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火災保險

火災保險理賠流程
火災保險出險理賠注意事項
壹:報案程序
  1. 事故發生之通知:遇有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代理人或 被保險人以外之其他有保險賠償請求權之人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週一~週五上午8:30~下午17:30,請撥電話:(02)6636-7890 轉企業保險理賠部-火工險理賠科或請撥24小時免付費電話:0800-009-888。
  2. 損失擴大之防止: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立即採取必要合理之措施,以避免或減輕保險標的 物之損失。
  3. 損失現場之處理:保留受損及可能受損之保險標的物,維持現狀並拍照受損照片存證,本 公司將派員勘查處理。
  4. 焚餘物之處理︰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後,本公司得查勘發生事故之建築物或處所,並得查勘被 保險人置存於建築物或處所內財產之全部或一部,並加以分類、整理、搬運、保管或做其他合理之處置。本公司執行前項工作不影響本保險契約之權利義務。要保人與保險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妨礙本公司執行本項工作時,喪失該項損失之賠償請求權。被保險人不得放棄任何保險標的物,而以全損請求賠償。」
貳:理賠注意事項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他有保險賠償請求權之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三十日內,或經本公司同意展延之期間內,自行負擔費用,提供下列文件或證據以辦理索賠:

  1. 理賠申請書:載明保單號碼、被保險人、出險時間、出險地點、出險原因...等。
  2. 損失清單:應在可能範圍內詳載受損失保險標的物名稱、數量及金額,該項金額應以損失 發生時之實際價值為準,不得計入任何費用及利益。
  3. 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本公司認有必要時,得要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他有賠償請求權之人提 供有關保險標的物之各項詳細圖樣、說明書、簿冊、憑證、帳單及有關證據。
  4. 複保險和其他保險:同一保險標的物,如同時或先後向其他保險人投保相同之保險者,被保險 人應告知本公司其他保險或複保險之投保內容。
  5. 本公司勘查後若損失原因為本公司之賠償範圍內,請依標的物項目提供相關理賠申請文件

(表格中所列文件為一般所需文件,其他證明文件將視個案狀況另行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