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如為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則為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敬請 台端詳閱: |
一、 |
蒐集之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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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093財產保險(依保險法令規定辦理之財產保險相關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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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1人身保險(依保險法令規定財產保險經許可辦理之相關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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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040 行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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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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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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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 |
二、 |
類別:包括但不限於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住址、聯絡方式、婚姻、家庭、教育、職業、財務情況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
三、 |
個人資料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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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保人/被保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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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警憲機關、委託協助處理理賠之公證人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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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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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醫療院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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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與第三人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合作推廣等關係、或於本公司各項業務內所委託往來之第三人。 |
四、 |
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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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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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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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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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公司、與本公司簽訂合作推廣契約之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因辦理財產保險相關業務需要之第三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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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分)公司及本公司海外分支機構、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健康保險局、業務委外機構、與本公司有再保業務往來之公司、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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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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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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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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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
五、 |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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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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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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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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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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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使權利之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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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書面或其他日後可供證明之方式。 |
六、 |
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個人資料由當事人直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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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可能婉謝承保、遲延或無法提供 台端相關服務或給付。 |
【註】 |
1.上開告知事項已公告於本公司官網,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洽詢本公司0800009888免付費客服專線。
2.本告知事項內容若有更動,係以官網公告版本為準。
修訂日期:20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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