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關懷
富邦人壽人權政策
一、訂立目的
為致力維護基本人權,杜絕任何侵犯及違反人權的行為,讓人員均能獲得公平而有尊嚴的對待,本公司參考《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建立以保護、尊重與補償為基礎的人權保障環境,支持與遵循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全球盟約》、《國際勞工公約》、《責任投資原則》、《赤道原則》及當地法令,特制定本政策,俾利遵循。
二、本政策人權保護對象
1. 員工、實習生。
2. 供應商及其員工:直接有業務往來之第一階供應商、承攬商。
3. 夥伴關係及其員工:一般客戶、企業客戶、投資對象、放款對象、當地社區。
三、員工、實習生相關人權承諾
1. 禁止強迫勞動:消除各種形式之強迫勞動,包括奴隸制作法、人口販運、抵押員工等,員工擁有自由離職或終止僱傭關係的權利。
2. 禁用童工:不得使用童工,童工之定義依國際勞工公約規定。對於實習生,遵守當地法令,簽訂短期勞動契約,維護勞動權益。
3. 同工同酬:建立公平合理之薪酬制度,薪資給付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異,對於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4. 無歧視:落實職場多元性,不因個人性別、性傾向、國籍、種族、膚色、血統、階級、年齡、婚姻、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曾任工會會員為由,而有差別待遇或任何形式之歧視,共同致力營造一個有尊嚴、安全、平等、免於騷擾的工作環境。
5. 集會與結社自由:支持依法籌組及加入工會行使勞動權,與工會維持暢通的溝通管道,致力建構勞資關係和諧之職場環境。
6. 團體協約:為穩固和諧勞資關係,針對勞動條件及員工福利與工會進行協商後,簽訂團體協約。
7. 健康安全:致力於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遵循相關法規持續改善工作環境的安全與衛生,預防意外事故發生,降低職災風險,保障員工安全並促進身心健康。
四、供應商及其員工相關人權承諾
1. 反歧視:供應商於招聘和就業過程,不得基於人種、膚色、年齡、性別、性取向、種族、殘疾、宗教信仰、政治歸屬、工會成員、國籍或婚姻狀況,而在招聘、升遷、獎勵、培訓機會、工作安排、工資、福利、懲戒、解僱和退休時歧視員工。供應商不得要求婦女進行懷孕測試或歧視懷孕員工,除非當地法規對懷孕員工有所要求。另外,供應商不得要求員工或準員工接受帶有歧視傾向的藥物測試,除非係當地法規要求或為確保工作場所安全而為之。
2. 禁止苛刻待遇和騷擾:供應商應承諾提供零騷擾行為的工作場所。供應商不得威脅員工或使員工受到苛刻或非人道的待遇,包括性騷擾、體罰、精神脅迫、身體脅迫或辱駡等不當或違法情事。
3. 禁止強迫勞動:供應商保證所有員工皆係自願性工作,員工可自由離開崗位或通過預先申請終止僱傭關係,且供應商之僱傭條件中,不得要求員工以政府頒發的任何身分證明文件、護照或工作證作為抵押。
4. 禁用童工:禁止使用童工。童工之定義依國際勞工公約規定。
5. 工作時間:除非緊急或非政策情況,每週工作時數(包括加班時間)上限及員工休假(包含請假和節慶假日休假之權利)規定等,皆應符合員工所在處所之法律規定。
6. 薪資福利:供應商支付員工之薪酬,應符合員工所在處所相關法規之最低工資標準,並提供法定福利。除正常工資外,員工加班時間應依法支付相對應之加班費。供應商不得以懲戒目的扣除員工工資。工資支付必須準時,有關工資明細應及時、清晰向員工解釋。
7. 自由結社:供應商必須遵守員工所在處所之法律規定,尊重員工所享有的自由結社權、自由組建、加入勞工組織權、尋求代表權及集體談判權。供應商在招聘時不得基於工會成員歧視員工,特別是以放棄工會會員或同意不加入工會作為招聘條件,或以工會會員於工作時間外(或工作時間內,如果供應商同意或相關法律規定要求工會活動在工作時間進行)參與工會活動為由,解僱或歧視員工。
五、夥伴關係及其員工相關人權承諾
1. 隱私:為保障人權隱私,對於客戶資料之存取、處理、傳輸、保存以及人員與設備之安全,均已完整管控,對於相關應用系統開發設計與維護、資料庫、網路、個人電腦、儲存媒體等各層面均採取相關安全維護與管控措施,線上交易採用加密傳輸及認證機制,防止客戶資料遭竊取、竄改、損毀、滅失或洩漏,以確保客戶資料之安全。
2. 人權:依循責任投資原則辦理資金運用,將勞工權益與人權保護納入考量,建立ESG高風險國家清單,避免投資高風險國家所發行之公債。
3. 環境:提供金融商品、服務與投資等相關過程,將環境影響納入評估與考量,減少對社區、環境與資源的污染與耗竭。
4. 金融包容:從保險本業出發完善國人健康保障,並與投資人、保戶及社會環境創造共贏,充分展現保險保障本業職能,致力創造台灣共好社會;積極推動產學合作,為社會培養保險專業人才,共同為金融保險業的永續價值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