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綜合保險-險種簡介

傷害、疾病保障

旅行平安保險(險種代碼:T068)

被保險人於本公司賠償責任期間內,因遭受本保險契約條款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保險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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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平安保險(15足歲以下適用) (險種代碼:T135)

被保險人於本公司賠償責任期間內,因遭受本保險契約條款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保險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訂立本保險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未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如有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則依條款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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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醫療費用保險(險種代碼:T070)

被保險人於本公司賠償責任期間內,因遭受本保險契約條款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致其支出醫療費用時,本公司依照本保險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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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不含法定傳染病(險種代碼:T146)

(1)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在海外因突發疾病需住院診療時,本公司就其住院第一日起至第一百八十日止所實際發生之住院醫療費用給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但給付總額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為限。

(2) 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在海外因突發疾病而需接受門診診療時,本公司就其實際發生之門診醫療費用給付「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但每次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總額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之百分之二為限,且每日給付次數以一次為限。

(3) 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在海外因突發疾病而需接受急診診療時,本公司就其實際發生之急診醫療費用給付「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但每次急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總額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之百分之五為限,且每日給付次數以一次為限。

(4) 海外突發疾病返國住院醫療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在海外因突發疾病而需住院診療,且因同一突發疾病於返國後繼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返國後繼續住院診療所實際發生之住院醫療費用負給付責任。但同一海外突發疾病於返國後繼續住院給付總額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之百分之五為限。
前項情形,倘被保險人於返國繼續住院診療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註:被保險人依中華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所稱之傳染病所生之住院、門診或急診費用,本公司不負給付海外突發疾病的各項醫療保險金的責任,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本保險契約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海外:係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等由中華民國政府所轄範圍以外之地區。
二、突發疾病:係指被保險人需即時在醫院或診所診療始能避免損及身體健康之疾病,且在本保險契約生效前一百八十日以內,未曾接受該疾病之診療者。
三、醫院:係指依照當地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四、診所:係指依照當地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的診所。
五、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突發疾病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相當於中華民國全民健康保險法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所稱之日間照護。
六、住院醫療費用:係指住院期間之病房費、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醫師指示用藥、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掛號費及證明文件、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手術費、診療費、檢驗費、治療材料費及醫療器材使用費。
七、醫師:係指依照當地政府之法令規定,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本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八、返國後繼續住院診療:係指被保險人於海外罹患突發疾病實際住院診療而於返國前一日內始出院,並因同一疾病於入境日的翌日內住院診療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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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心遊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含法定傳染病(險種代碼:T147)

(1)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在海外因突發疾病需住院診療時,本公司就其住院第一日起至第一百八十日止所實際發生之住院醫療費用給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但給付總額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為限

(2) 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在海外因突發疾病而需接受門診診療時,本公司就其實際發生之門診醫療費用給付「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但每次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總額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之百分之二為限,且每日給付次數以一次為限。

(3) 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在海外因突發疾病而需接受急診診療時,本公司就其實際發生之急診醫療費用給付「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但每次急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總額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之百分之五為限,且每日給付次數以一次為限。

(4) 海外突發疾病返國住院醫療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在海外因突發疾病而需住院診療,且因同一突發疾病於返國後繼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返國後繼續住院診療所實際發生之住院醫療費用負給付責任。但同一海外突發疾病於返國後繼續住院給付總額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之百分之五為限。
前項情形,倘被保險人於返國繼續住院診療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本保險契約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海外:係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等由中華民國政府所轄範圍以外之地區。
二、突發疾病:係指被保險人需即時在醫院或診所診療始能避免損及身體健康之疾病,且在本保險契約生效前一百八十日以內,未曾接受該疾病之診療者。。
三、醫院:係指依照當地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四、診所:係指依照當地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的診所。
五、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突發疾病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相當於中華民國全民健康保險法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所稱之日間照護。
六、住院醫療費用:係指住院期間之病房費、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醫師指示用藥、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掛號費及證明文件、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手術費、診療費、檢驗費、治療材料費及醫療器材使用費。
七、醫師:係指依照當地政府之法令規定,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本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八、返國後繼續住院診療:係指被保險人於海外罹患突發疾病實際住院診療而於返國前一日內始出院,並因同一疾病於入境日的翌日內住院診療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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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網海外專案」

享樂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旅程取消(險種代碼:TA45)

被保險人於特定期間內因下列情事致其必須取消預定之全部旅程,對於被保險人無法取回之預繳團費、交通、住宿及票券之費用,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一、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之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死亡或病危者。
二、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到期前須於中華民國境內擔任訴訟之證人者。
三、被保險人預定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或機場之地勤、運務人員罷工,致所預定搭乘之班次取消或延誤達二十四小時(含)以上時。。
四、被保險人預定前往之地點發生暴動、民眾騷擾之情事。。
五、被保險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住居所之建築物及置存於其內之動產,因火災、洪水、地震、颱風或其他天災毀損,且損失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者。
前項所稱「特定期間內」,係指自預定海外旅程開始前二十日起至海外旅行期間開始時止。如前項所定情事早於預定海外旅程開始前二十日或遲於海外旅行期間開始後發生者,本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第一項所列費用僅限於被保險人本人之費用,如費用單據中包含他人費用且無法拆分者,相關費用應依人數比例計算,但保險期間內賠付金額之加總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保險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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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樂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班機延誤(定額給付-累進式)(險種代碼:TA46)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以乘客身分預定搭乘之定期航班發生延誤,致被保險人實際出發時間較預定出發時間延誤四小時以上者,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對於班機延誤之理賠金額,班機延誤期間每滿四小時給付金額及每次事故最高給付金額,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所載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但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二次事故為限。
班機延誤期間之計算,應符合下列情事之一,且若為同一事故時,下列各款得合併計算:
一、班機延誤:自預定搭乘班機之預定出發之時起,至實際出發之時或第一班替代班機實際出發之時止。
二、班機取消:自預定搭乘班機之預定出發之時起,至替代班機之實際出發之時止。但若為被保險人自行安排替代班機時,除返回中華民國之班機外,以原保險期間到期前安排者為限。
三、班機失接:因前班班機實際出發時間晚於預定出發時間或班機取消致下一轉接班機失接,自原預定轉接班機出發之時起至替代轉接班機實際出發之時止。
下列情形視為同一事故,以給付一次為限:
一、去程於同一機場所發生之班機延誤或班機取消。
二、回程於同一機場所發生之班機延誤或班機取消。
三、因班機延誤或班機取消所致轉接班機失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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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樂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旅程更改(險種代碼:TA47)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被保險人必須更改其預定旅程因而所增加之交通或住宿費用,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一、預定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或機場之地勤、運務人員罷工。
二、被保險人在海外所處地點或預定前往地點發生戰爭、暴動、民眾騷擾或天災。
三、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被保險人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死亡或病危。
四、本次旅程所使用之旅行文件被強盜、搶奪、竊盜或遺失。
五、因搭乘之汽車(含自行駕駛)、火車、航空器或輪船發生沉沒、翻覆、碰撞、出軌、墜落、爆炸、火災所致之意外事故。
前項所增加之交通或住宿費用,以被保險人原預定之交通及住宿同等級之費用為限,惟應扣除可由旅館業者、交通工具業者、旅行社或其他提供旅行、住宿業者處獲得之退款或非貨幣形式償還之等值金額。
前項所增加之交通或住宿費用,以實際支出金額扣除可由旅館業者、交通工具業者、旅行社或其他提供旅行、住宿業者處獲得之退款或非貨幣形式償還之等值金額計算,且最高給付金額以原預定之交通或每日住宿費用各增加20%,若無原預繳費用或退款相關證明,則以每日交通及住宿費用合計新臺幣2,000元為限。
前二項所列費用僅限於被保險人本人之費用,如費用單據中包含他人之費用且無法拆分者,相關費用應依人數比例計算保險金,但保險期間內賠付金額之加總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保險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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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樂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行李延誤-定額給付(險種代碼:TA48)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其隨行託運並取得託運行李領取單之個人行李因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處理失當,致其在抵達目的地六小時後仍未領得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但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二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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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樂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行李損失-定額給付(險種代碼:TA49)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其所擁有且置於行李箱、手提箱或類似容器內之個人物品遭受損失,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但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二次為限。
一、竊盜、強盜與搶奪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二、交由所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託運且領有託運行李領取單之隨行託運行李,因該公共交通工具業者處理失當所致之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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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樂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旅行文件損失-定額給付(險種代碼:TA50)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本次旅程使用之旅行文件被強盜、搶奪、竊盜或遺失且重新申辦該文件時,本公司依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但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二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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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心個人旅行綜合保險-甲型:個人責任保障(自負額2500)(險種代碼:TA28)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期間內,對於第三人之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損,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章之相關規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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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心個人旅行綜合保險-甲型:緊急救援費用(險種代碼:TA29)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其本人或親友必須支付救援費用,本公司依照本章之相關規定,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一、於海外旅行時:
1.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2.於海外,因保險期間內發生之意外事故引起突發疾病而死亡,或因該突發疾病而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死亡者。
3.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或於海外因意外事故引起突發疾病,因而須接受治療且連續住院七日以上者;若被保險人住院期間須轉院治療者,該轉送期間亦計入上開期間。
二、於中華民國境內旅行時:
1.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2.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須接受治療,且連續住院十四日以上者;若被保險人住院期間須轉院治療者,該轉送期間亦計入上開期間。
三、因其所搭乘之飛機或船舶遭遇意外災難而行蹤不明;且警方、政府機關或救難組織已展開搜救者。
四、因登山而行蹤不明;前開所謂行蹤不明,指被保險人超過原預定下山時間四十八小時,且警方或救難組織已開始搜救者。
五、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失蹤,且警方或救難組織已開始搜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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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心個人旅行綜合保險-甲型:居家火災臨時住宿補償保險-定額給付(險種代碼:TA30)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期間內,其住居所因發生下列危險事故所致毀損或滅失時,本公司對每一事故依保險單首頁所記載之「居家火災臨時住宿補償保險金額」定額給付居家火災臨時住宿補償保險金。
一、 火災。
二、 閃電雷擊。
三、 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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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心個人旅行綜合保險-甲型:居家竊盜損失補償保險-定額給付(險種代碼:TA31)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期間內,其住居所因發生竊盜事故所致毀損或滅失時,本公司對每一事故依保險單首頁所記載之「居家竊盜損失補償保險金額」定額給付居家竊盜損失補償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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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心遊個人旅行綜合保險:食品中毒補償保險(險種代碼:T115))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經合格醫師診斷為食品中毒並出具診斷書者,對於每一事故,本公司對每一被保險人依保險單首頁所載之食品中毒補償金額,定額給付食品中毒補償保險金。但食品中毒係由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或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所致者,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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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心遊個人旅行綜合保險-行動電話被竊損失保險(險種代碼:T113)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因遭受強盜、搶奪及竊盜事故致保險標的物滅失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對每一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前項所稱保險標的物,係指為被保險人所有之行動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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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旅行綜合保險改降非原定機場費用保險(險種代碼:TA38)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富邦產物個人旅行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加繳保險費,投保富邦產物個人旅行綜合保險改降非原定機場費用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主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之定期航班,於起飛後因受天氣因素、機械故障影響,致改降落非原定降落機場者(不包括返回起飛機場),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之規定,對於每次事故依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改降非原定機場費用保險金額,定額給付改降非原定機場費用保險金。但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二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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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心遊個人旅行綜合保險-水陸公共交通工具延誤保險(險種代碼:TA37)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期間內,其所搭乘之水陸公共交通工具因天氣因素、機械故障、天災、被人劫持或該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罷工或工運活動,致其所預定搭乘之水上或陸上公共交通工具較預定出發時間延誤四小時以上者,本公司依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水陸交通工具延誤保險金額定額給付水陸交通工具延誤保險金,但同一搭乘場站以給付一次為限,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二次為限。
延誤期間之計算,自預定搭乘水陸公共交通工具之預定出發之時起,至實際出發之時或該公共交通工具業者所提供之第一班替代水陸交通工具之實際出發之時止。但被保險人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搭乘水陸公共交通工具業者所提供之第一班替代交通工具者,則延誤期間之計算,至該公共交通工具業者提供之次一班替代交通工具出發之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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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心遊個人旅行綜合保險-信用卡盜用損失保險(險種代碼:TA33)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期間內,於海外因其所持有之信用卡遭受竊盜、強盜或搶奪事故而向該信用卡之發行機構掛失或止付前三十六個小時內,因未經授權而遭盜刷之損失,包括信用卡掛失止付及申請重置之費用,本公司依照本章之相關規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但每一事故最高以保險單首頁所載之「信用卡盜用損失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之損失及費用應扣除該信用卡之發行機構就該信用卡遭受竊盜、強盜與搶奪事故依約應承擔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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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心遊個人旅行綜合保險-信用卡購物保障保險(險種代碼:TA34)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期間內,於海外以其所有之信用卡支付購買之物品,自購買之日起算十日內因發生竊盜、搶奪或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依照本章之規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但每一事故最高以保險單首頁所載之「信用卡購物保障保險金額」為限。
前兩項所稱之物品以動產為限。
對於下列物品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商業用途購置之物品。
二、現金、鈔票、票據、郵票、有價證券、門票、交通票證或任何種類之票券。
三、金銀條塊及其製品、珠寶、玉石、首飾、古玩、瓷器、藝術品、皮草等貴重物品。
四、消耗品及易腐壞物品。消耗品係指於一般正常使用期間內會被使用殆盡,不留 殘體或殘值之產品;或雖仍有殘體或殘值,然已無法發揮該產品之正常功能者。
五、植物或動物。
六、任何機動交通工具或水上動力船舶,包含其零配件及燃料。
七、於中華民國境內發生竊盜、搶奪、強盜或意外事故所致者。

※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及預定費用率查詢

安心遊個人旅行綜合保險-特定票券取消補償保險(險種代碼:TA35)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期間內,於海外因下列事由致其出境前預先購買之特定活動票劵上所指定之日期或時間內無法使用時,本公司依保險單首頁所記載之「特定票券取消補償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但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一、體育賽事或表演活動開始前遭該主辦單位宣布取消。
二、因遊樂場或滑雪場業者之事由,而宣布關閉該營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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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S海外緊急救援服務 (付費直撥電話:886-2-25636292) ※發話方付費

【SOS海外緊急救援服務】

係為被保險人於「本國或經常居住國」(台灣、澎湖、金門或馬祖)以外地區旅行時,因意外傷害或突發疾病而遭受急難狀況之海外緊急醫療協助、其他醫療服務或旅遊協助等服務,如為保單或理賠等相關問題請洽保險業務員或撥本公司分支機溝電話)

醫療協助

(一)緊急醫療轉送

(二)緊急轉送回國

(三)遺體/骨灰運送回國或當地禮葬

(四)其他醫療服務及諮詢

例如:電話醫療諮詢、安排就醫/住院、安排親友探視、代轉住院醫療費用及保險金等。

旅遊協助

■遺失行李之協尋 ■緊急旅遊協助 ■安排簽證延期 ■遺失護照之協助 ■緊急資訊文件傳送 ■通譯服務及其他資訊提供

法律協助

■法律服務之推薦 ■保釋金之代轉 ■安排預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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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網國旅專案」

安心個人旅行綜合保險-甲型:個人責任保障(自負額2500)(險種代碼:TA13)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約定之賠償責任期間內,對於第三人之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損,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章之相關規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責任。

※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及預定費用率查詢

安心個人旅行綜合保險-甲型:緊急救援費用(險種代碼:TA14)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約定之賠償責任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其本人或親友必須支付救援費用,本公司依條款契約規定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一、於中華民國境外旅行時:
1.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2.於中華民國境外,因發生突發疾病而死亡,或因該突發疾病而於賠償責任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死亡者。
3.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或於中華民國境外因發生突發疾病,因而須接受治療且連續住院七日以上者;若被保險人住院期間須轉院治療者,該轉送期間亦計入上開期間。
二、於中華民國境內旅行時:
1.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2.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須接受治療,且連續住院十四日以上者;若被保險人住院期間須轉院治療者,該轉送期間亦計入上開期間。
三、因其所搭乘之飛機或船舶遭遇意外災難而行蹤不明;且警方、政府機關或救難組織已展開搜救者。
四、因登山而行蹤不明;前開所謂行蹤不明,指被保險人超過原預定下山時間四十八小時,且警方或救難組織已開始搜救者。
五、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失蹤,且警方或救難組織已開始搜救者。

※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及預定費用率查詢

安心個人旅行綜合保險-甲型:居家火災臨時住宿補償保險-定額給付(險種代碼:TA17)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約定之賠償責任期間內,保險單所載明住所地址之住宅建築物及其內動產因發生下列危險事故所致毀損或滅失時,本公司對每一事故依保險單首頁所記載之「居家火災臨時住宿補償保險金額」定額給付居家火災臨時住宿補償保險金。
一、 火災。
二、 閃電雷擊。
三、 爆炸。

※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及預定費用率查詢

安心個人旅行綜合保險-甲型:居家竊盜損失補償保險-定額給付(險種代碼:TA18)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約定之賠償責任期間內,保險標的物因發生竊盜事故所致毀損或滅失時,本公司對每一事故依保險單首頁所記載之「居家竊盜損失補償保險金額」定額給付居家竊盜損失補償保險金。
本章所稱保險標的物係指保險單所載明住所地址之住宅建築物或其內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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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心遊個人旅行綜合保險-行動電話被竊損失保險(險種代碼:T113)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因遭受強盜、搶奪及竊盜事故致保險標的物滅失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對每一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前項所稱保險標的物,係指為被保險人所有之行動電話。

※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及預定費用率查詢

安心遊個人旅行綜合保險-交通費用補償保險(險種代碼:T114)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因發生下列事故之一者,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之大眾運輸工具因發生意外事故而停駛或延誤六小時以上者。
二、被保險人駕駛或乘坐之汽車因發生機械故障或交通意外事故致無法繼續行駛且經道路救援服務拖吊者。
三、被保險人駕駛之自行車因發生機械故障或遭受強盜、搶奪及竊盜事故致無法繼續行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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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心遊個人旅行綜合保險:食品中毒補償保險(險種代碼:T115))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經合格醫師診斷為食品中毒並出具診斷書者,對於每一事故,本公司對每一被保險人依保險單首頁所載之食品中毒補償保險金額,定額給付食品中毒補償保險金。但食品中毒係由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或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所致者,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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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心遊個人旅行綜合保險-親友前往處理費用保險(險種代碼:T118)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遭受約定之特定事故死亡、失能或住院診療,致其親友(以三位為限)須前往處理而支出(一)交通費用費用、(二)食宿費用,本公司依約定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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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心旅行駕駛人責任保險-汽車駕駛人駕駛他人汽車車對車碰撞車體損失責任保險(自負額0)(險種代碼:T119)

被保險人因駕駛他人汽車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在確認事故之對方車輛後,對所駕駛汽車之車主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對造汽車雖肇事逃逸無法確認,但經憲警現場處理且經由本公司查證屬實者,本公司亦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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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心旅行駕駛人責任保險-汽車駕駛人第三人責任保險-第三人傷害(險種代碼:T120)

第三人傷害
被保險人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僅就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及該汽車已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傷害責任險)所約定之保險金額以上部份,負賠償之責。 但保險事故發生時,因被保險人駕駛之他人汽車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保險契約已失效而經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對第三人賠付後再轉向被保險人追償時,本公司同意於保險金額範圍內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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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心旅行駕駛人責任保險-汽車駕駛人第三人責任保險-第三人財損(險種代碼:T121)

被保險人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僅就超過該汽車已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財損責任險)所約定之保險金額以上部份,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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