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稽核組織:
-
依據本公司組織規程,稽核處隸屬於董事會。
-
配置總稽核(副總經理級)一人、稽核主管及稽核人員數人,以督導與執行金控與子公司稽核業務。
-
總稽核得視業務需要,調動各子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辦理本公司及子公司之內部稽核工作。
-
依據本公司稽核工作政策,內部稽核單位之人員任用、免職、升遷、獎懲、輪調及考核等,應由總稽核簽報,報經董事長核定後辦理。
內部稽核之運作:
-
年度稽核計劃之擬定與執行:
對母公司稽核:每半年辦理一次一般業務查核。對子公司之查核:每半年辦理一次專案業務查核(含財務、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暨其他重要事項)。
-
向董事會及審計委員進行報告:
定期向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報告稽核工作情形。對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所提列之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之改善情形,提報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
-
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查核督導:
督導業務管理單位訂定內部控制制度之自行查核內容與程序。每年至少須辦理一次自行查核,並督導及覆核各單位自行查核執行情形。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提報董事會通過後,揭露於本公司網站並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對子公司內部稽核作業之成效考核:
定期對子公司內部稽核作業之成效加以考核,並將結果送子公司董事會作為人事考評之依據。
-
審核子公司報送資料:
依子公司呈報之稽核計劃、內部稽核報告所提重大缺失事項及改善辦理情形、會計師查核報告、金融檢查機關檢查報告等資料予以審核,並督導子公司改善辦理。
-
缺失事項追蹤及控管:
對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所提列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持續追蹤覆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