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變更
申請方式 | 應備文件 |
服務人員協助辦理 | 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
親臨櫃檯辦理 | 1.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2.健康聲明書 3.險種轉換暨年期變更利益比較表 4.身分證正本+第二證件 5.文件證明 |
相關說明
【壽險契約】
一、申請時間:保單有效期間內,每屆保單周年日前後兩週內提出申請。
二、應注意事項:
(一)保單已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減額繳清保險、繳費期滿、已享有豁免保費者或繳法為躉繳方式,不可申請。
(二)保單契約狀態為停效時,需先辦理復效。
(三)保險契約滿二週年後,可依公司規定申請契約變更為公司仍繼續銷售之壽險保險契約。變更後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公司對該險種的最低承保金額,且變更後契約的當年度危險保額不得高於原契約變更當年度的危險保額。
(四)申請年期變更時,附約之保險期間不得超過主契約之保險期間。變更後契約的當年度危險保額不得高於原契約變更當年度的危險保額。
(五)辦理險種變更時,保險契約處於殘廢或豁免保險費之一八○日觀察期間,並於變更生效日後始屆滿而確定者,該變更不生效力。
※詳細契約轉換規定及限制,請參閱公開揭露資訊。
(六)保戶人在海外,所有申請文件之簽名,需透過我國駐當地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事處之「文件證明」之認證。
【投資型契約轉換(型別變更)】
一、申請時間:契約滿一年後之週年日前30日內提出申請。
二、注意事項:
(一)僅限同險種A、B型互轉或甲、乙型互轉。
(二)變更後之危險保額不可增加且保單帳戶價值亦不可增加。
(三)辦理險種變更時,保險契約處於殘廢或豁免保險費之一八○日觀察期間,並於變更生效日後始屆滿而確定者,該變更不生效力。
※詳細契約轉換規定及限制,請參閱公開揭露資訊。
(四)保戶人在海外,所有申請文件之簽名,需透過我國駐當地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事處之「文件證明」之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