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1:
癌症(初期)包括原位癌或零期癌 、第一期惡性類癌、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註2:
癌症(輕度)包括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
(按Rai氏的分期系統)、10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第一期前列腺癌、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1公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邊緣性卵巢癌、第一期黑色素瘤、第一期乳癌、第一期子宮頸癌、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註3:
癌症(初期)和癌症(輕度)以外之癌症。
註4:
「首次罹癌保險金」給付皆以一次為限。以保險金額50萬為例(以下舉例亦同),如罹患初期或輕度癌症,將給付罹癌保險金5萬(保險金額的10%),給付後保單繼續有效;如罹患重度癌症,罹癌保險金為50萬元,給付後保單效力即行終止(除條款約定「癌症(重度)標靶治療藥物費用保險金(實支實付)」、「癌症(重度)特定機械手臂手術保險金」、「癌症(重度)質子治療保險金」、「實體癌第四期自體免疫細胞治療保險金」之效力延續至條款「約定期間註6」屆滿外,本契約其餘約定之效力即行終止。)。
註5:
特定癌症包括結腸惡性腫瘤、直腸乙狀結腸連接處惡性腫瘤、直腸惡性腫瘤、肛門及肛(門)管惡性腫瘤、肝及肝內膽管惡性腫瘤、氣管惡性腫瘤、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乳房惡性腫瘤、子宮頸惡性腫瘤、攝護腺惡性腫瘤。如罹患上述特定癌症,將給付罹癌保險金10萬(保險金額的20%),給付後保單效力即行終止(除條款約定「癌症(重度)標靶治療藥物費用保險金(實支實付)」、「癌症(重度)特定機械手臂手術保險金」、「癌症(重度)質子治療保險金」、「實體癌第四期自體免疫細胞治療保險金」之效力延續至條款「約定期間註6」屆滿外,本契約其餘約定之效力即行終止。)。
註6:
指自被保險人首次罹患癌症(重度)診斷確定日起三年之期間。
註7:
「癌症(重度)標靶治療藥物費用保險金(實支實付)」以被保險人經病理檢驗確定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時保險金額的400%為限,累計給付最高200萬。
註8:
如因醫院專科醫師指示,接受癌症(重度)特定機械手臂(如達文西機械輔助手術系統或紳漢機器手臂系統)微創切除,將依約給付保險金15萬(保險金額30%),以一次為限。
註9:
如因癌症(重度)或直接因癌症(重度)本身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院專科醫師指示診斷須於醫院接受質子治療者,將依約給付30萬(保險金額的60%)
,以一次為限。
註10:
如確定罹患「條款約定之癌症,且為血液腫瘤以外之第四期癌症,並為條款附表即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ICD-10-CM)編碼C00至C80所列之惡性腫瘤」(簡稱:實體癌第四期),並於「約定期間」內在醫院接受自體免疫細胞治療,於療程中實際將經培養之自體免疫細胞第一針(劑)注射回被保險人體內者,按首次療程中第一針(劑)注射當時保險金100萬(保險金額的200%)給付,以一次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