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賠Q&A - 火災保險

Q
出險後該如何處理?
事故發生之通知:
遇有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代理人或被保險人以外之其他有保險賠償請求權之人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週一~週五上午8:30~下午17:30,請撥電話:(02)6636-7890 轉企業保險理賠部-火工險理賠科或請撥24小時免付費電話:0800-009-888 。

損失擴大之防止: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立即採取必要合理之措施,以避免或減輕保險標的物之損失。

損失現場之處理:
保留受損及可能受損之保險標的物,維持現狀並拍照受損照片存證,本公司將派員勘查處理。

Q
何謂折舊理算?
產物保險係承保財產之現有價值,一般除貨物無折舊因素外,其他之財產皆有折舊產生,而折舊係依財政部頒訂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法規之規定,具有公信力。
Q
何謂不足額比例分攤?
消費者投保火險應以能或足額之保障為原則,其主因即為避免產生不足額比例分攤之情形,例如財產價值100萬元,但僅投保50萬元之保險,亦保戶僅投保50/100=1/2之保障而已,若發生10萬元之損失則保險公司僅能理賠10萬元×1/2=5萬元之保險金,此係依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第27條及保險法第77條,不足額比例分攤之規定處理。
Q
保戶為何需配合保險公司,提供損失資料?
唯有愈詳細的提供損失資料,才能更明確的了解損失程度,同時也降低了對於賠償金額之爭議,因為損失經雙方確認後則爭議就無從產生。
Q
被保險人常會對公證公司的立場產生懷疑,認為其偏向保險公司,立場不公正?
公證公司為保險法所稱之公證人,受金管會保險局予以監督,為公司之永續經營,即要站穩公證之立場,消費者實無多疑之必要,且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第36條亦有對損失金額爭議有申訴或交付仲裁之方法可依循,其重點亦即保護消費者之權益。
Q
當保險事故發生後,如何處理殘餘物?
可由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調後由被保險人估價收回或由保險公司估價賣出。
Q
保險公司對於火災現場處理方式為何?
對於火災現場之保留,若係警方為調查事故原因而封鎖時,則須待警方通知開放後方可做進一步處理,保險公司對此則無權決定保留與否,而經現場開放後,保險公司依被保險人提供之損失清單與被保險人至現場核對損失完成後,即可由保戶進行清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