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

一、 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當事人的隱私權益,本行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如屬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者則為個資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一) 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 蒐集之目的

(三) 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 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 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二、 個人資料之來源(經本行間接取得之個人資料者適用)

(一) 代理、代表或輔助當事人之人。

(二) 本行基於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合作推廣等關係往來之第三人或於本行各項業務內所委託往來之第三人。

(三)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合法公開之資料。

三、 有關本行蒐集當事人個人資料之目的、類別及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請當事人詳閱如後附表。

四、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就本行保有當事人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 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當事人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當事人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四)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當事人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五)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當事人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 當事人如欲行使上述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本行客服(02)8751-6665及各分行臨櫃查詢。

六、 當事人之個人資料由本行直接蒐集時,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當事人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如果該等資料屬於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相關服務,敬請見諒。

七、 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如因法令更新異動或情事變更而有修訂必要時,本行有權隨時修訂內容。本行得以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以前述方式提供詳載本告知書之本行網址)通知當事人,並將修訂後內容公告於本行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