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傷害保險個人職業分類表」修正暨職業類別(職級)調整說明

2023.05.02 | 保戶權益

一、「臺灣地區傷害保險個人職業分類表」(以下稱職業分類表)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11年11月22日金管保財字第11104485611號函准予修正。


二、修正後之「職業分類表」,自112年6月1日起適用。


三、實施日前之有效契約保戶處理原則:

 1.依修正後之職業分類表,職業類別有「調降」情形者:

保戶得以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向本公司申請職業類別調降,本公司將以申請日期作為調降基準日,退還因職業類別調降得以降費部分之未到期保費;續年度保費依調降後職業類別費率辦理。

 2.依修正後之職業分類表,職業類別有「調升」情形者:

本公司未取得保戶同意前,不得任意調升其職業類別,續年度保費仍依原職業類別費率辦理,且保戶職業類別如未變更,本公司須依原保險契約內容理賠,不會比例折算理賠金且不另扣減保費。

 

四、依修正後之職業分類表,其中部分職業類別(職級)有調升或調降之情形,職業內容如下,為維護保戶權益,請保戶檢視工作性質與最新「職業分類表」職業類別(職級)內容,是否符合保險單上之職業分類。

現行職業分類

修正後之職業分類

職業名稱

職業類別

職業類別

電機業_室內消防器材檢測(不含安裝)

3

調降,2類

(僅為到府檢測作業,比照一般外勤人員)

撞球場負責人

2

調降,1類

(比照一般行業負責人)

撞球場計分員

2

調降,1類

(僅為在撞球場紀錄分數,比照一般內勤人員)

僧尼、道士、法師及傳教人員

1

調升,2類

(工作內容須外出傳教、佈施或辦理法會,比照一般外勤人員)

殯葬業司儀

1

調升,2類

(須配合更換工作地點,工作場所不固定,危險性較高,比照一般外勤人員)

 

五、調整後「職業分類表暨修訂對照」請參閱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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