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戶申請變更下列各款開戶資料時,為自然人者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開戶資料變更證明文件辦理並當場簽名或蓋章,為法人者應由法人出具授權書並憑開戶資料變更證明文件辦理。客戶依規定由代理人辦理開戶者,則由代理人持開戶資料變更證明文件辦理:
二、客戶(自然人)申請變更前項 1. 各款以外開戶資料時,除得依前項 1. 規定辦理外,得以書面申請方式辦理,申請書件應由客戶親自簽蓋原留存印鑑或簽名樣式。
三、客戶以書面方式申請變更資料者,應由開戶經辦人員以電話向客戶確認。客戶回覆有異常狀況時,得拒絕客戶之變更申請。
四、客戶為自然人者,於開戶後申請新增或變更受任人,客戶(委任人)及受任人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共同在期貨商營業場所辦理,並由開戶經辦人員核對及確認雙方身分,其授權書應由客戶(委託人)親自填寫受任人資料,並由客戶(委託人)及受任人親自簽署授權書。
五、開戶人員核驗本人無誤,審核客戶簽章與原留印鑑相符後,送交經辦主管審核後始辦理變更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