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責任-傷害保險 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機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本公司對於超過強制險理賠範圍之部份負賠償之責。 ●第三人責任-財損保險 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機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損害時,本公司依保險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慰問金保險 被保險人因駕駛被保險機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受傷、失能或死亡時,對下列費用負賠償之責: 1. 住院慰問金:住院超過三日以上,每人定額給付5千元。 2. 身故慰問金:每人定額給付五萬元。
被保險人因駕駛被保險機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乘客受傷或死亡時,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因天雨路滑騎車滑倒、閃躲車輛不慎撞到行道樹等非兩車事故所致駕駛人死亡、失能、體傷,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三人傷害超額責任 被保險人因駕駛被保險汽車發生事故,致第三人受傷或死亡,針對超過強制險及第三人傷害責任保險的部份負賠償之責。 ●第三人財損超額責任 被保險人因駕駛被保險汽車發生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針對超過第三人財損責任保險的部份負賠償之責。 ●乘客體傷超額責任(乙式不含) 被保險人因駕駛被保險汽車發生事故,致乘客受傷或死亡,針對超過強制險及乘客體傷責任保險的部份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機車因遭受偷竊、搶奪、強盜所致之整車失竊時,負賠償之責。 ※整車失竊指逾30日未尋獲者或雖經尋獲但引擎本體及車身骨架未同時尋獲者。 ※保額上限=原新車價扣除折舊。 ●被保險機車因火災事故或第三人惡意縱火所致之損失,亦在保障範圍內。 ●機車失竊向警察機關報案日期第三日起(不含報案日當天),至被保險機車尋回日止,每日定額給付交通費用補償,最高以30日為限。
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機車發生汽機車交通事故,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體傷、失能或死亡者,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請求權人給付保險金。每一個人傷害醫療最高20 萬元,失能、死亡最高200萬元,給付總額最高220萬。 ※依政府規定,應投保而未投保者,將處以新台幣一仟五百元至三萬元之罰鍰。
案例:阿富是剛找到工作的北漂新鮮人,購買了人生第一台機車每天上班時穿梭於車水馬龍的台北街頭,某天上班路上騎上橋時為閃避前方腳踏車而自摔,所幸速度不快只受到輕傷…理賠:阿富因有提前投保「富邦新護身符專案」,所以「機車駕駛人傷害保險」醫療費用總計1萬元可全數獲得賠償。
案例:小邦每天貼心載女友上下班,某日上班途中與車輛擦撞,後座女友不幸摔車骨折…理賠:幸好小邦有提前投保「新護身符計畫一」,本專案包含「乘客體傷責任保險」以及「第三人責任保險」所以女友受傷的醫療費用2萬元以及擦撞別人車輛所衍生的維修賠償費用可全數獲得賠償。
案例:上班族陳先生因每日通勤用的機車被偷,在警察幫忙協尋期間需要租借機車代步通勤上下班…理賠:幸好陳先生有提前投保「新護身符」內有機車整車失竊保險及機車竊盜損失保險附加交通費用保險,自機車失竊向警察機關報案日第三日起至被保險機車尋回日止,每日定額給付最高1千元交通費用補償(最高以30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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