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投保時,業務員應主動出示登錄證、告知其授權範圍及逐項說明本投保須知內容予要保人知悉;如未主動出示或告知,應要求其出示並詳細告知。 |
二、 |
告知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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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誠實告知,否則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
三、 |
貴客戶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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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權利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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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並致生損害時,應依保險法相關法令與投保商品契約條款之約定與程序通知及向本公司申請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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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契約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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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保險契約之一切通知除經雙方同意得以其他方式為之者外,雙方當事人均應以書面送達對方最後所留之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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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保險契約之任何變更,非經雙方同意且經本公司簽批者不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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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保險契約條款有停效約定者,本公司於契約停效期間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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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契約解除及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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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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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保險契約得經要保人通知而終止之,自終止之書面送達保險人之翌日起,保險契約失其效力;另契約若約定須經抵押權人同意始得變更或終止保險者,從其約定。 |
四、 |
本公司對於保險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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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各項保險費率收取保險費,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相關法令、契約條款之約定及承保之責任,向請求權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負賠償之義務。 |
五、 |
本公司各類保險商品之重要內容,皆已登載於保單條款並以紅色或顯著字體列印,投保時,請 貴客戶詳閱,本保險商品保單條款可向本公司索取,或於本公司網站(富邦產險/公開資訊/保險商品)及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進行瀏覽。 |
六、 |
貴客戶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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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客戶除繳交保險費外,無需繳交其他費用及違約金。 |
七、 |
本公司保險商品悉依保險法令相關規定辦理,並依法受有財產/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
八、 |
因投保契約所生紛爭之處理方式及申訴之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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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保險契約發生爭議時,得以書面或電話向本公司要求解釋或申訴,或依法向有關單位提出申訴。本公司免費客戶服務專線0800-009-8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