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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遭法院或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扣押)之說明

 

一、為什麼保單會被法院或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債務人如有債務不清償、積欠稅捐或罰款之情形時,依據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認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

保單被強制執行的情形如下:

  1. 法院來函扣押:係由債權人(自然人、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等)向法院提出,於債務人積欠債務全數清償前,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就債務人「全部財產」(含保單)進行強制執行程序。
  2. 行政執行署來函扣押:係由行政機關向行政執行署提出,債務人如有積欠稅捐、健保費、勞保費或罰款等公法上之債務時,行政執行署得依移送機關之申請,對義務人的「全部財產」(含保單)進行行政執行程序。

 

二、保單被強制執行後,會有哪些權益受到影響?

  1. 保單契約處分權受限且有可能終止契約效力:債務人為保單「要保人」時,其投保之保險契約倘進入執行程序,債務人對已生效保單之處分權就會受到禁止,任何會影響保單價值之行為均不被允許,例如變更要保人、申請保單借款、辦理解約等。視情況執行機關甚至可以代位債務人終止保險契約,以取得解約金向債權人清償。

     

  2. 無法請領保險金:債務人為保單「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時,與其相關之保險契約倘進入執行程序,若執行命令範圍及於目前或未來條件成就時所生之保險給付,則債務人基於保險契約得請領之所有保險給付(例如理賠金、生存/滿期金等),皆因在執行命令範圍內而限制債務人領取。

 

三、保單被強制執行或行政執行,應如何救濟?

保單進入執行程序後,僅有執行機關(各執行法院、行政執行署)有權撤銷執行命令,故債務人欲主張任何權利,應遵循法律程序向原執行機關提出。

  1. 債務人可依債務實際情況與自身財務情形斟酌以下三種處理方式:
    • 聲明異議或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債務人如認為執行程序有違法或不當情事,可依法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若認為此筆債務不存在時(例如已清償完畢),得依法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
    • 與債權人協商:盤點自身財務狀況,嘗試向債權人聯繫並協商,尋求其他替代償還方案。
    • 說明困難情況:債務人被扣押的保險契約(或保險給付)是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如醫藥費、生活費等),債務人得撰寫書狀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保險契約、繳交保費證明、診斷證明書、最近一年之財產所得清單等),向法院說明有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之情狀,以證明該受執行之保單為生活所必需,請求減少或免為執行。
  2. 若已清償債務或對執行程序有意見,但不會撰寫書狀,哪裡可以查詢範本?

聲明異議狀範本可於司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網站上查詢,或參考下方聲明異議狀範本

 

四、哪裡可以提供關於強制執行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如您需要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您可以參考下列管道:

  1. 各縣市政府提供的法律諮詢服務。
  2. 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3.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4. 行政執行案件(執行機關為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請洽詢執行機關。

 

【保單實際執行範圍,仍以執行命令公文記載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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