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傷害保險個人職業分類表」說明
一、「臺灣地區傷害保險個人職業分類表」(以下稱職業分類表)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11年11月22日金管保財字第11104485611號函准予修正。修正後之「職業分類表」,自112年6月1日起適用。
二、實施日112年6月1日前之有效契約保戶處理原則:
- 依修正後之職業分類表,職業類別有「調降」情形者:
保戶得以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向本公司申請職業類別調降,本公司將以申請日期作為調降基準日,退還因職業類別調降得以降費部分之未到期保費;續年度保費依調降後職業類別費率辦理。
- 依修正後之職業分類表,職業類別有「調升」情形者:
本公司未取得保戶同意前,不得任意調升其職業類別,續年度保費仍依原職業類別費率辦理,且保戶職業類別如未變更,本公司須依原保險契約內容理賠,不會比例折算理賠金且不另扣減保費。
三、依修正後之職業分類表,其中部分職業類別(職級)有調升或調降之情形,職業內容如下,為維護保戶權益,請保戶檢視工作性質與最新「職業分類表」職業類別(職級)內容,是否符合保險單上之職業分類。
現行職業分類 |
修正後之職業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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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名稱 |
職業類別 |
職業類別 |
電機業_室內消防器材檢測(不含安裝) |
3 |
調降,2類 (僅為到府檢測作業,比照一般外勤人員) |
撞球場負責人 |
2 |
調降,1類 (比照一般行業負責人) |
撞球場計分員 |
2 |
調降,1類 (僅為在撞球場紀錄分數,比照一般內勤人員) |
僧尼、道士、法師及傳教人員 |
1 |
調升,2類 (工作內容須外出傳教、佈施或辦理法會,比照一般外勤人員) |
殯葬業司儀 |
1 |
調升,2類 (須配合更換工作地點,工作場所不固定,危險性較高,比照一般外勤人員) |
四、調整後「職業分類表暨修訂對照」請參閱附表。
五、提醒:若保戶有變更職業或職務,請即時以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向本公司辦理職業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