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主管機關公告示範條款逕行修訂相關商品條款,自1月1日起實施
配合主管機關公告 中華民國108年04月09日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等10種示範條款之修正、中華民國108年06月13日金管保壽字第10804933330號函『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七條條文修正、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金管保壽字第1080437599號函『長期照顧保險單示範條款』修正及中華民國108年06月21日金管保壽字第10804920500號函『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4-1-2項修正,自109年01月01日起實施。
爰配合修正保險單條款說明如下:
1. 修訂說明如下:
(1)新契約:依修訂後條款辦理。
(2)不保證續保商品:續保時依修訂後條款辦理。
(3)保證續保商品:續保時依原契約簽訂當時之保單條款約定辦理;惟新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自實施日後之保險事故則採從新從優原則辦理。
2. 請詳附件-逕行修正商品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