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人壽加倍安心醫療健康保險條款第18條-出院後療養保險金的給付之成本計算修正
「富邦人壽加倍安心醫療健康保險」條款第18條之「出院後療養保險金的給付」的成本計算係以住院成本之百分之五十計算,故於理賠時,根據受益人所提出之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須列明入、出院日期),即依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其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出院後療養保險金」。本理賠處理原則追溯至民國98年1月5日(含)起之有效契約。
「富邦人壽加倍安心醫療健康保險」條款第18條之「出院後療養保險金的給付」的成本計算係以住院成本之百分之五十計算,故於理賠時,根據受益人所提出之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須列明入、出院日期),即依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其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出院後療養保險金」。本理賠處理原則追溯至民國98年1月5日(含)起之有效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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