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火險-險種簡介

家庭綜合險

家庭財物火災損害保險

1.建築物:保障因火災、閃電雷擊、爆炸、航空器及其零配件之墜落、機動車輛碰撞、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竊盜等危險事故所致建築物之損失。

2.建築物內動產:保障因火災、閃電雷擊、爆炸、航空器及其零配件之墜落、機動車輛碰撞、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竊盜等危險事故導致之建築物內動產損失。
※動產:自動涵蓋建築物保額之30%,最高80萬為限。

3.住宅第三人責任:保障因保險標的物地址發生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或其他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遭受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之損失。

4.住宅玻璃:保障因突發意外事故導致之建築物門窗玻璃破裂之損失,每一事故1萬(自負額1,000元),保期內最高2萬。

5.住宅竊盜:保障建築物內動產因竊盜所致之損失;如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住宅建築物因竊盜事故而受有損失,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
每一次竊盜事故賠償金額以15萬元為限,保險期間內累計賠償金額最高以30萬元為限。

6.住宅颱風及洪水災害補償:限額保障因颱風或洪水事故導致之建築物及動產損失(依地區限額表)。

7.額外費用之補償:
因承保事故所致之下列各項費用:
1.裝潢修復費用:投保建築物內動產保險金額Ⅹ30%計算,最高以80萬為限。
2.清除費用:指為清除受損保險標的物之殘餘物所生之必要費用。
3.金融、信用卡及證件重製費用:辦理掛失或證件重製所支付之費用,保險期間內給付總額以5,000元為限。

被保險人因承保事故致承保建築物毀損滅失而不適合居住者,另提供以下補償給付:
1.臨時住宿費用:每一事故每日最高為新臺幣5,000元,總額以20萬元為限。
2.租屋仲介費用:保險期間內以5,000元為限。
3.搬遷費用:保險期間內以10萬元為限。
4.生活不便補助金:每日定額 3,000 元,最高給付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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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因地震或因地震引起本保險承保之住宅建築物,因下列危險事故發生承保損失或臨時住宿費用時,本公司按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火災、爆炸、山崩、地層下陷、海嘯等致建築物全部毀損之保障。每戶最高150萬元,並提供前述承保事故所致需臨時住宿之費用補償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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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日常生活責任保險

一、 各種日常生活行為等造成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損之責任保障。
二、 額外賠付第三人身故慰問金或住院慰問金,保險期間內累計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額40%為限。
三、 家庭成員:本人、配偶、子女及其同居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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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災害費用補償保險-基本事故

因基本事故(承保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機動車輛碰撞、航空器墜落、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所致之清潔、搬遷、仲介、金融、信用卡及證件重置等費用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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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財物被竊損失保險

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包含普通物品、特定物品)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直接因他人不法侵入置存保險標的物之處所,從事竊盜、強盜或搶奪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依本保險契約第七章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對於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因遭受竊盜、強盜或搶奪所致之損失亦負賠償責任;但該毀損之建築物以被保險人所自有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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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代勞費用保險

主被保險人於住家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住院醫療,住院期間因無法從事家務工作而產生實際之僱佣費用(如:居家清潔、居家看護服務等),每日給付「家事代勞費用」保險金(每一次傷害事故最高賠償天數以90日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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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事故房屋跌價補償保險

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承保住宅發生「特定」事故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特定」事故係指於承保住宅內發生下列事故:
(一) 被保險人以外之人自殺且陳屍於承保住宅內,或於承保住宅內跳樓自殺當場死亡但未陳屍於承保住宅內。
(二) 因遭他人殺害且受害人陳屍於承保住宅內,或於承保地址內遭他人殺害死亡但受害人未陳屍於承保地址內。
(三)被保險人以外之人非因一、二目約定之事故致死,但陳屍於承保住宅內十日(含)以上方被發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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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事故房屋跌價補償保險-清理費用

承保住宅範圍內之動產或裝潢因發生承保事故遭受污損、毀損而須清潔、清除、修復及民間宗教信仰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超渡法事等)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實際支出費用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但每一次事故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單首頁所載「清理費用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之動產如無法修復或所修復之金額超過該動產之實際現金價值時,本公司以該動產之實際現金價值賠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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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責任保險房屋承租人失火責任附加條款

因過失致所承租之房屋發生火災、爆炸,致該房屋本體或其內動產受有毀損或滅失,對出租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於本保險單所載房屋承租人失火賠償責任保險金額之限度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但該房屋之地址,非經載明於本保險單者,本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前項所稱承租之房屋係指主保險契約所載明之住所地址(或保險標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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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電話綜合保險」專案

證件、卡片及SIM卡竊盜損失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因遭受強盜、搶奪或竊盜事故致其證件、卡片或SIM卡毀損滅失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辦理掛失並重新申請證件、卡片或SIM卡所需之費用(即掛失重置需繳納之規費、手續費),負賠償之責。
本公司於保險期間內負賠償責任,最高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之「證件、卡片及SIM卡竊盜損失保險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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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電話盜打損失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因遭受強盜、搶奪或竊盜事故致其行動電話遭盜打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之行動電話於辦理暫停通話前被盜打電話之通信費用,負賠償之責。但被保險人未於保險事故發生後48小時內向電信業者辦理暫停通話手續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於保險期間內依第一項約定對被保險人應負之賠償責任,最高以本保險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行動電話盜打損失保險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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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電話失竊不便補償保險

因行動電話遭受強盜、搶奪或竊盜事故致其行動電話滅失時,本公司依保單所載之保險金額定額給付。
保險期間內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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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電話爆炸損失補償保險

因發生爆炸致其行動電話毀損滅失時,本公司依保單所載之保險金額定額給付。
保險期間內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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