2

撞球場負責人

職類由2類降為1

計分員

職類由2類降為1

四、修正後之「職業分類表」請參閱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