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不可不知道的新規定:
電動自行車正式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1-1條規定「投保義務人於本保險期間屆滿逾六個月,仍未依本法規定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