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公告>「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申報應注意事宜
- 最新公告
親愛的客戶,您好:
富邦期貨提醒您,民國99年1月1日起已實施個人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請依規定辦理申報:
一、臺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海外所得合計數達約當新台幣100萬元,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又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爰請依本公司提供之國外月對帳單海外交易所得資料,自行併入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申報,以免漏報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二、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明訂計入個人海外所得之規定。
(一)海外期貨交易所得申報計算基礎是採「平倉損益-買賣交易手續費」。
(二)海外所得如為外國貨幣或以外國貨幣計價,應按給付日臺灣銀行買入及賣出該外國貨幣即期外匯收盤價之平均數折算新台幣,計算所得額。
(三)計算個人海外期貨交易所得無論損失或所得,全數提供予國稅局,請客戶自行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
(四)本公司於每月的國外期貨月對帳單顯示客戶前一年度之海外期貨交易所得金額。
三、如需申請年度海外期貨交易所得彙計單,請洽所屬營業員辦理。
四、「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相關Q&A及法令請參考相關連結及檔案。
相關連結
1. 臺北國稅局/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綜合所得稅/個人課徵基本稅額/海外所得專區
2. 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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