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或死亡時,給付保險金。
※ 恐怖主義行為保險金限額給付:死亡或失能保險金上限200萬元。
※ 詳情請參閱保單條款,依條款記載為主。
申根區包含以下34個國家及2地區:
安道爾、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克羅埃西亞、捷克、賽普勒斯、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義大利、拉脫維亞、列支敦斯登、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摩納哥、荷蘭、挪威 (more.....)
賠償責任期間前一百八十天以內,未曾接受治療之疾病且須即時在海外醫療機構診療始能避免損害身體健康時,依下列項目負賠償之責。
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於海外接受門診診療時,以「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額」乘上「海外地區調整係數表」限額的千分之五為限 (more.....)
從事海外旅行期間因意外事故所致其隨身攜帶或隨行交運之行李(包括金銀珠寶)損失。
1.每件行李理賠上限12,500元。
2.所有物品合計最高之理賠金額以保險單上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 (more.....)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因旅行期間發生意外事故及於中華民國境外發生突發疾病所致者,其本人或親友必須支付救援費用,負賠償之責。
(一) 國內外旅行適用:
(1)搜索救助費用。
(2)前往處理之交通費用(親友以三名為限)。 (more.....)
從事海外旅行,因下列事由致其原先預定之旅行行程延誤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規定,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一、 發生颱風、暴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地陷或其他天然災變。
二、 已確認搭乘之定期航班或公共交通工具延誤、被取消 (more.....)
其隨行託運並取得託運行李領取單之個人行李因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處理失當,致其在抵達目的地後仍未領得時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一、定額給付:
被保險人於主保險契約約定之賠償責任期間內從事海外旅行,其隨行託運並取得託運行李領取單之個人行李 (more.....)
【醫療協助】
(一) 緊急醫療轉送
(二) 緊急轉送回國
(三) 遺體/骨灰運送回國或當地禮葬
<以上每次事故補償上限10,000美元 (約新台幣34萬元 (more.....)
商品核准名稱:
富邦產物個人旅行保障保險、富邦產物個人旅行綜合保險-甲型、富邦產物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班機延誤保險行程延誤費用補償(選擇型)附加條款、富邦產物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行李延誤保險費用補償(選擇型)附加條款、富邦產物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旅程更改保險擴大事故費用補償附加條款、富邦產物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行李損失保險擴大事故費用補償附加條款、富邦產物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附加交通票證及旅行文件損失保險、富邦產物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改降非原定機場費用附加條款、富邦產物個人旅行綜合保險附加居家火災臨時住宿補償保險、富邦產物個人旅行綜合保險附加居家竊盜損失補償保險、富邦產物傷害保險恐怖主義行為保險限額給付附加條款,
商品核准字號:
99.01.04 (99)富保研發個字第001號函備查,
109.12.2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10.29金管保財字第10904939031號令修正、109.02.11富保業字第1090000376號函備查、109.02.11富保業字第1090000359號函備查、109.02.11富保業字第1090000360號函備查、109.02.11富保業字第1090000361號函備查、109.02.11富保業字第1090000362號函備查、109.02.11富保業字第1090000363號函備查、109.02.11富保業字第1090000364號函備查、109.02.11富保業字第1090000365號函備查、109.02.11富保業字第1090000367號函備查、109.02.11富保業字第1090000368號函備查、109.02.11富保業字第1090000369號函備查、92.12.29財政部台財保第0920073327號函核准(公會版)107.07.03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06.07金管保壽字第10704158370號函修正。
主要給付項目:
死亡失能及醫療、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個人責任保險金、緊急救援費用保險金、班機延誤保險金、行李延誤保險金、行李損失保險金、旅程延誤保險金、旅程更改保險金、交通票證及旅行文件損失保險金、改降非原定機場費用保險金、居家火災臨時住宿補償保險金、居家竊盜補償保險金。
消費者於購買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本商品之預定費用率(預定附加費用率) 最高:40% 最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