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待客原則」之服務理念
- 為貫徹金管會104.12.31所頒訂「公平待客原則」,希望藉此弭平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間之差距,本公司一向秉持「誠信、親切、專業、創新」之企業核心價值,經「由上而下」的領導推動,透過每位成員「從心出發」,兼融並蓄金融友善服務精神,以形塑「公平待客原則」之企業文化。
公平待客原則
- 訂約公平誠信原則
- 注意與忠實義務原則
- 廣告招攬真實原則
- 商品或服務適合度原則
- 告知與揭露原則
- 酬金與業績衡平原則
- 申訴保障原則
- 業務人員專業性原則
- 友善服務原則
- 落實誠信經營原則
本於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與金融消費者訂定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
對於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忠實義務。
刊登、播放廣告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確保廣告招攬內容之真實。
充分瞭解商品特性及金融消費者之相關資料,以確保該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之適合度。
以金融消費者能充分瞭解之文字或其他方式,說明金融商品或服務之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風險。
業務人員之酬金制度不得僅考量業績目標達成情形,應衡平考量金融消費者權益,金融商品或服務產生之各項風險。
建立消費爭議處理制度,訂定申訴處理程序及設立申訴管道。
提供金融消費者商品或服務之人員,應具備各類法規對於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
推出之金融商品及服務應公平對待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及外籍人士等,並提供其友善之金融服務。
從上而下推動誠信經營文化,以及建立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防範不誠信行為風險,以確保金融消費者權益。
公平待客原則應遵循事項
- 招攬應遵循原則
- 核保應遵循原則
- 理賠應遵循原則
1.應確實瞭解客戶對保險商品適合度,評估與推介適合客戶之保險商品,招攬話術不得誇大不實,對於重要之商品風險之確實揭露,如重要「不保事項」之主動告知等。
2.落實金融友善服務,不得對身心障礙人士有不公平的對待,仍應考量具風險因素,選擇評估其適合之保險商品。
1.與金融消費者訂立之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該部分條款無效;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有利於金融消費者之解釋。
2.評估風險及計收保費,應基於保險精算及統計資料作為危險估計之基礎,且不得對特定承保對象或僅因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而有不公平待遇。
理賠爭議案件之處理,應本於「同理心」,協助客戶儘速恢復正常的生活秩序,而對爭議案件,應循公司申訴處理制度程序,妥適處理每件申訴案件。
公平待客原則委員會組織架構
- 為加強全體同仁對於消費者權益之認知,落實消費者保護,及確保本公司各單位及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從設計、廣告、銷售、契約履行、服務諮詢及客戶處理等過程皆應考量客戶,以確保商品與服務能滿足客戶需求,達到公平對待客戶,以增進金融消費者信心,維繫本公司之永續經營,特制定設置公平待客原則委員會,委員會下設置次級功能小組,並由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及公平待客專責單位監督本公司各單位公平待客原則之執行,以強化委員會決議事項之追蹤落實。
多元申訴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