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匯

國內換匯說明

  • 一、依臺灣期貨交易所規範,外幣計價商品之保證金及損益計算幣別均為該計價貨幣,因此交易人從事外幣計價商品須以該計價幣別之貨幣繳交。
  • 二、交易人從事臺灣期貨交易所之外幣計價商品若有不足留倉部位所需之原始保證金或平倉後帳上外幣為負值時,本公司得於次一營業日下午兩點前,或於臺灣期貨交易所發出追繳通知時,代為結匯。
  • 三、交易人如欲自行繳交外幣款項時,應留意銀行轉帳或匯款之作業時間,以保障自身權益。

● 依主管機關規定:期貨商不得代本國交易人執行結匯人民幣為其他幣別(新台幣或美元)

● 交易非人民幣商品,為支付相關手續費、交易稅及虧損,應以其他幣別收付,不可由交易人帳上超額人民幣代結匯為其他幣別支應。

國外換匯說明

  • 一、國外期貨交易係以外國貨幣為之,除實際交易產生之損益外,尚需負擔匯率變動之風險。
  • 二、一般換匯:

    客戶辦理出金或互轉時,本公司亦會視客戶留倉部位之幣別,代理客戶辦理自動換匯,將客戶之保證金換成留倉部位所需之幣別,俾使公司與客戶之風險降至最低。
  • 三、強制換匯:

    • 1. 強制換匯自112年4月10日起,每週執行乙次,固定於每週之星期二早上辦理自動換匯(如遇假日則順延辦理)。
    • 2. 處理原則以換匯日之前一營業日結算作業後客戶各幣別不足之金額為依據進行換匯事宜,已平倉之帳戶亦同。
    • 3. 不足之金額依下列情形逐一進行換匯:
      • (1) 客戶帳上有未沖銷部位者,就客戶各幣別帳戶餘額不足金額進行換匯,帳戶餘額不足金額 = 權益數-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
      • (2) 客戶帳上已平倉無部位者,就客戶各幣別權益數負數金額進行換匯。
      • (3) 如遇國外上手追繳富邦期貨,將對客戶隨時做換匯需求。
      • (4) 非美金之其他幣別申請出金,因外幣資金調度,須等到T+2日後方可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