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綜合保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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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第25保單年度屆滿仍生存且未致成保單條款所列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可領回113%年繳保費總和,讓你的保費可以再次靈活運用

面對意外發生時的支出讓人喘不過氣,充滿風險的人生,如何安心渡過?

身故
身故

家庭經濟
頓失依靠

失能
失能

中短期看護
3,000~5,000元(24小時)
長期居家療養
25,000~30,000(外籍包月)

骨折醫療
骨折醫療

自費鋼板5~10萬
自費補骨3~5萬
癒合時間約2~3個月

資料來源:2024【優照護】、【骨科魔法】
您準備好了嗎?
超值保障,讓你安心沒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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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險金

第25保單年度屆滿,可領回年繳保費總和113%的生存保險金,契約繼續有效,更讓您的資金可再次規劃運用,滿足不同階段需求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一級失能保險金

領完生存金後,搭乘不同類型交通工具,遭遇一般、水陸、空中意外事故,提供保額1、2、3倍數保障,最高給付900萬(註1);另針對自駕或搭乘汽機車之交通意外事故,也提供保額2倍保障

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

涵蓋意外傷害住院醫療、另有燒燙傷中心住院醫療以及加護病房住院醫療日額,再加上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保額0.3%,每次意外傷害事故給付一次為限)

意外傷害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給付確診時保險金額1%,給付期間為100個月(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

註1.林小姐投保保額300萬,搭乘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身故,最高可理賠3倍保額保險金=3x300萬=900萬

豁免保險費

不幸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經醫院醫生診斷確定為二至六級失能後,續期應繳的各期無需繼續繳納保費

單一費率,保額依需求選擇

限職業類別1~4類投保:不分性別、年齡單一費率計算。保障金額30萬~300萬,投保年齡:10年期18足歲~65歲、20年期18足歲~60歲,讓您依自身經濟狀況輕鬆選擇。

投保案例

投保案例

30歲富先生投保「富邦人壽全鑫全意終身保險」,繳費20年,保額100萬,月繳保費4,958元。

34歲自駕發生車禍
情境134歲(已屆滿第4保單年度後的第一個月內某日)自駕發生車禍,上肢腕關節缺失,住院手術並治療30日
2至6級失能,免繳續期保費 豁免失能診斷確定日後契約繼續有效
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
100萬x0.1%x30=30,000元
保額x0.1%x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同一意外傷害事故給付日數不得超過90日
意外傷害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100萬x0.3%=3,000元
保額x0.3%,每次意外傷害事故一次為限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交通事故意外)
2x100萬x50%=100萬元
2倍保險金額x失能給付比例,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屬第6級失能,失能等級之給付比例為50%
意外傷害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100萬x1%x100=100萬元
第6級失能給付確診時保險金額1%,給付期間為100個月
富先生55歲仍生存
情境2富先生55歲仍生存
生存保險金1,344,800 第25保單年度屆滿時仍生存且未致成條款所列一級失能程度之一或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富邦人壽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後,本契約效力繼續有效
69歲搭乘公車車禍意外身故
情境369歲搭乘公車車禍意外身故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100萬x2=200萬元
搭乘陸上、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給付2倍保額

保險費累計繳交242,942元
三情境皆發生
總計領取保險金5,377,800元

給付內容

給付內容

保障項目 給付內容 給付限制
保險年齡屆滿85歲前 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
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額x0.1%x實際住院日數

(含出院及入院當日)

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其給付日數不得超過90日
被保險人完全骨折未住院治療者:
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額x0.05%x骨折別日數表所定日數
意外傷害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額x0.3% 每次意外傷害事故以一次為限
意外傷害加護病房住院 醫療保險金 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額x0.1%x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日數

(含進出加護病房當日)

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其給付日數不得超過30日
意外傷害燒燙傷中心 住院醫療保險金 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額x0.1%x實際入住燒燙傷中心日數

(含進出燒燙傷中心當日)

生存保險金 「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13 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第25保單年度屆滿時仍生存且未致成條款所列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給付後本契約效力繼續有效
意外傷害 失能保險金 事故類型 第1~25保單年度內 第26保單年度(含)以後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 1倍保額x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比例

(5%~100%)


如致成條款所列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另加計:MAX(當年度保險金額、致成條款所列一級失能程度之一時之當年度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1倍保額x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比例

(5%~100%)

搭乘陸上、水上大眾運輸 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2倍保額x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比例

(5%~100%)


如致成條款所列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另加計:MAX(當年度保險金額、致成條款所列一級失能程度之一時之當年度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2倍保額x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比例

(5%~100%)

搭乘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3倍保額x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比例

(5%~100%)


如致成條款所列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另加計:MAX(當年度保險金額、致成條款所列一級失能程度之一時之當年度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3倍保額x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比例

(5%~100%)

交通事故 2倍保額x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比例

(5%~100%)


如致成條款所列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另加計:MAX(當年度保險金額、致成條款所列一級失能程度之一時之當年度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2倍保額x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比例

(5%~100%)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 1倍保額+MAX(當年度保險金額、身故時之當年度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1倍保額
搭乘陸上、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2倍保額+MAX(當年度保險金額、身故時之當年度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2倍保額
搭乘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3倍保額+MAX(當年度保險金額、身故時之當年度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3倍保額 3倍保額
交通事故 2倍保額+MAX(當年度保險金額、身故時之當年度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2倍保額
非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MAX(當年度保險金額、身故或致成條款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時之當年度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意外傷害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條款所列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於失能診斷確定日及其後每一週月日,按確診時保險金額x1%給付,給付期間為100個月(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
二至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遭受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條款所列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富邦人壽豁免失能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保險給付的限制: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富邦人壽按其事故原因,依條款約定應給付之「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及「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累計最高以「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所約定之金額為限。受益人已受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者,富邦人壽僅就「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與已受領之「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2.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身故時,受益人得依條款之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3.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屆滿85歲前,依約定申領 「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意外傷害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意外傷害燒燙傷中心住院醫療保險金」及「意外傷害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者,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揭露事項

揭露事項

本商品之各保單年度末之解約金、生存保險金及預估紅利總和與加計利息之應繳保險費累計之差異情形揭示如下表。

繳費年期:20年期

保單年度 15足歲男性 35歲男性 60歲男性 15足歲女性 35歲女性 60歲女性
1 44.10% 33.04% 13.87% 46.25% 36.50% 16.02%
2 52.97% 47.57% 39.71% 53.95% 49.21% 40.04%
3 56.00% 52.59% 48.32% 56.76% 53.57% 48.15%
4 57.64% 55.19% 52.70% 58.13% 55.83% 52.29%
5 58.69% 56.81% 55.38% 59.11% 57.32% 54.80%
10 81.92% 80.87% 81.28% 82.21% 81.10% 80.41%
15 84.13% 83.48% 83.85% 84.34% 83.63% 83.25%
20 86.04% 85.54% 85.36% 86.20% 85.68% 85.05%

「富邦人壽全鑫全意終身保險」 於早期解約對保戶是不利的。

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

商品名稱:富邦人壽全鑫全意終身保險(AJH)
商品文號:114.04.28富壽商精字第1140000822號函備查

115.01.22 富壽商精字第1140005384號函備查

給付項目: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意外傷害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意外傷害燒燙傷中心住院醫療保險金、意外傷害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生存保險金、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非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二至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

消費者投保前應審慎瞭解本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責任、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相關內容均詳列於保單條款及相關銷售文件,如有疑義請洽詢銷售人員以詳細說明。

  1. 本簡介僅供參考,詳細商品內容及變更,以投保當時保單條款內容及富邦人壽核保、保全作業等規定為準。
  2. 本商品經富邦人壽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富邦人壽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3.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4. 稅法相關規定或解釋之改變可能會影響本險之稅賦優惠。
  5. 本商品保險保障部份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之「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專戶」保障,並非存款項目,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6.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7. 消費者於購買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本商品之預定附加費用率,最高21.28%,最低14.05%;如要詳細了解其他相關資訊,請洽本公司業務員、富邦人壽服務據點(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9-000-550)或網站(網址:www.fubon.com/life/),以保障您的權益。
  8. 本商品由富邦人壽提供,富邦綜合保險代理人代理銷售與代收代轉保費,惟富邦人壽保留本專案商品核保及最後承保與否之一切權利。
  9. 本商品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10.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七條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相關實務案例請至富邦人壽官網詳閱。
  11. 本契約條款樣張須於訂立契約前提供要保人至少三日審閱期間。
  12. 富邦人壽資訊公開說明文件放置網址www.fubon.com/life/,歡迎上網查詢。
  13.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故依本契約約定給付非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
  14.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高路77號8樓/電話:(02)8771-6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