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火災及地震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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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火險、動產火險 (住宅火險甲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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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範圍本公司對於下列危險事故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一、火災二、閃電雷擊三、爆炸四、航空器及其零配件之墜落五、機動車輛碰撞六、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七、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八、竊盜※係指承保之危險事故對承保之建築物或建築物內動產直接發生的毀損或滅失,不包括租金收入、預期利益、違約金及其他附帶損失。 ※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及預定費用率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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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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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承保之住宅建築物,因下列危險事故發生承保損失時,本公司按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一、地震震動二、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三、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四、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洪水※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及預定費用率查詢 |
家庭綜合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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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財物火災損害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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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對於下列危險事故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一、火災二、閃電雷擊三、爆炸四、航空器及其零配件之墜落五、機動車輛碰撞六、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七、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八、竊盜※本章所稱損失係指承保之危險事故對承保之建築物或建築物內動產直接發生的毀損或滅失,不包括租金收入、預期利益、違約金及其他附帶損失。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及預定費用率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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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日常生活責任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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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之責:一、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住所地址之住宅建築物及其內動產所引起之意外事故。前述之「住宅建築物」須作為住宅使用,凡全部或一部分供辦公、加工、製造或營業用,不在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二、被保險人因日常活動所引起之意外事故。前述所稱日常活動,係指經營業務或執行職務以外之一般日常行為。※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及預定費用率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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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災害費用補償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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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危險事故得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就下列三大類危險事故同時或分別約定之:一、基本事故:(一)火災(二)閃電雷擊(三)爆炸(四)機動車輛碰撞(五)航空器墜落(六)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二、地震事故三、颱風及洪水事故前項第二、三款所列地震、洪水事故,在連續一百六十八小時內發生一次以上時,視為同一次事故辦理。※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及預定費用率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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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財物被竊損失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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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直接因他人不法侵入置存保險標的物之處所,從事竊盜、強盜或搶奪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依本保險契約第七章之約定負賠償責任。本公司對於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因遭受竊盜、強盜或搶奪所致之損失亦負賠償責任;但該毀損之建築物以被保險人所自有者為限。※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及預定費用率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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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事故房屋跌價補償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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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承保住宅發生「特定」事故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給付保險金之責。※「特定」事故係指於承保住宅內發生下列事故: (一) 被保險人以外之人自殺且陳屍於承保住宅內,或於承保住宅內跳樓自殺當場死亡但未陳屍於承保住宅內。 (二) 因遭他人殺害且受害人陳屍於承保住宅內,或於承保地址內遭他人殺害死亡但受害人未陳屍於承保地址內。 被保險人以外之人非因一、二目約定之事故致死,但陳屍於承保住宅內十日(含)以上方被發現者。 ※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及預定費用率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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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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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承保之住宅建築物,因下列危險事故發生承保損失時,本公司按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一、地震震動二、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三、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四、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洪水※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及預定費用率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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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災害修復費用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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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危險事故發生承保損失時,本公司按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一、地震震動二、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三、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四、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洪水前項所稱地震以中華民國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監測並紀錄之自然地震為限,並以連續一百六十八小時內發生二次以上時,視為同一次地震事故。※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及預定費用率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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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責任保險房屋承租人失火責任附加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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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過失致所承租之房屋發生火災、爆炸,致該房屋本體或其內動產受有毀損或滅失,對出租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於本保險單所載房屋承租人失火賠償責任保險金額之限度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但該房屋之地址,非經載明於本保險單者,本公司不負理賠之責。前項所稱承租之房屋係指主保險契約所載明之住所地址(或保險標的地址)。※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及預定費用率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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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代勞費用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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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對列名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於保險契約載明保險標的物所在地址遭受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住院診療者,本公司就列名之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因無法從事家務工作而產生實際之僱傭費用,每日依照雙方約定並記載於保險單首頁之家事代勞費用保險金額內給付「家事代勞費用」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住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被保險人如無法提供支出費用相關證明文件時,本公司每日以「家事代勞費用」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之。※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及預定費用率查詢 |
「行動電話綜合保險」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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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卡片及SIM卡竊盜損失保險 |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因遭受強盜、搶奪或竊盜事故致其證件、卡片或SIM卡毀損滅失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辦理掛失並重新申請證件、卡片或SIM卡所需之費用(即掛失重置需繳納之規費、手續費),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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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電話盜打損失保險 |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因遭受強盜、搶奪或竊盜事故致其行動電話遭盜打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之行動電話於辦理暫停通話前被盜打電話之通信費用,負賠償之責。但被保險人未於保險事故發生後48小時內向電信業者辦理暫停通話手續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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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電話失竊不便補償保險 |
因行動電話遭受強盜、搶奪或竊盜事故致其行動電話滅失時,本公司依保單所載之保險金額定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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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電話爆炸損失補償保險 |
因發生爆炸致其行動電話毀損滅失時,本公司依保單所載之保險金額定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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