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
客
服
客戶權益異動信用卡
親愛的客戶,您好
感謝您長期對日盛銀行的愛護,謹致上最誠摯的謝忱。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稱日盛銀)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以下稱北富銀) 將依金融機構合併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進行合併,合併後以北富銀為存續公司,概括承受日盛銀一切權利義務,將由北富銀繼續為您提供信用卡服務。日盛銀與北富銀經雙方董事會(代行股東會)通過合併案,待取得主管機關核准後,日盛銀與北富銀將於各自之官網公告合併基準日,煩請您密切注意官網公告。
日盛銀之信用卡業務於合併基準日後由北富銀概括承受,因應業務整合,有關日盛銀信用卡權益服務內容及約定條款亦將進行調整,並自合併基準日起生效。您目前所持有之日盛銀信用卡,於合併後仍可在合併基準日算六個月內繼續使用(實際停用日將另行公告於官網),並自合併基準日起信用卡權益將調整為所對應之北富銀信用卡之各項服務與優惠。同時,北富銀將於合併基準日後陸續換發新卡予原日盛銀信用卡持卡人,如原日盛銀信用卡有設定代扣繳,例如公共事業費、電信費、路邊停車及保費等,提醒您記得在合併基準日後六個月原日盛銀信用卡失效前,以北富銀信用卡向相關單位重新申請設定代扣繳,以避免影響權益。
詳細的合併後主要權益及各項服務異動,請參閱下列及附件之完整說明,如您對異動後之信用卡權益內容及約定條款變更有異議,請您於合併基準日前,依據原日盛銀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訂定之方式,通知本行終止信用卡契約,倘若您未提出異議,即視為同意本次權益內容及約定條款之修訂。
一、合併後重要異動事項
二、費用及相關服務調整
三、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服務調整
四、其他權益及服務調整
五、信用卡約定條款修訂前後對照表
配合系統整併升級作業,預計合併基準日前一日起暫停網路刷卡驗證服務及高鐵自動售票機購票密碼至系統合併作業完成,如有提早恢復服務,將再另行於日盛信用卡網站公告。
透過通路的拓展與資源的整合,我們將能提供更多元豐富的產品及服務,為您帶來更愉快的消費體驗,期盼您繼續給予我們支持。特別提醒您,合併前後及系統轉換過程中,本行不會主動要求您提供帳號密碼、個人資料,也不會要求您進行轉帳匯款,相關合併事宜以本行官方網站公告為準,請務必留意不肖人士或詐騙集團藉機行騙,如您有任何疑問,歡迎隨時洽詢24小時客服專線0800-212-255或(02)2951-6000,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敬上
重要異動事項
卡片換發
一、自合併基準日起,北富銀將依下表對應之卡別陸續為日盛銀信用卡持卡人換發新卡,原有之日盛銀信用卡可繼續使用至合併基準日後六個月,惟原日盛銀信用卡權益將適用對應之北富銀信用卡權益:
原持有日盛銀信用卡 | 換發北富銀信用卡 | 換發方式 |
---|---|---|
日盛銀無限卡、商務御璽卡 | 富邦尊御世界卡 | 若同時持有日盛銀無限卡及商務御璽卡,每一持卡人只轉換一張富邦尊御世界卡 |
日盛銀ALL PASS卡、GOGO卡、聖恩聯名卡、美兆聯名卡、成大認同卡、光復五十週年紀念卡 | 富邦J卡(現金回饋無票證版) | 若同時持有多張前述卡別,每一持卡人只轉換一張富邦J卡(現金回饋無票證版) |
二、 原日盛銀之聖恩聯名卡、美兆聯名卡、成大認同卡已於民國111年12月31日進行權益調整,原卡片仍可正常使用,惟信用卡權益將適用日盛銀ALL PASS卡之卡片權益。自合併基準日起,舊卡之使用期限、權益及對應北富銀信用卡換發皆比照前項說明辦理。
三、 合併後日盛信用卡繼續使用期間免收年費及掛失費;換發之北富銀信用卡享首二年免年費。
四、因原日盛銀信用卡將於合併基準日六個月後失效,如有設定以原日盛銀信用卡代扣繳公共事業費、電信費、路邊停車、保費等費用之客戶,請於前述失效期日前向相關單位重新申請設定以北富銀信用卡代扣繳。
回饋權益
原持有日盛銀信用卡 | 換發北富銀信用卡 | ||
---|---|---|---|
信用卡別 | 回饋權益 | 信用卡別 | 回饋權益 |
無限卡 |
一、國內一般消費享0.8%回饋、國外消費享2%回饋。 二、回饋限抵次期帳單,次期未折抵完即歸零。 |
富邦尊御世界卡 |
一、國內一般消費享1%回饋、保費0.5%回饋或最高12期分期0利率、國外日本3%回饋、國外其他地區1.5%回饋。 二、回饋限折抵次6期帳單之富邦尊御世界卡新增一般消費及保費,未折抵完畢即歸零。 |
商務御璽卡 |
一、國內一般消費享0.6%回饋、國外消費享1.8%回饋。 二、回饋限抵次期帳單,次期未折抵完即歸零。 |
||
ALL PASS卡(包含原聖恩聯名卡、美兆聯名卡、成大認同卡) |
一、指定通路:每月上限5,000點或350元。 (一)消費達1元~3,000元,享點數3倍或0.5%回饋。 (二)消費達3,001元~18,000元,享點數5倍或1.2%回饋。 (三)消費18,001元以上,享點數8倍或2%回饋。 二、非指定通路: (一) 享25元1點或0.22%回饋,每月上限5,000點或350元。 (二) 指定通路達5,000元以上,非指定通路加碼再享0.6%回饋,每月上限200元。 三、回饋限抵次期帳單,次期未折抵完即歸零。(111/11起,點數1點=0.06元轉換為刷卡金) |
富邦J卡(現金回饋無票證版) |
一、國內一般消費享1%回饋、保費0.5%回饋或最高12期分期0利率、國外日本3%、國外其他地區1%。 二、現金回饋使用期限為18個月,回饋限折抵次6期帳單之富邦J卡新增一般消費及保費,次6期帳單結帳日前未折抵完畢即轉為次12期海外消費金,次12期帳單結帳日前未折抵完畢即歸零。 |
GOGO卡 |
一、指定通路:每月上限350元。 (一)消費達1元~3,000元,享0.5%回饋。 (二)消費達3,001元~18,000元,享1.2%回饋。 (三)消費18,001元以上,享2%回饋。 二、非指定通路: (一) 享0.22%回饋,每月上限350元。 (二) 指定通路達5,000元以上,非指定通路加碼再享0.6%回饋,每月上限200元。 三、回饋限抵次期帳單,次期未折抵完即歸零。 |
||
光復五十週年紀念卡 | 一般消費25元1點。(111/11起,點數1點=0.06元轉換為刷卡金) |
信用額度:
自合併基準日起,將以雙方信用卡額度合計作為新信用卡額度,學生卡額度依主管機關規範。依不同正附卡持卡情境舉例說明如下:
合併基準日前 | 合併基準日後 | ||
---|---|---|---|
日盛銀信用卡 有效信用卡額度 = A |
北富銀信用卡 有效信用卡額度 = B |
日盛銀信用卡或北富銀信用卡 有效信用卡額度均為= A+B |
|
正卡15萬元 | 持正卡20萬元 | 35萬元 | |
正卡20萬元 | 未持有效卡 | 20萬元 | |
正卡20萬元 附卡未指定額度 (同正卡20萬元) |
正卡10萬元 未辦理附卡 |
正卡30萬元 附卡等同正卡30萬元 |
原日盛銀信用卡可持續使用至合併基準日後六個月止;合併後若未向北富銀指定持卡人額度,換發北富銀信用卡時, 原日盛銀各卡片(含附卡)指定之額度,將恢復為等同合併後之正卡額度。 |
正卡20萬元 未辦理附卡 |
正卡10萬元 附卡未指定額度 (同正卡10萬元) |
正卡30萬元 附卡等同正卡30萬元 |
|
正卡20萬元 特定附卡指定額度5萬元 |
正卡10萬元 附卡未指定額度 (同正卡10萬元) |
正卡30萬元 原日盛銀特定附卡額度仍為指定5萬元 其餘未指定之附卡額度為30萬元 |
|
正卡20萬元 特定附卡指定額度5萬元 |
正卡10萬元 特定附卡指定額度3萬元 |
正卡30萬元 原日盛銀特定附卡額度仍為指定5萬元 原北富銀特定附卡仍為指定3萬元 其餘未指定之附卡額度為30萬元 |
臨時調額
一、已申請且於合併基準日後仍生效之臨時調高額度,加計合併基準日後之新信用額度,即為合併基準日起該卡片之臨時額度,時效不變。
二、合併後,同一持卡人就不同卡片所申請且仍有效之臨時調額,不會合併計算。
開卡密碼及開卡方式
一、開卡密碼:持卡人民國出生年月日。(如民國68年6月18日,請輸入680618)
三開卡方式:
(一)電話語音開卡
1.電話號碼為6碼地區:請撥41-1366輸入用戶碼100#
2.電話號碼為7或8碼地區:請撥412-1366輸入用戶碼100#
3.行動電話及外島地區:請撥02-412-1366輸入用戶碼100#
4.國外地區:請撥886-2-412-1366輸入用戶碼100#

未持有北富銀信用卡之日盛銀信用卡帳務作業調整
循環信用利率及差別利率計價方式:
合併基準日前 | 合併基準日後 |
---|---|
一、循環信用標準年利率:7.88%~14.99% 二、專案年利率: 6.63%~13.74% (依信用評分制度定期評估) |
一、循環信用利率計算方式: 合併基準日起5個月內,循環信用利率將參考您所持之日盛銀信用卡於合併前之循環信用利率,取貼近且優於日盛銀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之北富銀各評等循環信用利率為準。 二、合併基準日起5個月後,依北富銀以持卡人電腦評分系統訂定不同等級之信用風險,且考量資金及營運成本等因素,訂定循環信用差別利率定價。 |
帳單結帳日及繳款截止日
合併基準日前 | 合併基準前日後 | |||||||
---|---|---|---|---|---|---|---|---|
結帳日 | 繳款截止日/郵局代扣 | 自行代扣 | 郵局代扣 | 自行代扣 | ||||
結帳日 | 繳款截止日(註) | 扣款日(註) | 結帳日 | 繳款截止日(註) | 扣款日(註) | |||
每月10日 | 每月25日 | 每月26日 | 每月14日 | 每月30日 | 每月1日 | 每月10日 | 每月26日 | 每月27日 |
每月18日 | 每月3日 | 每月4日 | 每月20日 | 每月6日 | 每月7日 | 每月18日 | 每月4日 | 每月5日 |
每月25日 | 每月10日 | 每月11日 | 每月26日 | 每月12日 | 每月13日 | 每月26日 | 每月12日 | 每月13日 |
帳戶自動扣繳信用卡款
合併基準日前,日盛銀信用卡已約定由帳戶自動轉帳扣繳信用卡款之持卡人,合併基準日後將於新繳款截止日進行自動扣繳,無須另外申請。
「同時」持有日盛銀信用卡與北富銀信用卡之帳務作業調整
循環利率
一、合併基準日起5個月內,信用卡循環利率將以日盛銀及北富銀兩者取其低之循環利率。
二、合併基準日起5個月後,將依北富銀以持卡人電腦評分系統訂定不同等級之信用風險,且考量資金及營運成本等因素,為持卡人訂定循環信用差別利率定價。
三、北富銀之信用卡差別循環利率詳細說明,請參閱以下連結:「信用卡主要利率及費用說明」
結帳日及自動扣繳
一、結帳日:若日盛銀與北富銀帳單結帳日不同者,將採用北富銀帳單結帳日。
二、帳戶自動扣繳信用卡款:
(一)僅於日盛銀或北富銀一家銀行申請自動轉帳扣繳者,就持卡人各期應繳款項(含所有卡別)將依與已申請自動轉帳扣繳之該銀行原約定方式進行自動扣繳(含原未約定帳戶自動扣繳之信用卡)。
(二)於日盛銀及北富銀兩家銀行皆有申請自動轉帳扣繳者,將依與北富銀約定之方式進行自動扣繳。
三、日盛銀信用卡繳款截止日在合併基準日以後之處理方式(以合併基準日訂於112/4/1為例)
(一)日盛銀結帳日為112/3/18,繳款截止日為112/4/3,於112/3/31前尚未繳款,且北富銀結帳日為112/4/6及4/8者,日盛銀112/3/18結帳日之應繳金額將列入北富銀4月帳單合併計算。
(二)日盛銀結帳日為112/3/25,繳款截止日為112/4/10,於112/3/31前尚未繳款,且北富銀結帳日為112/4/6、4/8、4/10及4/12者,日盛銀112/3/25結帳日之應繳金額將列入北富銀4月帳單合併計算。
(三)非上述北富銀結帳日者,依雙方信用卡帳單分別繳款。
帳單寄送
一、如於日盛銀及北富銀所申請之帳單寄送方式不同,合併後將依以下方式進行寄送:
日盛銀 | 北富銀 | 合併後 |
---|---|---|
電子 | 紙本 | 寄送紙本及電子帳單 |
電子 | 行動 | 寄送電子及行動帳單 |
行動 | 紙本 | 寄送紙本及行動帳單 |
行動 | 電子 | 寄送電子及行動帳單 |
紙本 | 電子 | 前二個月寄送紙本+電子帳單,第三個月起僅寄送電子帳單 |
紙本 | 行動 | 前二個月寄送紙本+行動帳單,第三個月起僅寄送行動帳單 |
三、如需調整帳單寄送方式,可透過24小時客戶服務管道進行申請。
服務異動調整
商店分期服務
原日盛銀信用卡預計於合併基準日前十日起停止各通路之消費分期服務。(如有異動,將另行公告)
HCE行動信用卡
一、自合併基準日前一日起,停止於台灣行動支付APP進行HCE行動信用卡下載及交易。(如有異動,將另行公告)
二、合併基準日起三個工作日後,可於台灣行動支付APP富邦銀頁面重新下載原日盛HCE卡。(如有異動,將另行公告)
預借現金服務
原日盛銀信用卡於合併基準日前五日起至合併基準日後三日暫停所有通路之預借現金服務。(如有異動,將另行公告)
掛失及毀損補發作業
合併基準日前五日內掛失及毀損補發卡片者,將於合併基準日後再進行新卡製卡補發作業。(如有異動,將另行公告)
24小時客戶服務
合併基準日起,客戶服務專線及網址調整如下:
客服中心免付費專線:0800-099-799 (僅供市話撥打)
二、信用卡業務市話專線:(02)8751-1313
費用及相關服務調整
每期最低應繳金額
合併基準日前 | 合併基準日後 |
---|---|
一、每期最低應繳金額為下列(1)~(10)項金額之合計: (1)當期新增一般消費金額之10% (2)當期預借現金 (3)上期應付本金餘額之5% (如低於新臺幣1,000元,以新臺幣1,000元計) (4)超過信用額度之全部使用信用卡交易金額 (5)基金代扣繳款及手續費 (6)分期消費每期應付之分期本金 (7)分期付款手續費、分期付款利息、分期付款遲延利息 (8)累計以前各期逾期未付最低應繳款項總和 (9)循環信用利息 (10)違約金、年費、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補發手續費、調閱簽帳單手續費、國外交易手續費及其他應繳費用。 二、消費款總額不足新臺幣1,000元時,須連同其他應繳費用一次全數繳納。 三、若使用信用卡購買基金,則申購金額與手續費一同併入最低應繳金額。 |
一、每期最低應付款項為下列(1)~(8)項金額之合計: 如低於新臺幣800元,以新臺幣800元計。 (1) 當期新增一般消費金額之10% (2) 信用卡分期消費當期應付本金、利息,加計其餘未償還應付帳款之5%(生效日為104/7/1;104/6/30(含)以前為2%)及超過信用額度之全部交易金額 (3) 累積當期以前各期逾期未付最低應繳款項總和 (4) 基金申購帳款項 (5) eToro等境外投資交易平臺應付款項 (6) 循環信用利息 (7) 遲延利息 (8) 違約金暨其他費用(包含但不限於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手續費、調閱簽單手續費、基金手續費、年費等)。 二、「一般消費金額」係指持卡人當期訂購商品、取得服務、代付費用而使用信用卡一次付款之金額,不包含預借現金、及代償交易及分期交易之款項。 |
循環信用利息
合併基準日前 | 合併基準日後 | ||||
---|---|---|---|---|---|
一、日盛銀使用差別循環信用利率,依持卡人於日盛銀之內部信用評分及金融機構往來之整體評分狀況定期調整。最低為年息7.88%,最高為年息14.99%(日息4.106‱),按日計算,一年以365天計,並以持卡人的結帳日為異動生效日。如有評分資料不足,契約終止或信用往來異常,則日盛銀將調整循環信用利率為年息14.99%。 二、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納入最低應繳之分期交易本金,日盛銀就抵沖後之分期本金餘額依日盛銀核給當期循環信用利率,自繳款截止日計付遲延期間利息,並依約收取逾期違約金。 三、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自各筆帳款入帳日為起息日,就該帳款之餘額以各筆帳款於起息日應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
一、持卡人於繳款後各筆帳款餘額之循環信用利息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各筆帳款於起息日應適用之循環信用年利率計算至各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包含之帳款項目請參閱北富銀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四條說明,並以信用卡約定條款公告為準。 三、其所應適用之循環信用年利率係採差別利率定價,即依北富銀電腦「信用評分系統」評定之信用風險等級及考量資金、營運成本等因素訂定。(電腦「信用評分系統」評定信用風險等級會考量持卡人的「繳款記錄」、「帳單金額」、「信用卡使用情形」及「與本行往來時間」等) 四、北富銀信用卡循環信用年利率如下:: 北富銀循環信用年利率採浮動式利率,該浮動式利率(最高上限依法令之規定)=北富銀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I,註 1)+不同客戶區隔適用之加碼利率(註 2),列示如下: 一般利率:
[註2] 加碼利率區間為0.62%~14.00%(基準日為 108.1.1),並於區間範圍內採分級定價(不同客戶區隔適用之加碼利率依信用卡評分系統評定)。加碼後之循環利率依法令規定以15%為上限。 |
逾期違約金
合併基準日前 | 合併基準日後 |
---|---|
持卡人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除收取循環信用利息之外,每逾一繳款截止日應按月繳付當期應付帳款扣除循環信用利息、調帳金額、各項手續費用(含違約金)已付金額後之未繳清金額,依下列方式計收違約金: 一、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為新臺幣1,000元以下者,無須繳納違約金 二、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連續逾二期時,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逾三期時,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500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若持卡人次期依約正常繳款,即中斷連續違約之計算而重新起算。 |
各期帳單週期之違約金計算係自逾期之日起以3期為計算上限,逾期應按月繳付違約金,該違約金係以當期應付帳款扣除循環信用利息、分期利息及遲延利息、違約金、各項應繳手續費及持卡人至當期繳款截止日止已償付帳款後之未繳清金額,按下列方式計收: 一、持卡人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在1,000元或等值約定結付外幣(含)以下者,無須繳納違約金。 二、持卡人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超過1,000元或等值約定結付外幣者,逾期一期時,當月計收違約金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 當月計收違約金4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違約金500元。 |
預借現金
合併基準日前 | 合併基準日後 |
---|---|
一、每筆預借現金手續費以每筆預借現金之金額×3.5%+新臺幣100元計收。 二、電話預借現金指定帳戶限持卡本人之帳戶。 三、若所指定之匯款帳戶非日盛銀帳戶者,另需繳納匯款作業處理費新臺幣100元。 |
一、持卡人以信用卡向北富銀指定機構(包括指定機構之分支機構及提供該項服務之自動櫃員機)辦理預借現金時,須依北富銀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規定及程序辦理,並應繳付北富銀依每筆預借現金總額x2.5%計算之手續費,併入每月帳款計收。 二、預借金額於當期繳款期限截止日前如未全部清償,北富銀得就未清償部分依第十四條約定計收循環信用利息或違約金。 |
國外簽帳匯率計算
合併基準日前 | 合併基準日後 |
---|---|
一、持卡人所有使用信用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臺幣結付,如交易(含辦理退款)之貨幣非為新臺幣,或交易地點非中華民國境內以新臺幣交易(含設於國外之特約商店、或國內透由網路交易)時,則授權日盛銀按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依約所列之結匯日匯率處理及轉換為新臺幣結付,持卡人並應按前述結付金額支付日盛銀國外交易手續費。 二、國外交易手續費以交易結付金額計收,內含日盛銀需給付各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取之費用(現行為1%)及日盛銀自身作業所需之手續費0.5%,共計1.5%計收。 三、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取之費用標準可能隨時變更,依各國際組織變更時載於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或日盛銀網站。 |
持卡人所有信用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臺幣或約定外幣結付,如交易(含辦理退款)之貨幣非為新臺幣或於國外以新臺幣交易時,則授權北富銀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依約所列之交易結匯日匯率直接換算為新臺幣或約定結付外幣,加計北富銀應向各該國際組織給付之手續費(各國際組織收取費率係依該組織規定,調整亦同,詳見本行網站說明),及北富銀以交易金額0.5%計算之國外交易服務費後結付。 |
調閱簽單手續費
合併基準日前 | 合併基準日後 |
---|---|
一、對於帳單有疑義時,請務必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通知日盛銀代向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申請複查,逾期不得再行提出申請及以簽帳金額錯誤請求退款。 二、如於上述期限內提出申請,經確認無誤後,應支付調閱簽單手續費:國內消費每筆新臺幣100元,國外消費每筆新臺幣100元。 三、因簽帳單皆留存於收單機構,故調閱簽帳單時間較長,不分國內、外皆需45天之作業時間。 |
如持卡人有請求北富銀邦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時,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為每筆新臺幣100 元。 |
補寄帳單處理費
合併基準日前 | 合併基準日後 |
---|---|
補寄(調閱)3個月以前的消費明細帳單或每月補寄(調閱)消費明細帳單次數逾3次者,每月每份手續費新臺幣100元。 |
一、如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之7日前,仍未收到帳單,應向北富銀查詢,並得請求以掛號郵件、限時郵件、普通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適當方式補送,其費用由北富銀負擔。持卡人不得以未收到帳單為抗辯,延遲或拒絕繳款。 二、持卡人可請求北富銀補送當期以前(不含當期)之帳單,前2個月份帳單之第一次補送費用由北富銀負擔,其餘補送請求若補送事由可歸責於持卡人,則每月每份將收取補送帳單手續費新臺幣100元。 |
清償證明書手續費
合併基準日前 | 合併基準日後 |
---|---|
卡片已停用、並經日盛確認已繳清所有款項後所開立之證明,每份手續費新臺幣200元。 | 持卡人如已清償北富銀信用卡全部債務,得請求開立清(代)償證明,清(代)償證明手續費每份新臺幣200元。 |
掛失費
合併基準日前 | 合併基準日後 |
---|---|
每卡(正、附卡分開計算)新臺幣200元。 | 每卡(正、附卡分開計算)新臺幣200元。 |
溢繳款領回手續費
合併基準日前 | 合併基準日後 |
---|---|
溢繳款如須退回至日盛銀本人帳戶,每筆將自領回金額中扣除新臺幣100元作業處理費;退至他行本人帳戶或開立日盛銀支票每筆將自領回金額中扣除新臺幣130元作業處理費(含跨行匯費)。 |
1.退回至北富銀存款帳戶,免收手續費。 2.退回至其他銀行存款帳戶,每筆收取新臺幣30元匯費。 |
卡片補發
合併基準日前 | 合併基準日後 |
---|---|
一、信用卡毀損補發免收費。 二、若於掛失卡片時同步辦理補發卡,則僅收取掛失費新台幣200元,免收補發手續費。 三、持卡人要求變更信用卡號,每卡每次酌收手續費新臺幣200元。 |
一、信用卡毀損補發免收費。 二、惟信用卡附加悠遊卡、icash卡、一卡通之功能,每卡將酌收新臺幣50元手續費。 |
特殊郵件處理費
合併基準日前 | 合併基準日後 |
---|---|
持卡人要求以郵局快捷件郵寄信用卡、Priority Pass(新貴通),每卡每次酌收手續費新臺幣200元 | 持卡人要求以快遞寄送信用卡、Priority Pass(新貴通),寄送費用依快遞公司報價並由持卡人負擔。 |
緊急替代卡服務費
合併基準日前 | 合併基準日後 | ||||||||||||||||||||||||||
---|---|---|---|---|---|---|---|---|---|---|---|---|---|---|---|---|---|---|---|---|---|---|---|---|---|---|---|
|
|
年費及計收方式
合併基準日前 | 合併基準日後 | ||||||||||||||||||||||||||||||||||||
---|---|---|---|---|---|---|---|---|---|---|---|---|---|---|---|---|---|---|---|---|---|---|---|---|---|---|---|---|---|---|---|---|---|---|---|---|---|
預借現金、分期隨意金、各類繳費平台(包含但不限於醫指付APP、電子化繳費稅處理平台、公務機關信用卡繳費平台、E政府服務平台、e-Bill全國繳費網等)、醫療費(含健康檢查)、代墊款(各項費用代繳、公路監理資費、罰鍰、電信費用、公用事業費用、基金代扣繳)、透過「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提供之信用卡小額支付特約商店(如停車場、餐飲店、速食店、販賣機等)、以第三方支付(如街口、Line pay等)綁定日盛信用卡繳納各項費用、信用卡各項費用、年費、各項查(核)定稅款、學雜費、第四台(有線電視)、各項手續費、循環利息、違約金、退款、賭場交易、爭議款、儲值卡等非消費性款項。(上述項目皆不計算盛利點數與現金回饋) |
*一般消費不包含以下款項:不包含自動加值儲值金、icash Pay交易(含公共事業代收、代售服務等)、eToro等境外投資交易(含換匯、虛擬貨幣等)、預借現金(含餘額代償及各項預借現金專案)本金及利息、聯合信用卡中心小額支付平台特約商店、學雜費、公路監理資費、各項規費、各類稅款、各醫療院所費用、醫指付、電子化繳稅費平台、公務機關信用卡繳費平台、各事業單位費用(水費、電費、瓦斯費、電信費、路邊停車費)、便利商店消費(含綁定該便利商店各行動支付,如全盈+Pay及LINE PAY等)、全聯福利中心消費(含各式行動支付,如Px pay等)、循環息、分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其他一切與信用卡相關之手續費,如:年費、掛失費、國外交易手續費、緊急替代卡費用、各項繳款作業平台所收取之手續費等。 |
支票付款退票手續費
合併基準日前 | 合併基準日後 |
---|---|
無 | 以支票繳付信用卡帳款而未能兌現,每張收取新臺幣300元手續費。 |
繳納政府稅費之手續費
合併基準日前 | 合併基準日後 | ||||||||||||||||||
---|---|---|---|---|---|---|---|---|---|---|---|---|---|---|---|---|---|---|---|
|
以富邦信用卡繳納政府稅費均免收手續費 |
繳納公路監理費/電信費/政府服務費之手續費
合併基準日前 | 合併基準日後 | ||||||||||||||||||||||||
---|---|---|---|---|---|---|---|---|---|---|---|---|---|---|---|---|---|---|---|---|---|---|---|---|---|
|
|
爭議款仲裁處理費
合併基準日前 | 合併基準日後 |
---|---|
美金500元。如仲裁結果有利持卡人,則無需負擔全部或部分仲裁處理費。 | 美金500元。如仲裁結果有利持卡人,則無需負擔全部或部分仲裁處理費。 |
網行銀服務調整
自合併基準日起,原日盛銀網路銀行/行動銀行之信用卡業務將改由「富邦網路/行動銀行」提供服務,功能差異說明如下:帳號密碼
原「日盛信用卡網路會員」用戶,根據是否為「北富銀信用卡網路會員」用戶,登入方式將有不同:
北富銀信用卡網路會員 | 登入方式 |
---|---|
有 |
(1)使用「北富銀信用卡網路會員」使用者代碼/密碼登入,即可查詢原日盛信用卡資訊。 (2)忘記使用者代碼或密碼,請至「富邦網路/行動銀行」重新設定使用者代碼或密碼,即可登入。 |
無 |
(1) 以「日盛銀信用卡網路會員」使用者代碼/密碼到「日盛銀客戶專區」線上啟用「北富銀信用卡網路會員」服務,同時設定新的使用者代碼/密碼,即可至「富邦網路/行動銀行」進行登入。 (2)忘記原日盛銀使用者代碼或密碼者,請至「富邦網路銀行」重新申請「北富銀信用卡網路會員」,即可登入。 |
信用卡帳務/繳款
自合併基準日起,可於富邦網路/行動銀行查詢原日盛銀信用卡可消費額度、結帳日、前期應繳總額、繳款截止日。
帳單明細及繳款紀錄查詢
(一) 北富銀信用卡可於富邦網路/行動銀行查詢前六期(含當期)之帳單明細及繳款紀錄。
(二)合併基準日起三個月內,富邦網路/行動銀行將增設「日盛銀信用卡歷史專區」,提供線上查詢服務,原日盛銀信用卡持卡人可在此查詢前三期(含當期)之帳單明細及繳款紀錄。
未出帳單明細 合併基準日後,可於富邦網路/行動銀行查詢名下各信用卡(含北富銀及原日盛銀信用卡)之未出帳單消費明細,加總金額則為所有信用卡未出帳消費金額之總和。
消費分析
自合併基準日起,將停止提供合併前日盛銀信用卡之消費分析。合併後之消費分析,可至富邦網路/行動銀行「信用卡帳務/繳款-消費分析」功能查詢。
線上開卡
自合併基準日起,於富邦網路/行動銀行「我的信用卡」輸入生日、信用卡效期及卡號後三碼,即可快速完成線上開卡。
線上掛失
自合併基準日起,可於富邦網路/行動銀行「我的信用卡」選擇要掛失的信用卡,點擊「掛失」並確認即可完成。
新增及更改email
自合併基準日起,於富邦網路/行動銀行「電子郵件信箱設定」/「信用卡email設定」新增修改email,可即時生效,日後即可使用此Email收取電子帳單或信用卡業務通知。
變更帳單寄送方式
自合併基準日起將停止以日盛銀網路/行動銀行線上申請變更帳單寄送方式之功能。如需變更信用卡帳單寄送方式,請洽北富銀信用卡客服專線(02)8751-1313,將由專人為您服務。
如同時持有日盛銀信用卡與北富銀信用卡之帳單寄送方式,請參閱「信用卡_重要異動事項」>帳單寄送說明。
代繳及查詢公共事業費用
自合併基準日起,持卡人得於富邦網路銀行「繳費」功能設定代繳及查詢公共事業費用。
提醒注意:原日盛銀信用卡將於合併基準日六個月後失效,如有設定以原日盛銀信用卡代扣繳公共事業費、電信費、路邊停車、保費等費用之客戶,請於前述失效期日前重新設定以北富銀信用卡代扣繳。
申請及查詢信用卡費自動扣繳
一、北富銀信用卡得於富邦網路/行動銀行設定帳戶自動扣繳信用卡費。
二、僅持有原日盛銀信用卡之持卡人如需變更或申請自動扣繳方式,可洽北富銀信用卡客服專線(02)8751-1313,將由專人為您服務。
三、帳戶自動扣繳信用卡款:
(一)僅於日盛銀或北富銀一家銀行申請自動轉帳扣繳者,就持卡人各期應繳款項(含所有卡別)將依與已申請自動轉帳扣繳之該銀行原約定方式進行自動扣繳(含原未約定帳戶自動扣繳之信用卡)。
(二)於日盛銀及北富銀兩家銀行皆有申請自動轉帳扣繳者,將依與北富銀約定之方式進行自動扣繳。
繳款提醒設定
北富銀提供行動銀行推播、Line官方帳號推播、email(免申請)等繳費提醒方式,持卡人可依需要設定使用。
補寄電子帳單
合併基準日起將停止日盛銀網路銀行/行動銀行補寄信用卡帳單功能,如有帳單補寄需求,請洽北富銀信用卡客服專線(02)8751-1313,將由專人為您服務。
補寄預借現金密碼函
合併基準日起將停止日盛銀網路銀行/行動銀行補寄預借現金密碼函服務,原日盛銀信用卡客戶可透過富邦網路/行動銀行申請預借現金密碼,申請後即可預借現金。
其他權益及服務調整
消費簡訊
一、合併基準日後若繼續使用原日盛銀信用卡,將維持原日盛銀信用卡通知方式,對單筆達新臺幣3,000元以上之交易提供消費簡訊服務。
二、若換發北富銀信用卡,則消費通知服務依現行北富銀公告方式為準:
(一)LINE官方帳號:綁定北富銀LINE官方帳號,刷卡即可收到即時LINE推播。
(二) 富邦行動銀行:下載富邦銀行動銀行並設定消費通知服務,刷卡即可收到即時行動銀行推播。
(三) Email通知:於富邦網路銀行或富邦行動銀行設定消費通知服務,刷卡即可收到Email通知。
(四) 安心簡訊服務:每月服務費新臺幣30元,刷卡即可收到簡訊通知。若當期帳單新增一般消費達新臺幣10,000元,當期即可免收費用。
(五) 免費簡訊服務:富邦尊御世界卡、世界卡、無限卡、商務卡單筆消費達新臺幣3,000元以上,或持台灣大哥大聯名卡進行即時連線刷卡交易且接收門號為持卡人本人名義之台灣大哥大門號,該筆交易可享免費簡訊服務。
交易驗證(3D機制)
一、合併基準日後,繼續維持原有網路交易認證OTP(ONE TIME PASSWORD)密碼服務方式
二、信用卡網路交易驗證機制(3D機制)因應系統轉換事宜,將於合併基準前一日起將暫停服務,如有提早恢復服務,將再另行於日盛銀信用卡網站公告。
高鐵自動售票機密碼
一、於高鐵自動售票機以信用卡購票如遇需輸入密碼時,合併基準日前原日盛銀之密碼為持卡人出生月日,合併基準日後改為輸入所使用信用卡之預借現金密碼。所持日盛銀信用卡如需申請預借現金密碼者,合併基準日前可洽詢日盛銀電話客服辦理申請;合併基準日後請洽詢北富銀信用卡客服專線(02)8751-1313 辦理。
二、因應系統轉換事宜,高鐵自動售票機購票將於合併基準前一日起暫停服務,如有提早恢復服務,將再另行於日盛銀信用卡網站公告,如遇高鐵自動售票機購票失敗時,請改至車站窗口購票。
預借現金申辦
合併基準日後,客戶除了原日盛銀提供之自動提款機ATM、銀行櫃台、客服電話外,亦可透過富邦網路銀行、富邦行動銀行等數位平台進行預借現金申辦。
預借現金額度
一、合併基準日前於最後一期日盛銀信用卡帳單所揭露之預借現金額度,可持續使用至合併基準後之新結帳日。
二、若在日盛銀及北富銀皆持有信用卡並具有預借現金額度者,合併後仍各自有效,額度可加總合計使用至合併基準日後之新結帳日。
三、合併基準日後,各期帳單將逐期揭露最新之預借現金額度,持卡人亦可致電24小時客服專線查詢。
預借現金密碼
一、合併基準日後,若繼續使用日盛銀信用卡者,將維持使用原日盛銀信用卡之預借現金密碼。
二、合併基準日後,若已換發北富銀信用卡者,請透過富邦網路銀行或富邦行動銀行重新申請預借現金密碼,始可線上預借現金。
信用卡分期利率
一、原日盛銀「卡片分期、帳單分期、大額消費輕鬆償、長期循環戶專案、分期隨意金」等分期方案,分期中之消費於合併後將維持原分期利率至分期屆滿。
二、分期屆滿後如仍有分期或其他資金需求,可向北富銀申請新方案,並於申辦時簽訂北富銀信用卡消費分期約定書。
信用卡分期之當期應付金額
一、分期首期計息起算日異動:合併基準日前,結帳週期自首期商家入帳日起算 (滿1個月後始計息並列入帳單),合併基準日後改為自結帳日起算。
二、因應結帳週期調整,合併後首月當期應付分期金額將不列入當期帳單中,而會列入合併後次月帳單,此次順延不會產生遲延利息。此後列帳期數皆往後順延1個月。
信用卡支付境外投資交易平臺投資款之控管措施
一、合併前,信用卡不開放使用於任何未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境外投資交易平臺(含eToro、虛擬貨幣業者平臺等)。
二、合併後比照北富銀開放刷卡消費,並自112/1/1起將eToro等境外投資交易平臺應付款項納入每期最低應繳金額。
機場貴賓室
合併基準日前 申請期限至合併基準日前兩個月底,使用期限至合併基準日前一個月底止 |
合併基準日後 | ||||||
---|---|---|---|---|---|---|---|
適用卡別 | 使用次數 | 申辦方式 | 使用條件 | 適用卡別 | 使用次數 | 申辦方式 | 使用條件 |
無限卡 | 一年10次新貴通 | 免費申請日盛銀新貴通會員卡入 | 以下條件2擇1:(一年最多10次) (1)使用時往前追溯2個月(含當月共計3個月)支付當次全額機票或團費80%且單筆達新臺幣1萬元以上 (2)或使用時往前追溯近一年累積一般消費達新臺幣20萬元以上 |
富邦尊御世界卡 | 一年12次新貴通 | 免費申請北富銀新貴通卡 | 使用前90天內支付當次機票(含國內)全額或旅行社團費80%且單筆達新臺幣6,000元,即可免費使用2次;單筆達新臺幣8萬元可免費使用4次。 |
商務御璽卡 | 一年4次新貴通 |
(1)發卡首年免費申請日盛銀新貴通會員卡 (2)持卡第二年起前一年累積一般消費或循環餘額達新臺幣20萬元以上 |
使用時往前追溯2個月(含當月共計3個月)支付當次全額機票或團費80%且達新臺幣1萬元以上,即可免費使用2次,一年最多4次 | ||||
鈦金卡 | 一年4次新貴通 |
(1)發卡首年免費申請日盛銀新貴通會員卡 (2)持卡第二年起前一年累積一般消費或循環餘額達新臺幣20萬元以上可免費申請日盛銀新貴通會員卡 |
使用時往前追溯2個月(含當月共計3個月)支付當次全額機票或團費80%且達新臺幣1萬元以上,即可免費使用2次,一年最多4次 | 富邦J卡(現金回饋無票證版) | 歸戶一年4次新貴通 | 111/1/1 至 111/12/31累積一般消費或循環餘額達新臺幣20萬元以上可免費申請北富銀新貴通卡 | 使用前90天內支付當次全額國際機票或團費80%且單筆達新臺幣1萬元以上,即可免費使用2次,一年最多4次 |
白金卡 | 持卡第二年起前一年累積一般消費或循環餘額達新臺幣20萬元以上可免費申請日盛銀新貴通會員卡 | ||||||
一、正附卡分開依各卡計算消費金額及使用次數,貴賓室使用期限至合併基準日前一個月底。 二、若當次使用貴賓室未符合免費條件或超過使用次數,將自持卡人本人之信用卡帳單中收取每位每次使用費新臺幣1,000元。 三、攜伴以每位每次新臺幣1,000元,自持卡人信用卡帳單中收取使用費。 |
一、合併基準日起,每位符合資格之持卡人可申請一張北富銀新貴通卡,正附卡分開依各卡計算消費金額,使用次數以持有之最高等級卡片為準,如果同時持有富邦尊御世界卡及富邦J卡(現金回饋無票證版),則以富邦尊御世界卡之使用次數12次為準,不予累計。 二、北富銀新貴通卡申辦方式:符合資格之持卡人可免費來電客服申請,會員卡之有效期限為三年。持卡人需於出國前二週來電申請,北富銀將於持卡人提出申請5個工作天後寄出。 三、北富銀新貴通卡正、附卡持卡人分開申請。 四、若於北富銀新貴通卡到期前一年有使用貴賓室之紀錄,北富銀將於到期前一個月主動寄發。若於到期前一年無使用貴賓室之紀錄,則不主動續卡,請於到期前一個月來電客服申請。 五、若當次使用貴賓室未符合免費條件或超過使用次數,將自持卡人本人之信用卡帳單中收取每位每次使用費新臺幣850元。 六、每位持卡人限帶一名同行賓客,攜伴以每位每次新臺幣1,000元自持卡人本人之信用卡帳單中收取使用費。 |
市區停車
合併基準日前 | 合併基準日後 | ||||||
---|---|---|---|---|---|---|---|
適用卡別 | 使用次數 | 使用條件 | 適用停車場 | 適用卡別 | 使用次數 | 使用條件 | 適用停車場 |
無限卡 | 每卡每月每日1次 |
單卡當月帳單新增一般消費累積達檻: 達新臺幣6,000元,次月享每日1次1小時 達新臺幣12,000元,次月享每日1次2小時 達新臺幣18,000元,次月享每日1次3小時 |
嘟嘟房 | 富邦尊御世界卡 | 每卡每月每日1次 | 歸戶前期帳單有新增一般消費,次月享每日1次3小時(正/附卡分開計算) | 嘟嘟房、台灣聯通 |
商務御璽卡 | 每月1號~當月底可享最多5次 | ||||||
鈦金卡、白金卡、金卡、普卡 | 每月1號~當月底可享最多5次 |
單卡當月帳單新增一般消費累積達檻: 達新臺幣6,000元,次月享每日1次1小時 達新臺幣12,000元,次月享每日1次2小時 達新臺幣18,000元,次月享每日1次3小時 |
嘟嘟房 | 富邦J卡(現金回饋無票證版) | 每月1號~當月底可享最多5次 |
單卡當月帳單新增一般消費累積達檻: 達新臺幣6,000元,次月享每日1次1小時 達新臺幣12,000元,次月享每日1次2小時 達新臺幣18,000元,次月享每日1次3小時 |
嘟嘟房 |
一、符合資格後,可於當月結帳日後二天上午7點~次月結帳日後一天提供當期小時數使用停車優惠。 二、正附卡分開依各卡計算消費金額及使用次數。 三、分期消費於首期以刷卡當日總金額計算,第二期起不再計算每期金額。 四、每次限停一輛車,每天限使用一家停車場,限使用一張信用卡。 五、一般消費不包含以下款項:預借現金、分期隨意金、各類繳費平台(包含但不限於各醫療院所費用、醫指付APP、電子化繳稅費平台、公務機關信用卡繳費平台、E政府服務平台、e-Bill全國繳費網等)、醫療費(含健康檢查)、代墊款(各項費用代繳、公路監理資費、罰鍰、水費、電費、瓦斯費、電信費、基金代扣繳)、透過「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提供之信用卡小額支付特約商店(如停車場、餐飲店、速食店、販賣機等)、以第三方支付(如街口、Line pay等)綁定日盛信用卡繳納各項費用、信用卡各項費用、年費、各項查(核)定稅款、學雜費、第四台(有線電視)、各項手續費、循環利息、違約金、退款、賭場交易、爭議款、儲值卡等非消費性款項。 |
一、符合資格後,可於「前期帳單結帳日之次次日」至「當期帳單結帳日之次日」使用停車優惠。 二、富邦尊御世界卡正附卡合併計算消費金額,可享使用次數正、附卡各1次;富邦J卡(現金回饋無票證版)正附卡分開依各卡計算消費金額及使用次數。 三、分期消費以分期金額認列。 四、每次限停一輛車,每天限使用一家停車場,限使用一張信用卡。 五、若使用後發現不符資格,依每小時新臺幣30元之標準收取「作業處理暨停車費」,並直接列帳於持卡人信用卡帳單中。 六、一般消費不包含以下款項:自動加值儲值金、icash Pay交易(含公共事業代收、代售服務等)、基金申購及代扣、eToro等境外投資交易(含換匯、虛擬貨幣等)、預借現金(含餘額代償及各項預借現金專案)本金及利息、聯合信用卡中心小額支付平台特約商店、學雜費、公路監理資費、各項規費、各類稅款、各醫療院所費用、醫指付、電子化繳稅費平台、公務機關信用卡繳費平台、各事業單位費用(水費、電費、瓦斯費、電信費、路邊停車費)、便利商店消費(含綁定該便利商店各行動支付,如全盈+Pay及LINE PAY等)、全聯福利中心消費(含各式行動支付,如Px pay 等)、循環息、分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其他一切與信用卡相關之手續費,如:年費、掛失費、國外交易手續費、緊急替代卡費用、各項繳款作業平台所收取之手續費等。 |
機場接送
機場外圍停車
合併基準日前 申請期限至合併基準日前二個月底,使用期限至合併基準日前一個月底止 |
合併基準後 | ||||||
---|---|---|---|---|---|---|---|
適用卡別 | 使用次數 | 登錄條件(擇1) | 使用條件 | 適用卡別 | 使用次數 | 登錄條件 | 使用條件 |
無限卡 | 不限次數,每次30天 | 免費登錄 | 使用時往前追溯2個月(含當月共計3個月)支付當次全額機票或80%以上團費 | 富邦尊御世界卡 | 不限次數,每次30天 | 免登錄 | 使用前90天內支付當次全額機票(含國內)或80%以上旅行社團費 |
商務御璽卡 | 一年4次,每次8天 |
(1)首年免費申請 (2)第二年起消費達新臺幣6萬元 |
(1)使用時往前追溯2個月(含當月共計3個月)支付當次全額機票或80%以上團費 (2)且前一個月消費金額達新臺幣3,000元 |
||||
鈦金卡 | 一年4次,每次8天 |
(1)首年免費申請 (2)第二年起消費達新臺幣6萬元 |
(1)使用時往前追溯2個月(含當月共計3個月)支付當次全額機票或80%以上團費 (2)且前一個月消費金額達新臺幣3,000元 |
富邦J卡(現金回饋無票證版) | 一年6次,每次8天 | 免登錄 | 使用前90天內支付當次全額機票(含國內)或80%以上旅行社團費且單筆達新臺幣6,000元 |
白金卡 | 一年2次,每次8天 | 前一年消費達新臺幣8萬元 | 使用時往前追溯2個月(含當月共計3個月)支付當次全額機票或80%以上團費 | ||||
金卡、普卡 | 一年2次,每次4天 |
![]() |
|||||
一、 於四天前向道路救援公司0800-865-168登錄後,直接前往停車場停車,登錄期限至合併基準日前二個月底,使用有效期限至合併基準日前一個月底,以入場日期為準)。 二、 正附卡分開依各卡計算消費金額及使用次數。 三、 若未符合使用條件,將自持卡人信用卡帳單收取該使用費新臺幣300元。 四、 合作停車場為:桃園國際機場-星威停車場。 |
一、正附卡分開依各卡計算消費金額及使用次數。 二、同筆機票或團費僅得就接送服務或機場外圍停車權益二擇一使用,倘二項權益皆使用,將依未符合使用資格向持卡人收取未符合之使用費。 三、停車場至機場之免費接駁若超過4人4件行李,每人每件加收新臺幣200元。(現場收費) 四、若未符合活動使用條件,將自持卡人信用卡帳單收取該使用費(免費停車天數x每日作業處理暨停車費,星威/展伸為新臺幣100元、大鵬為新臺幣150元)。 五、合作停車場如下: 桃園國際機場-星威停車場 台中國際機場-展伸停車場 高雄國際機場-大鵬停車場 |
道路救援
合併基準日前 登錄期限至合併基準日前二個月底,使用期限至合併基準日前一個月底 |
合併基準日後 | ||||||
---|---|---|---|---|---|---|---|
適用卡別 | 使用次數 | 登錄條件(擇1) | 使用條件 | 適用卡別 | 使用次數 | 登錄條件 | 使用條件 |
無限卡 | 不限次數,每次50KM | 免費登錄 | 無 | 富邦尊御世界卡 | 不限次數,每次50KM | 免費登錄 | 無 |
商務御璽卡 |
(1)首年免費申請 (2)第二年起消費達新臺幣6萬元 |
前一個月帳單消費金額達新臺幣3,000元 | |||||
鈦金卡 | 不限次數,每次50KM |
(1)首年免費申請 (2)第二年起消費達新臺幣6萬元 |
前一個月帳單消費金額達新臺幣3,000元 | 富邦J卡(現金回饋無票證版) | 歸戶一年2次,每次50KM | 免費登錄 | 前期帳單新增消費達新臺幣6,000元 |
白金卡 | 前一年消費達新臺幣8萬元 | 無 | |||||
金卡、普卡 | 不限次數,每次20KM |
![]() |
無 | ||||
一、需事先登錄,登錄消費條件依登錄卡別計算,正附卡分開依各卡計算一般消費金額,登錄期限至合併基準日前二個月底,使用期限至合併基準日前一個月底。 二、若未符合使用條件(商務御璽/鈦金卡前一個月消費金額滿3千元),將自持卡人信用卡帳單收取該次使用費新臺幣1,500元。 三、合作廠商:行遍天下 四、服務專線:0800-865-168 五、一般消費不包含以下款項:預借現金、分期隨意金、各類繳費平台(包含但不限於各醫療院所費用、醫指付APP、電子化繳稅費平台、公務機關信用卡繳費平台、E政府服務平台、e-Bill全國繳費網等)、醫療費(含健康檢查)、代墊款(各項費用代繳、公路監理資費、罰鍰、水費、電費、瓦斯費、電信費、基金代扣繳)、透過「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提供之信用卡小額支付特約商店(如停車場、餐飲店、速食店、販賣機等)、以第三方支付(如街口、Line pay等)綁定日盛信用卡繳納各項費用、信用卡各項費用、年費、各項查(核)定稅款、學雜費、第四台(有線電視)、各項手續費、循環利息、違約金、退款、賭場交易、爭議款、儲值卡等非消費性款項。 |
一、合併基準日起,需向北富銀重新完成車號登錄且生效後,依適用卡別使用規範,享有每次50KM道路救援。 二、富邦J卡(現金回饋無票證版)正附卡合併歸戶計算一般消費金額及使用次數。 三、合作廠商:行遍天下 四、服務專線:0800-099-885/語音登錄專線: 02-8751-1313按0完成登錄。 五、一般消費不包含以下款項:自動加值儲值金、icash Pay交易(含公共事業代收、代售服務等)、基金申購及代扣、eToro等境外投資交易(含換匯、虛擬貨幣等)、預借現金(含餘額代償及各項預借現金專案)本金及利息、聯合信用卡中心小額支付平台特約商店、學雜費、公路監理資費、各項規費、各類稅款、各醫療院所費用、醫指付、電子化繳稅費平台、公務機關信用卡繳費平台、各事業單位費用(水費、電費、瓦斯費、電信費、路邊停車費)、便利商店消費(含綁定該便利商店各行動支付,如全盈+Pay及LINE PAY等)、全聯福利中心消費(含各式行動支付,如Px pay等)、循環息、分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其他一切與信用卡相關之手續費,如:年費、掛失費、國外交易手續費、緊急替代卡費用、各項繳款作業平台所收取之手續費等。 |
旅平險
項目 | 合併基準日前 | 合併基準日後 |
---|---|---|
使用條件 | 刷付被保險人全額之公共運輸工具票款或80%以上之團費,即可享有以下保障。 | 刷付被保險人全額之公共運輸工具票款或80%以上之旅行社團費,即可享有以下保障。 |
被保險人 | 持有效承保之信用卡(含正卡及附卡)之持卡人、其配偶及未滿25足歲之未婚子女。 | 持有效承保之信用卡(含正卡及附卡)之持卡人,及持卡人於承保事故發生時之配偶及未滿25足歲之未婚子女。 |
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行平安險 | ||
每一人身故保險金 | 無限卡:新臺幣5,000萬元 | 富邦尊御世界卡:新臺幣5,000萬元 |
商務御璽卡:新臺幣3,000萬元 | ||
鈦金卡、白金卡新臺幣2,000萬元 金卡:新臺幣1,200萬元 普卡:新臺幣600萬元 |
富邦J卡(現金回饋無票證版):新臺幣2,000萬元 | |
傷害醫療費用 | 新臺幣10萬元 | 富邦尊御世界卡:新臺幣100萬元 富邦J卡(現金回饋無票證版):新臺幣10萬元 |
移靈費用 | 新臺幣3萬元 | 新臺幣3萬 |
旅遊不便險 | ||
班機延誤 | 無限卡、商務御璽卡、鈦金卡、白金卡、金卡、普卡:最高新臺幣7仟元 | 富邦尊御世界卡:最高新臺幣2萬元 富邦J卡(現金回饋無票證版):最高新臺幣1萬元 |
行李延誤 | 無限卡、商務御璽卡、鈦金卡、白金卡、金卡、普卡:最高新臺幣7仟元 | 富邦尊御世界卡:最高新臺幣2萬元 富邦J卡(現金回饋無票證版):最高新臺幣1萬元 |
行李遺失購物 | 無限卡、商務御璽卡、鈦金卡、白金卡、金卡:最高新臺幣3萬元 普卡:最高新臺幣2萬元 |
富邦尊御世界卡:最高新臺幣5萬元 富邦J卡(現金回饋無票證版):最高新臺幣3萬元 |
劫機補償 | 無限卡、商務御璽卡、鈦金卡、白金卡、金卡、普卡:每日最高新臺幣5仟元 | 富邦尊御世界卡:每日最高新臺幣1萬元 富邦J卡(現金回饋無票證版) :每日最高新臺幣5仟元 |
旅行文件重置及滯留必要費用 | 無限卡、商務御璽卡、鈦金卡、白金卡、金卡、普卡:無 | 富邦尊御世界卡:每日最高新臺幣3萬元 富邦J卡(現金回饋無票證版) :每日最高新臺幣1萬元 |
行程縮短或取消 | 無限卡、商務御璽卡、金卡、白金卡、金卡、普卡:無 | 富邦尊御世界卡、富邦J卡(現金回饋無票證版):最高新臺幣3萬元 |
備註 |
一、旅遊不便保險之保障項目(不含劫機補償)每一事故持卡人及其家屬之賠償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二倍為限。 二、申請費用皆需單據正本,並以承保信用卡刷付。 三、詳細承保範圍、理賠所需文件請詳見網站公告。 |
一、富邦尊御世界卡以同一張北富銀信用卡刷付被保險人全額之公共運輸工具票款或80%以上之旅行社團費金額之保額。 二、上述旅遊不便險(不含劫機補償、行程縮短或取消、旅行文件重置及滯留必要)為每人每次事故最高保險金額,每卡每次事故 之保險金額合計最高以二倍為限。 三、申請費用皆需收據或發票正本,並以承保信用卡刷付。 四、保險公司於保險證所載之保險金額內負理賠責任,採實支實付。 五、詳細承保範圍、理賠所需文件請詳見網站公告。 |
理賠申請 |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4小時客戶服務電話:0800-260-168代碼2 公共運輸期間旅行平安險、旅遊不便險:02-2577-9868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4小時服務專線:0800-009-888 公共運輸期間旅行平安險:02-6636-7890 #53095 旅遊不便險:02-2577-5455 #7 |
秘書服務
合併基準日前 | 合併基準日後 |
---|---|
日盛VISA無限卡服務專線:0080-1-103-966 |
富邦尊御世界卡:24小時客服專線(02)8751-9696 日盛銀無限卡:使用原服務專線0080-1-103-966 日盛銀商務御璽卡:24小時客服專線:(02) 8751-9696 |
日盛銀VISA商務御璽卡服務專線:(02)6619-9312 | |
日盛銀VISA白金卡服務專線:(02)6619-9312 |
富邦J卡(現金回饋無票證版)秘書服務專線:00801-814-685 北富銀信用卡:24小時客服專線:(02)8751-1313 |
信用卡費繳款方式:
自動扣繳 |
一、日盛銀信用卡持卡人,於合併基準日後將依下列規則,於新繳款截止日進行信用卡費之自動扣繳,無須另外申請。
(一)合併基準日前,如已於日盛銀或北富銀其中一家銀行有申請自動轉帳扣繳者,合併基準日後,將依與該銀行原約定方式進行自動扣繳(惟原未約定帳戶自動扣繳之其他北富銀或日盛銀之信用卡卡費將一併計入)。 (二)於日盛銀及北富銀兩家銀行皆有申請自動轉帳扣繳者,將依與北富銀約定之方式進行自動扣繳。 二、合併基準日後如需使用自動扣繳服務,可依以下方式進行設定或申辦: (一)富邦網路銀行:登入後選擇「繳款/費/稅 > 自動扣繳設定 > 北富銀信用卡」,即可完成自動扣繳設定。合併基準後之登入帳號密碼及登入方式請參閱「個人網/行銀服務調整」說明。 (二) 臨櫃/郵寄申請:至北富銀官方網站下載或至各分行索取「信用卡帳款自動轉帳付款授權書」,填妥資料後郵寄至「104-99 台北郵局第 17-111 號信箱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信用卡處收」。 三、授權扣款金額扣款約定: (一)以北富銀帳戶自動轉帳付款者,北富銀得自約定扣款日至次期結帳前一營業日期間逐日扣抵該帳戶所有餘額至約定比率為止,持卡人就支付遲延而產生之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應自行負責。 (二) 以他行帳戶自動轉帳付款者,若扣繳當日帳戶餘額不足支付授權扣抵金額時,則當期不予扣抵,持卡人就支付遲延而產生之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應自行負責。 |
以日盛銀存款帳戶代扣繳信用卡費 |
一、北富銀信用卡持卡人,如原約定以日盛銀存款帳戶透過ACH委託自動轉帳扣繳富邦信用卡帳款者,於合併基準日前,若扣繳當日帳戶餘額不足支付授權扣繳金額時,則當期不予扣繳;自合併基準日起,若未另行約定或變更自動扣繳帳戶,則將以原約定之日盛銀存款帳戶,依北富銀存款帳戶自動轉帳扣繳方式,自扣款日逐日扣取該帳戶餘額,至應扣繳帳款全部清償為止。 二、如需變更ACH委託自動轉帳扣繳帳戶,您可臨櫃或郵寄申請:至北富銀官方網站下載或至各分行索取「信用卡帳款自動轉帳付款授權書」,填妥資料後郵寄至「104-99 台北郵局第 17-111 號信箱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信用卡處收」。 |
臨櫃繳款 |
合併基準日後,可持帳單繳款聯至國內北富銀、郵局、全國農業金庫暨農漁會信用部臨櫃繳納信用卡帳款。於營業日下午15:30前繳納,帳款將於1~2個營業日入帳。及其他費用應自行負責。 |
超商繳款 |
一、合併基準日後,可持列有「7-11、全家、萊爾富、OK超商收執聯」之帳單,至國內7-11、全家、萊爾富、OK超商繳款,並請自行勾選擇一繳納「應繳總金額」或「最低應繳金額」。 二、登入富邦行動銀行後點選「超商繳款條碼」,可選擇繳納「應繳總金額」、「最低應繳金額」,或「自行設定繳款金額」,並於產出條碼後持條碼畫面至7-11、全家、萊爾富、OK超商繳款。 三、可至7-11 ibon便利生活站查詢當期帳單金額並列印繳款單,並可自行設定繳款金額,每期帳單以列印5次為限。 四、便利商店繳付金額最高以新臺幣2萬元(含)為限,為保障持卡人權益,繳款後請保留繳款證明單,以便查詢繳款狀況。帳款將於2~3個營業日入帳。 |
郵政劃撥 | 合併基準日後,可至郵局填寫劃撥單,劃撥帳號「18911283」,戶名「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處」,並於通訊欄註明帳單正面的轉帳帳號、姓名,帳款將於3~5個營業日入帳。 |
支票繳款 |
一、合併基準日後,如以支票繳款,請開具抬頭「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劃線並註明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並請於支票之背面寫明正卡持卡人之身分證字號(如以一張支票繳付一個以上之帳戶,務必分別寫明各正卡持卡人之身分證字號及金額),以掛號方式寄至「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五十號六樓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處 收」。 二、為避免因交換作業延誤入帳時間,請預留郵遞及票據交換時間,請於繳款截止日前七個營業日寄達,帳款將於支票兌現日之次營業日入帳。 |
電匯繳款 |
一、合併基準日後,可於國內任何已參加財金公司跨行通匯連線網路之金融機構辦理電匯繳款,匯款欄位說明如下: (1)受款人戶名:正卡持卡人姓名 (2) 解款行名稱及代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瑞湖分行 0127417」 (3) 轉入帳號:列示於帳單正面 二、如於營業日下午15:30前匯款,帳款將於次一營業日入帳。 |
語音轉帳 |
一、合併基準日後,撥打北富銀專線(02)8751-6665,輸入快速碼「162」,即可使用電話銀行服務轉繳本人之信用卡帳款。合併後之電話銀行語音密碼請參閱「電話銀行服務」說明。 二、如於營業日下午15:30前繳納,帳款將於次一營業日入帳。 |
網路銀行 |
一、合併基準日後,登入富邦網路銀行後,選擇「繳款/ 費/稅」之「繳信用卡款」,即可繳納信用卡帳款。合併後之登入帳號密碼及登入方式請參閱「個人網/行銀服務調整」說明。 二、如於營業日下午15:30前繳納,帳款將於次一營業日入帳。 |
行動銀行 |
一、合併基準日後,登入「富邦行動銀行」APP後,選擇「繳費」之「繳卡費」,即可繳納信用卡帳款。合併後之登入帳號密碼及登入方式請參閱「個人網/行銀服務調整」說明。 二、如於營業日下午15:30前繳納,帳款將於次一營業日入帳。 |
網路ATM | 一、合併基準日後,至北富銀官網「網路ATM」,以晶片金融卡登入後,選擇「繳款繳稅>北富銀信用卡費>輸入帳號:663+正卡持卡人身分證字號(身分證字號共11碼,A=01、B=02,以此類推) >輸入轉帳繳款金額>輸入晶片卡密碼及驗證碼>交易完成」即可完成繳款,帳款將於第2~3個營業日入帳。 |
實體ATM轉帳 |
一、轉帳繳款:合併基準日後,貼有「跨行轉帳」標誌之自動櫃員機,選擇「繳費」功能,依指示輸入資訊: (1) 輸入銀行代號「012」 (2) 輸入轉帳帳號:列示於帳單正面「7417」開頭之12碼繳款帳號;或663+身分證字號11碼,英文字母A=01、B=02,以此類推 (3) 輸入繳款金額 二、如於營業日下午15:30前繳納,帳款將於次一營業日入帳。 |
自動存款機現金繳款 |
一、合併基準日後,於北富銀自動存款機以原日盛銀信用卡或北富銀信用卡或選擇「無卡交易」繳交北富銀信用卡款,依指示放入現金,即可完成繳款。 二、每次存放鈔票以30張為限,且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累計繳款金額不得低於當期帳單最低應繳金額,不接受硬幣。 三、外籍人士不適用此繳費方式。 四、如於營業日下午15:30前繳納,帳款將於次一營業日入帳。 |
全國繳費網繳款 |
一、合併基準日後,「全國繳費網」支持使用任一家銀行活存帳戶繳納北富銀信用卡費,每筆手續費12元。 二、進入網站後,選擇「信用卡費>選擇信用卡銀行為北富銀>輸入銷帳編號:663+正卡持卡人身分證字號(身分證字號共11碼,A=01、B=02,以此類推) >繳款金額>選擇繳款方式>確認」即可完成繳款,帳款將於第2~3個營業日入帳。 |
LINE Pay Money繳款 |
一、合併基準日後,於LINE點選「錢包>生活繳費>信用卡費>選擇北富銀」,點選掃瞄圖示,依序分別掃瞄帳單上之超商三段式條碼。 二、 持卡人可就「應繳總金額」或「最低應繳金額」所產出條碼擇一繳付,每筆繳款金額上限為新臺幣2萬元,選定條碼並完成繳費後即無法取消該筆繳款。 三、每期帳單限使用LINE Pay Money繳款3次,帳款將於繳款後2個工作天入帳。 |
e化繳費網 |
一、合併基準日後,進入「富邦e化繳費網」,輸入繳款帳號、繳款金額,選擇使用金融帳戶或晶片金融卡(需讀卡)繳款。同一繳款帳號,每期跨行繳費(含金融帳戶/晶片金融卡)以3次為限。 二、如於營業日下午15:30前繳納,帳款將於次一營業日入帳。 |
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條文對照表
修訂前(原日盛銀信用卡約定條款) | 修訂後(北富銀信用卡約定條款) | |||||||||||||||||||||||||||
---|---|---|---|---|---|---|---|---|---|---|---|---|---|---|---|---|---|---|---|---|---|---|---|---|---|---|---|---|
本信用卡約定條款審閱期間為七日,若您不同意約定條款之內容,敬請於收到卡片七日內將信用卡剪斷註明停用並掛號寄回本行。申請人茲向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貴行),申請持用信用卡之正卡或附卡(以下簡稱信用卡),並願遵守以下各約定條款: | 申請人(包括正、附卡申請人,以下簡稱甲方)茲向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申請持用乙方發行之信用卡,甲方及其保證人與乙方約定並同意遵守以下各約定條款。本約定條款之審閱期間為七日,自收到本約定條款日起算: | |||||||||||||||||||||||||||
第一條(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持卡人:指經貴行同意並核發信用卡之人,且無其他特別約定時,包含正卡及附卡持卡人。 二、收單機構:指經各信用卡組織授權辦理特約商店簽約事宜,並於特約商店請款時,先行墊付持卡人交易帳款予特約商店之機構。 三、特約商店:指與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契約,並依該契約接受信用卡交易之商店,且無其他特別約定時,包含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 四、信用額度:指如無其他特別約定時,係指貴行依持卡人之財務收入狀況、職業、職務或與金融機構往來紀錄等信用資料,核給持卡人累計使用信用卡所生帳款之最高限額。 五、應付帳款:指如無其他特別約定時,係指當期及前期累計未繳信用卡消費全部款項、分期消費每期應付之分期本金、預借現金金額,加上循環信用利息、分期付款利息、分期付款遲延利息、分期付款手續費、年費、預借現金手續費、違約金、掛失手續費、調閱簽帳單手續費或分國外交易手續費等其他應繳款項。 六、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指依第十四條第四項或第十五條第二項計算循環信用時,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至全部應付帳款結清之日止,所有入帳之每筆信用卡消費款項與預借現金金額之未清償部分,但不包含循環信用利息、違約金及年費、基金代扣繳款及手續費、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手續費、調閱簽帳單手續費或國外交易手續費、分期消費每期應付之分期本金、分期付款手續費、分期付款利息、分期付款遲延利息,也不包含當期消費帳款及當期預借現金。 七、入帳日:指貴行代持卡人給付款項予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或為持卡人負擔墊款義務,並登錄於持卡人帳上之日。 八、結匯日:係指持卡人於國外持卡消費後,由貴行或貴行授權之代理人依各信用卡組織按約所列匯率,將持卡人之外幣應付帳款折算為新臺幣結付之日。 九、結帳日:係指貴行按期結算持卡人應付帳款之截止日。超過結帳日後始入帳之應付帳款列入次期計算之。 十、繳款截止日:指持卡人每期繳納應付帳款最後期限之日。 十一、帳單:指貴行交付持卡人之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 |
第一條(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持卡人:指經乙方同意並核發信用卡之人,且無其他特別約定時,包含正卡及附卡持卡人。 二、收單機構:指經各信用卡組織授權辦理特約商店簽約事宜,並於特約商店請款時,先行墊付持卡人交易帳款予特約商店之機構。 三、特約商店:指與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契約,並依該契約接受信用卡交易之商店,且無其他特別約定時,包含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 四、信用額度:指如無其他特別約定時,係指乙方依甲方之財務收入狀況、職業、職務或與金融機構往來紀錄等信用資料,核給甲方累計使用信用卡所生帳款之最高限額。 五、應付帳款:指如無其他特別約定時,係指當期及前期累計未繳信用卡消費全部款項、預借現金金額,加上循環信用利息、年費、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手續費或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等其他應繳款項。 六、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指依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計算循環信用時,自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各筆帳款結帳日起 各筆帳款當期繳款截止日起 至全部應付帳款結清之日止,所有入帳之每筆信用卡消費款項與預借現金金額之未清償部分,但不包含當期消費帳款、當期預借現金金額、分期消費每期應付之分期本金及其利息、遲延利息、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年費、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手續費或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等費用。 七、入帳日:指乙方代甲方給付款項予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或為甲方負擔墊款義務,並登錄於甲方帳上之日。 八、結匯日:係指甲方於國外持卡消費後,由乙方或乙方授權之代理人依各信用卡組織按約所列匯率,將甲方之外幣應付帳款折算為新臺幣或約定外幣結付之日。 九、結帳日:係指乙方按期結算甲方應付帳款之截止日。超過結帳日後始入帳之應付帳款列入次期計算之;結帳日如遇連續假日,則提前至該連續假日首日結算。 十、繳款截止日:指甲方每期繳納應付帳款最後期限之日。 十一、帳單:指乙方交付甲方之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 |
|||||||||||||||||||||||||||
第二條(申請) • 信用卡申請人應將個人、財務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據實填載於申請表格各欄,並依貴行要求提出真實及正確之有關資料或證明文件。 •信用卡持卡人留存於貴行之資料有所變動時,持卡人本人應立即通知貴行 。 |
第二條(申請) 甲方應將個人、財務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據實填載於申請表格各欄,並依乙方要求提出真實及正確之有關資料或證明文件。 於信用卡有效期間內,甲方所填之申請書內容或留存於乙方之資料有所變動時,甲方應即以電話或書面通知乙方更改,未依前述約定辦理致生任何延誤或損失,由甲方及其保證人負責。 |
|||||||||||||||||||||||||||
第三條(附卡持卡人) • 正卡持卡人得為經貴行同意為第三人申請核發附卡,且正卡持卡人就其本人與附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之全部負清償責任。 • 如正卡持卡人未依前項規定清償時,附卡持卡人僅就使用該附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 • 正卡持卡人得隨時通知貴行停止或終止附卡持卡人之使用權利。 • 貴行停止正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或正卡信用卡契約被終止或解除時,除另有約定外,附卡亦應隨之停止使用、契約終止或解除。 |
第三條(正、附卡持卡人) 正卡持卡人之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或配偶之父母,得向乙方申請信用卡附卡。正卡持卡人就附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之全部負連帶清償責任。如正卡持卡人未依前項規定清償時,附卡持卡人則僅就使用該附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乙方對正卡人依本約定條款所為之調整信用額度、拒絕授權、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暫時停止或強制停用正卡人使用信用卡及乙方得對正卡人主張之其他權利,其效力均及於附卡人;乙方並得要求甲方另覓保證人。 正卡持卡人得隨時通知乙方停止或終止附卡持卡人之使用權利。 乙方停止正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或正卡信用卡契約被終止或解除時,除另有約定外,附卡亦應隨之停止使用、契約終止或解除。 |
|||||||||||||||||||||||||||
第四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 貴行僅得於信用卡申請或履行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 (含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基於前項之特定目的範圍內,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 (含保證人)同意貴行得將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貴行之往來資料(以下簡稱個人資料)提供予持卡人所持用聯名(認同)卡之聯名(認同)團體、往來金融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各合作發卡之國際組織、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受貴行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及前項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同意之對象等第三人,亦得隨時於相關法規所允許之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但貴行提供予前述機構之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貴行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更正或補充,及通知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 • 受貴行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權利者,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貴行及受貴行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請求連帶賠償。 • 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提供貴行之相關資料,如遭貴行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且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向貴行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貴行應即提供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 貴行非經由申請人或持卡人同意或依其他法令或本約定另有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本條所指定之機構以外之第三人。 |
第四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 甲方及其保證人皆瞭解並同意: 1、乙方僅得於信用卡申請或履行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甲方及其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基於前款之特定目的範圍內,甲方及其保證人同意乙方得將甲方及其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乙方之往來資料(以下簡稱個人資料)提供予甲方往來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國際組織、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票據交換所、勞工保險局。 3、乙方基於服務客戶之立場,得透過郵件、通信網路等,提供郵購商品及各項資訊。 4、乙方對於甲方之債權得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六條及相關法令信託予受託機構,且該等信託移轉通知事宜同意乙方得以公告方式代行之。另如資產之信託移轉涉及債務承擔者,甲方於公告期間內不為異議即視為承認。 受乙方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及前項第二款甲方及其保證人同意之對象等第三人,亦得隨時於相關法規所允許之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但乙方提供予前述機構之甲方及其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乙方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更正或補充,及通知甲方及其保證人。 受乙方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甲方及其保證人權利者,甲方及其保證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乙方及受乙方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請求連帶賠償。 甲方及其保證人提供乙方之相關資料,如遭乙方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甲方及其保證人,且甲方及其保證人向乙方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乙方應即提供甲方及其保證人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
|||||||||||||||||||||||||||
第五條(信用額度) • 貴行得視持卡人之信用狀況核給信用額度,且得於發卡後由貴行自行或依持卡人之要求,按持卡人當時之信用狀況核給信用額度,並通知持卡人;貴行自發卡後有權隨時查詢持卡人之信用狀況(包括但不限於持卡人所有於金融機構之信用額度及負債情形)及經濟來源(含持卡人平均月收入、其他之償債能力)如有足以降低貴行對持卡人信用之評估及逾越法令限制之情形時,持卡人應依貴行之要求,提供貴行重新認可之最新財務資料,以證明持卡人對其所有債務之清償能力,並由貴行重新核給額度,如重新核給之額度高於原額度,應事先通知正卡持卡人並取得其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持卡人如不同意者,得通知貴行終止本契約。 • 持卡人除有第八條第四項第五款但書所定情形外,不得超過貴行核給之信用額度使用信用卡。但持卡人對超過信用額度使用之帳款仍付清償責任,貴行對於持卡人調降信用額度之要求,於貴行所規定各卡別最低額度以上者,貴行不得拒絕。 • 前二項信用額度調整,若原徵有保證人者,除調高信用額度應事先通知保證人並獲其書面同意外,應於調整核准後通知保證人及附卡持卡人。 • 貴行如未確實驗證持卡人或保證人身分,應就持卡人或保證人信用額度調高所造成損失,負擔相關損失責任。 |
第六條(信用額度之調整及通知) 乙方得視甲方之信用狀況及往來情形核給信用額度,且得依甲方之申請或乙方以書面通知甲方調整之;甲方如不同意者,得以書面通知乙方調回原額度或終止本契約。乙方並得自發卡後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審視甲方當時之信用狀況重新核給信用額度,若重新核給之信用額度與原額度不同,乙方應通知甲方,且若重新核給之信用額度高於原額度,應取得甲方書面同意後始得調高甲方信用額度,若重新核給之信用額度低於原額度,甲方如不同意者,得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但如乙方依第二十二條降低甲方之信用額度,不適用本項規定。 甲方得要求乙方調高或降低信用額度;乙方對於甲方調降信用額度之要求,於乙方所規定各卡別最低額度以上者,乙方不得拒絕。 前二項信用額度調整,若原徵有保證人者,除調高信用額度應事先通知保證人並獲其書面同意外,應於調整核准後通知保證人。 第一項及第三項書面同意之方式,甲方亦得透過網路認證或自動提款機或自動貸款機之方式為之。如乙方未確實驗證甲方或保證人身分,應就甲方或保證人信用額度調高所造成損失,負擔相關損失責任。 甲方如需超過信用額度使用信用卡交易時,須事先徵得乙方同意。 甲方除有第八條第四項第五款但書所定情形外,不得超過乙方核給之信用額度使用信用卡。 甲方及其保證人對超過額度使用之帳款,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全部超額之帳款;且就該信用卡停止使用生效前或生效後所發生之帳款及費用仍應負清償責任。 |
|||||||||||||||||||||||||||
第六條(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 • 貴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確保持卡人於貴行自行或由各收單機構提供之特約商店,使用信用卡而取得商品、勞務、其他利益或預借現金,並依持卡人約定之指示方式為持卡人處理使用信用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 • 持卡人之信用卡屬於貴行之財產,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及使用信用卡。貴行僅授權正卡持卡人或附卡持卡人本人在信用卡有效期限內親自僅分別使用,不得讓與、轉借、提供擔保或以任何方式將信用卡或其卡片上資料交付或授權他人使用。 • 持卡人就開卡密碼、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就其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應予以保密,不得告知第三人。 • 持卡人不得與 他人或特約商店為虛偽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以使用信用卡方式折換現金或取得利益。 • 持卡人違反第二項至第四項約定產生之應付帳款者,亦應對之負清償責任。貴行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持卡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
第七條(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 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確保甲方於乙方自行或由各收單機構提供之特約商店,使用信用卡而取得商品、勞務、其他利益或預借現金,並依與甲方約定之指示方式為甲方處理使用信用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 甲方之信用卡屬於乙方之財產,甲方應妥善保管及使用信用卡。 乙方僅授權正卡持卡人或附卡持卡人本人在信用卡有效期限內分別使用,甲方應親自使用信用卡,不得讓與、轉借、提供擔保或以其他方式將信用卡或卡片上資料交付或授權他人使用。 甲方開卡及使用自動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就其開卡密碼、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應予以保密,不得告知第三人。 甲方不得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為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以使用信用卡方式折換現金或取得利益。 甲方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應繳付當期帳單所載之應付帳款或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帳款。 違反第二項到第六項約定致生之一切款項及損害,應由甲方及其保證人負清償責任。 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甲方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
|||||||||||||||||||||||||||
第七條(年費) • 信用卡申請人於貴行核發信用卡後,除經貴行同意免收或減收年費外,應於貴行指定期限內繳交年費(各卡年費詳見信用卡申請書),且不得以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第四項及第五項之事由或其他事由請求退還年費。但本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四項及第二十一條約定之情形,不在此限。 • 因不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致終止契約或暫停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達一個月以上者,持卡人得請求按實際持卡月數(未滿一個月者,該月不予計算)比例退還部分年費。 • 申請人於收到核發之信用卡七日內,得將信用卡截斷註明停用並以掛號郵件寄回方式通知貴行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已使用核發新卡者,不在此限。 |
第五條(年費) 甲方於乙方核發信用卡後,除經乙方同意免收或減收年費外,應於乙方指定期限內繳交年費(各卡年費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否則乙方得經事先通知或催告後,逕行終止本約定條款或停止其使用信用卡之權利。且不得以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五項約定之事由或其他事由請求退還年費。但屬本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約定之情形,則不在此限。 因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終止契約或暫停甲方使用信用卡之權利達一個月以上者,甲方得請求按實際持卡月數(未滿一個月,該月不予計算)比例退還部分年費。 甲方於收到核發之信用卡七日內,得通知乙方解除契約,惟甲方應以書面通知乙方,並將信用卡截斷以掛號寄回乙方,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已使用該新卡者,則不在此限。 |
|||||||||||||||||||||||||||
第八條(一般交易及退貨等處理程序) • 持卡人收到信用卡後,應立即在信用卡上簽名,以降低遭第三人冒用之可能性。 •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交易時,於出示信用卡刷卡後,經查對無誤,應於簽帳單上簽名確認,並自行妥善保管簽帳單收執聯,以供查證之用。 • 持卡人於特約商店同意持卡人就原使用信用卡交易辦理退貨、取消交易、終止服務、變更貨品或其價格時,應向特約商店索取退款單,經查對無誤後,應於退款單上簽名確認,並自行妥善保管退款單收執聯,以供查證之用。但經持卡人及特約商店同意,得以特約商店自行簽認,並以持卡人保留之退貨憑證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之方式代之。 • 特約商店於下列情形得拒絕接受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交易: 1.信用卡為偽造、變造或有破損、斷裂、缺角、打洞、簽名欄為空白、簽名模糊無法辨認及簽名塗改之情事者。 2.信用卡有效期限屆至、業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辦理掛失或本契約已解除或終止者。 3.貴行已暫停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者。 4.持卡之人在簽帳單上之簽名與信用卡上之簽名不符、持卡之人與信用卡上之照片不符,或得以其他方式證明持卡之人非貴行同意核發信用卡之本人者。 5.持卡人累計本次交易後,已超過貴行原核給信用額度者。但超過部份經持卡人以現金補足,或經貴行考量持卡人之信用及往來狀況,特別授權特約商店得接受其使用信用卡交易者,不在此限。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之情形者,特約商店得拒絕返還該信用卡。 • 持卡人如遇有特約商店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依第四項各款以外之事由拒絕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交易,或以使用信用卡為由要求增加商品或服務價格者,得向貴行提出申訴,貴行應自行或於轉請收單機構查明後,將處理情形告知持卡人。如經查明就特約商店或預借現金機構上述情事,貴行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對持卡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交易並辦理貴行提供之信用卡分期付款者,持卡人同意支付分期付款手續費、分期付款利息或作業處理費(依貴行政策調整計收標準)予貴行。上開交易總金額(含分期付款手續費、分期付款利息或作業處理費)不得高於持卡人之信用卡可使用餘額,尚未繳付之金額均會佔用持卡人之信用額度,且每期應繳金額將全額計入信用卡帳單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持卡人於分期付款期間內,原指定扣款之信用卡若停用或未獲貴行續發新卡時,持卡人授權貴行逕自持卡人持有之其他貴行信用卡扣繳後續分期帳款,但持卡人若有違反信用卡約定條款之情事,或雖無違反信用卡約定條款但未持有其他貴行信用卡得供扣繳後續帳款者,即不得再享有貴行提供之信用卡分期付款,持卡人應一次付清所有剩餘未到期之帳款。持卡人知悉貴行已將上開分期交易總金額一次墊付予特約商店,且貴行於買賣交易中僅涉及代墊款項之資金關係,並未介入商品(服務)之交付或商品(服務)瑕疵等實體買賣關係,有關商品(服務)瑕疵、退(換)貨、價差退款、售後服務及其他交易糾紛或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解除契約等相關事宜。 |
第八條(一般交易及退貨等處理程序) 甲方收到信用卡後,應立即在信用卡上簽名,以降低遭第三人冒用之可能性。 甲方使用信用卡交易時,於出示信用卡刷卡後,經查對無誤,應於簽帳單或乙方指定之其他憑證上簽具與信用卡上相同之簽名確認,並自行妥善保管簽帳單之收執聯,以供查證之用。甲方不得以未閱覽簽帳單、其他憑證正本或簽名式樣不符為理由,作為拒繳應付款項之抗辯。 甲方於特約商店同意甲方就原使用信用卡交易辦理退貨、取消交易、終止服務、變更貨品或其價格時,應向特約商店索取退款單,經查對無誤後,應於退款單上簽名確認,並自行保管退款單收執聯,以供查證之用。但經甲方及特約商店同意後,得以特約商店自行簽認,並以甲方保留之退貨憑證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替代之。 甲方同意其所簽具之簽帳單或其他乙方指定之憑證、電腦單據,其影本之效力與正本相同,乙方無需取具正本為之證明。 特約商店於下列情形得拒絕持卡之人使用信用卡交易: 1.信用卡有偽造、變造或有破損、斷裂、缺角、打洞、簽名欄為空白、簽名模糊無法辨認及簽名塗改之情事者。 2.信用卡有效期限屆至、業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辦理掛失或本契約已解除或終止者。 3.乙方已暫停甲方使用信用卡之權利者。 4.持卡之人在簽帳單上之簽名與信用卡上之簽名不符、持卡之人與信用卡上之照片不符,或得以其他方式證明持卡之人非乙方同意核發信用卡之本人者。 5.甲方累計本次交易後,已超過乙方原核給信用額度者。但超過部分經甲方以現金補足,或經乙方考量甲方之信用及往來狀況,特別授權特約商店得接受其使用信用卡交易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之情形者,特約商店得拒絕返還該信用卡。 甲方如遇有特約商店或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依第五項各款以外之事由拒絕甲方使用信用卡交易,或以使用信用卡為由要求增加商品或服務價格者,得向乙方提出申訴,乙方應轉請收單機構查明,待收到回覆後,再將處理情況告知甲方。如經查明就特約商店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有上述情事,乙方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對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
|||||||||||||||||||||||||||
第九條(特殊交易) • 依交易習慣或交易特殊性質,其係以郵購、電話訂購、傳真、網際網路、行動裝置、自動販賣設備等其他類似方式訂購商品、取得服務、代付費用而使用信用卡付款,或使用信用卡於自動化設備上預借現金等情形,貴行得以密碼、電話確認、收貨單上之簽名、郵寄憑證或其他得以辨識當事人同一性及確認持卡人意思表示之方式代之,無須使用簽帳單或當場簽名。 • 持卡人簽署貴行「信用卡分期付款」產品約定書,爾後接獲貴行通知特定信用卡交易得申請設定各項分期功能之訊息時,同意得以透過網路銀行、電話語音及致電客服專員等方式設定分期期數及金額,作為辨識當事人同一性及確認持卡人意思表示之方式,視為持卡人已同意就該信用卡交易向本行申請設定分期功能。 • 持卡人原須以簽名方式結帳之交易,倘國內消費金額於新臺幣3,000元以下或國外消費金額屬於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之免簽名交易者,特約商店得以免簽名方式結帳。 |
第九條(特殊交易) 依一般交易習慣或交易特殊性質,其係以郵購、電話訂購、傳真、網際網路、行動裝置、自動販賣設備、飯店訂房等其他類似方式訂購商品、取得服務、代付費用而使用信用卡付款,或使用信用卡於自動化設備上預借現金等情形,乙方得以密碼、電話確認、收貨單上之簽名、郵寄憑證或其他得以辨識當事人同一性及確認甲方意思表示之方式代之,無須使用簽帳單或當場簽名。 甲方有為前項交易時,不得以未簽名為理由,作為拒繳應付款項之抗辯。 甲方原須以簽名方式結帳之交易,倘國內消費金額於新臺幣三千元以下或國外消費金額屬於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之免簽名交易者,特約商店得以免簽名方式結帳。 |
|||||||||||||||||||||||||||
第十條(預借現金) • 持卡人以信用卡辦理預借現金時,須依貴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規定及程序辦理,並應繳付貴行依每筆預借現金金額百分之三點五加新臺幣壹佰元計收手續費,並得隨時清償,預借現金金額於當期繳款期限截止日前如未全部清償,貴行得就未清償部份依第十五條約定計收循環信用利息或逾期手續費。 • 持卡人不得以信用卡向未經主管機構核准或非各信用卡組織委託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或向第三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 • 貴行如同意向持卡人提供預借現金服務者,持卡人得隨時開啟或要求停止使用預借現金功能。 • 貴行不主動寄發預借現金密碼函,待持卡人持卡滿六個月後得致電貴行客服中心申請寄發。持卡人如遺失或遺忘預借現金密碼,或欲停止預借現金使用功能得致電貴行客服中心辦理。 • 可預借現金額度,視持卡人之消費及信用狀況而定。 |
第十條(預借現金) 甲方以信用卡向乙方指定機構辦理預借現金時,須依乙方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規定及程序辦理,每筆交易並須負擔乙方規定之手續費,並得隨時清償。 前項乙方規定之手續費計算方式如下: 每筆預借現金手續費=預借現金金額(新臺幣)×2.5%,應付預借現金指定機構之費用及上項手續費,併入每月帳款計收。 預借金額於當期繳款期限截止日前如未全部清償,乙方得就未清償部分依第十四條約定計收循環信用利息。 甲方不得以信用卡向未經主管機構核准或非各信用卡組織委託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或向第三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 甲方得隨時開啟或要求停止使用預借現金功能。 |
|||||||||||||||||||||||||||
第十一條(暫停支付) • 持卡人如與特約商店就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金額,或與委託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就取得金錢之金額有所爭議時,應向特約商店或委託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尋求解決,不得以此作為向貴行拒繳應付帳款之抗辯。 •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時,如符合各信用卡組織作業規定之下列特殊情形:如預訂商品未獲特約商店移轉商品或其數量不符、預訂服務未獲提供,或於自動化設備上預借現金而未取得金錢或數量不符時,應先向特約商店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尋求解決。如無法解決時,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檢具貴行要求之相關證明文件,請求貴行就該筆交易以第十三條帳款疑義處理程序辦理,不受前項約定之限制。 •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進行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交易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向特約商店解除契約者,準用前項之約定。 |
第十一條(暫停支付) 甲方如與特約商店就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金額,或與委託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就取得金錢之金額有所爭議時與乙方無涉,甲方應向特約商店或委託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尋求解決,不得以此作為向乙方拒繳應付帳款之抗辯。 甲方使用信用卡時,如符合各信用卡組織作業規定之下列特殊情形:如預訂商品未獲特約商店移轉商品或其數量不符、預訂服務未獲提供,或於自動化設備上預借現金而未取得金錢或數量不符時,應先向特約商店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尋求解決。如無法解決時,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檢具乙方要求之相關證明文件,請求乙方就該筆交易以第十三條帳款疑義處理程序辦理,不受前項約定之限制。 甲方使用信用卡進行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交易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向特約商店解除契約者,準用前項之約定。 |
|||||||||||||||||||||||||||
第十二條(帳單及其他通知) • 持卡人之應付帳款如於當期結帳日前發生變動或尚未清償,除持卡人已逾期繳款進入催收程序將依貴行催收方式辦理外,貴行應按約定依持卡人指定之帳單地址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或其他方式寄送帳單;貴行應按期寄發帳單,如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起七日前,仍未收到帳單,得向貴行查詢,並得請求以掛號郵件、限時郵件、普通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適當方式補送,其費用由貴行負擔。 •信用卡持卡人於申請表格所載之連絡地址或其他聯絡方式有所變更而未通知貴行者,則以最後通知之連絡地址或申請表格上所載連絡地址為貴行應為送達之處所。貴行將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向持卡人最後通知之連絡地址或申請表格所載連絡地址發出後,經通常郵遞之期間,即推定已合法送達。 • 對於持卡人要求貴行補寄非當期之帳單,貴行得依約定申請調閱之程序、條件及手續費,補寄(調閱)三個月以前的消費明細帳單或每月補寄(調閱)消費明細帳單次數逾三次者,每月每份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 • 貴行得就正卡及附卡之帳單合併印製。但附卡持卡人得請求提供附卡消費明細清單。 • 貴行將持卡人延遲繳款超過一個月以上、強制停卡、催收及呆帳等信用不良之紀錄登錄於聯徵中心前,須於報送5日前將登錄信用不良原因及對持卡人可能之影響情形,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告知持卡人。 |
第十二條(帳單及其他通知) 甲方之應付帳款如於當期結帳日前發生變動或尚未清償,除甲方已逾期繳款進入催收程序將依乙方催收方式辦理外,乙方應按約定依甲方指定之帳單地址或事先與甲方約定之電子文件或其他方式寄送帳單。如甲方於當期繳款截止日之7日前,仍未收到帳單,得向乙方查詢,並得請求以掛號郵件、限時郵件、普通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適當方式補送,其費用由乙方負擔。 乙方得就正卡及附卡之帳單合併印製。但附卡持卡人得請求提供附卡消費明細清單。 甲方亦得致電發卡機構消費者服務專線,請求乙方補送當期(不含)以前之帳單,惟除前兩個月份帳單之第一次補送費用由乙方負擔外,其餘每次每個月份皆應繳交補送帳單手續費新臺幣100元整,並以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為限,始得向甲方收取。 乙方將甲方延遲繳款超過一個月以上、強制停卡、催收及呆帳等信用不良之紀錄登錄於聯徵中心前,須於報送五日前將登錄信用不良原因及對甲方可能之影響情形,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告知持卡人。 甲方於申請表格所載聯絡地址或其他聯絡方式有所變更而未通知乙方者,則以最後通知之聯絡地址或申請表格上所載聯絡地址為乙方>應為送達之處所。乙方將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向甲方最後通知之聯絡地址或申請表格所載聯絡地址發出後,經通常郵遞之期間,即推定已合法送達。 |
|||||||||||||||||||||||||||
第十三條(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 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如對帳單所載之交易明細有疑義,得檢具理由及貴行要求之證明文件(如簽帳單或退款單收執聯等)通知貴行協助處理,或同意負擔調單手續費國內交易每筆新臺幣壹佰元,國外交易每筆新臺幣壹佰元後,請貴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 • 持卡人請求貴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時,約定由持卡人給付調單手續費者,如調查結果發現持卡人確係遭人盜刷或帳款疑義非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時,其調單手續費由貴行負擔。 • 如持卡人主張暫停支付時,於其同意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作業規定繳付帳款疑義處理費用後,得請貴行向收單機構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進行扣款、信用卡國際組織仲裁等主張,並得就該筆交易對貴行提出暫停付款之要求。 • 持卡人與特約商店發生消費糾紛時,貴行應予協助,有疑義時,並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處理。因發生疑義而暫停付款之帳款,如持卡人不同意繳付前項帳款疑義處理費用或經貴行證明無誤或因非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不得扣款時,持卡人於受貴行通知後應立即繳付之,並自原繳款期限之次日起,依第十五條約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予貴行。 |
第十三條(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甲方與特約商店發生消費糾紛時,乙方應予協助,有疑義時,並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處理。 甲方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如對帳單所載之交易明細有疑義,得檢具理由及乙方要求之證明文件(如簽帳單或退款單收執聯及書面聲明)通知乙方協助處理,或同意負擔調單手續費(每筆為新臺幣100元)後,請求乙方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甲方請求乙方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時,約定由甲方給付調閱簽帳單手續費者,如調查結果發現甲方確係遭人盜刷或帳款疑義非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時,上開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由乙方負擔。 如甲方主張暫停支付時,於其同意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作業規定繳付帳款疑義處理費用後,得請乙方向收單機構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進行扣款、信用卡國際組織仲裁等主張,並得就該等交易對乙方提出暫停付款之要求。 甲方因發生疑義而暫停付款之帳款,如甲方不同意繳付前項帳款疑義處理費用或經乙方證明無誤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不得扣款時,甲方於受乙方通知後應立即繳付之,並自原繳款期限之次日起,按第十四條約定利率計付利息予乙方。 |
|||||||||||||||||||||||||||
第十四條(繳款) • 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應繳付當期帳單所載之應付帳款或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帳款。 • 前項繳款截止日,如遇銀行未對外營業之日者,得延至次一營業日。 • 持卡人每期最低應繳金額計算方式為當期新增一般消費款之百分之十加當期預借現金、上期應付本金餘額之百分之五得出之金額(如低於新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仟元計),加計超過信用額度之全部使用信用卡交易金額、基金代扣繳款及手續費、分期消費每期應付之分期本金、分期付款手續費、分期付款利息、分期付款遲延利息、累計以前各期逾期未付最低應繳款項之總和,循環信用利息、違約金及年費、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補發手續費、調閱簽帳單手續費及國外交易手續費等其他應繳費用之總和。 • 持卡人應依第一項約定繳款,持卡人就剩餘未付款項得延後付款,且得隨時清償原延後付款金額之全部或一部。已付款項應依序抵沖當期帳款中之費用、利息、前期剩餘未付款項、新增當期帳款之本金,並就抵沖後之帳款餘額,計付循環信用利息。但主管機關規定全額納入最低應繳帳款或不得動用循環信用款項(如:刷卡申購基金帳款或信用卡分期付款帳款等),除費用、利息外,得優先於其他帳款抵沖。 • 持卡人如有溢繳應付帳款之情形,應依持卡人指示或雙方約定方式處理。於持卡人申請領回前,其餘額得由貴行暫時無息保管。如持卡人無其他約定或特別指示,得以之抵付後續須給付貴行之應付帳款。溢付帳款如須領回貴行持卡人帳戶將自領回之金額中扣除匯款作業處理費新臺幣壹佰元。若非貴行帳戶或開立本行支票,將自領回之金額中扣除,每筆匯款作業處理費新臺幣壹佰參拾元整。 • 貴行對於持卡人到期未續卡,而其帳戶內尚有溢繳款項者,於寄發帳單或其它書面通知時,應以顯著文字提醒持卡人或主動聯絡持卡人指示貴行處理。 |
第十四條(一般繳款、循環信用及違約金) 甲方於當期繳款截止日(結帳日加十六日)以前,應繳付當期帳單所載之應付帳款或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帳款,存入指定帳戶以供乙方扣帳或逕行繳付乙方或其所指定之代收處所;上述期限如遇國定假日或星期假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甲方如以支票繳付信用卡帳款而未能兌現,乙方每張將收取手續費新臺幣300元整。 甲方應依第一項約定繳款,甲方就剩餘未付款項得延後付款,且得隨時清償原延後付款金額之全部或一部。已付款項應依序抵沖當期帳款中之費用、利息、每期應付之定期定額基金申購帳款及分期本金、eToro等境外投資交易平臺應付款項、前期剩餘未付款項、新增當期帳款之本金,並就抵沖後之帳款餘額,依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但主管機關規定全額納入最低應繳帳款或不得動用循環信用款項,除費用、利息外,得約定優先於其它帳款抵沖。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各筆帳款結帳日起 各筆帳款當期繳款截止日起(但不得早於實際撥款日),就該帳款之餘額以各筆帳款於起息日應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採浮動式利率,由乙方視甲方信用狀況與金融往來情形評定〕計算至各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前項浮動利率=乙方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不同客戶區隔適用之加碼利率(該加碼利率區間為0.62%~14.00%),前揭浮動利率上限依銀行法最高利率之限制規定。乙方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訂定標準依乙方網站公告,並於每月5日依定價方式於乙方網站公告調整,如為例假日,則以次一營業日為利率調整生效日。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調高時,乙方將於營業場所及其網站公告,並得以留存於乙方之通訊資料(包含但不限於書面、電子郵件、簡訊、即時通訊軟體 /APP及各式數位通訊工具告知甲方(不適用第二十一條之約定)。循環信用利率(加碼利率部份)則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定期調整,並以留存於乙方之通訊資料(包含但不限於書面、電子郵件、簡訊、即時通訊軟體/APP及各式數位通訊工具)通知甲方。 乙方應於核卡同意後通知甲方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 甲方每期最低應付款項為當期新增一般消費金額之百分之十、信用卡分期消費當期應付本金、利息,加計其餘未償還應付帳款之百分之五(生效日為104/7/1;104/6/30(含)以前為百分之二)及超過信用額度之全部交易金額、累計當期以前各期逾期未付最低應繳款項總和、基金申購帳款、eToro等境外投資交易平臺應付款項、循環信用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暨其他費用(包含但不限於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手續費、調閱簽單手續費、基金手續費、年費等),如低於新臺幣捌佰元,以新臺幣捌佰元計。前述「一般消費金額」係指持卡人當期訂購商品、取得服務、代付費用而使用信用卡一次付款之金額,不包含預借現金、代償交易及分期交易之款項。 甲方於當期繳款期限前依當期帳單所列帳款結清全部應付帳款,或繳款後剩餘未付款項不足新臺幣1,000元或等值約定結付外幣,則當期結帳日後發生之循環信用利息,不予計收;且乙方對同時持有乙方兩張以上信用卡之甲方,其循環信用之使用及「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之計算,採歸戶合併處理(即非依卡片類別分開處理)。 甲方如未於每期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付款項者,應依本條第三項計付循環信用利息,並就未繳清之應付分期本金計付遲延利息。遲延利息之計算,除另有約定外,係依各筆分期本金餘額按其於逾期時所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自當期繳款截止日之翌日起計算至清償之日止。甲方並同意乙方依本條第九項收取違約金。 各期帳單週期之違約金計算係自逾期之日起以3期為計算上限,逾期應按月繳付違約金,該違約金係以當期應付帳款扣除循環信用利息、分期利息及遲延利息、違約金、各項應繳手續費及甲方至當期繳款截止日止已償付帳款後之未繳清金額,按下列方式計收: 1、甲方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在新臺幣1,000元或等值約定結付外幣(含)以下者,無須繳納違約金。 2、甲方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超過新臺幣1,000元或等值約定結付外幣者,逾期一期時,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500元。 循環信用利息計算之公式如下: 累加各筆未繳消費帳款(不含當期新增)×年利率(分依各筆帳款於起息日應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365×各筆計息天數=結帳當日應計收之循環信用利息。範例:持卡人在11/10消費3,000元; 11/15為銀行代墊簽帳消費款入帳日,金額為3,000元;12/2銀行結帳時,持卡人尚有前期未繳清消費帳款2,500元(適用利率為年息11.98%),利息50元,加上新增一般消費款3,000元(適用利率為年息13.98%),所以結帳日之應繳總金額為5,550元;12/18帳單繳款期限,收到持卡人繳納最低應繳總額為800元;12/20銀行代墊簽帳消費入帳日,金額20,000元;1/2銀行結帳應繳總額為24,823元,最低應繳金額為2,311元,循環信用利息為73元。 其圖解及計算方式如下: 1/2結帳帳單通知: 循環信用利息(本範例係以104年9月1日生效者為例): (1) ( 2,500元 - ( 800元 - 50元 ) ) X (12 / 2至1 / 1 ) / 365 X 11.98% =1,750元 X 31 / 365 X 11.98% =17.81元 (2)(3,000元 X ( 11 / 15至1 / 1 ) ) / 365 X 13.98% =3,000元 X 48 / 365 X 13.98% =55.15元 (1)+(2)=17.81元+55.15元=73元 最低應繳金額:20,000(當期新增一般消費)X10% + 4,750 X 5% + 73 =2,311元。 總應繳金額:4,750 + 20,000 + 73 =24,823元。 承上例: 假設1/2帳單結帳後,若持卡人於繳款截止日(1/18)止仍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2/2結帳時則另需繳納違約金300元。 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持卡人未繳清金額=上期應付帳款-上期利息-上期違約金-上期手續費用-繳款截止日前已付款項=24,823-73-0-0-0=24,750,因未繳清金額在新臺幣1,000元(含)以上且為逾期一期,故計收違約金新臺幣300元。 第十五條(溢繳款項之保管、抵付及返還) 甲方如有溢繳應付帳款之情形,於甲方申請領回前,其餘額得由乙方暫時無息保管,或應依甲方指示或雙方約定方式處理。如甲方無其他約定或特別指示,得以之抵付後續須給付乙方之應付帳款。 若抵付後之溢繳款項超過美金5萬元或等值之新臺幣(依乙方當日美金現鈔賣出匯率換算),乙方將於60天內主動通知甲方辦理退款,甲方須負擔相關手續費及規費。 乙方對於甲方到期未續卡,而其帳戶內尚有溢繳款項者,於寄發帳單時,應以顯著文字提醒甲方並主動聯絡甲方指示乙方處理。 |
|||||||||||||||||||||||||||
第十五條(循環信用) • 持卡人應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約定繳款,並應依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 •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各筆帳款結帳日起, 各筆帳款當期繳款截止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各筆帳款於起息日應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結清全部應付帳款,或繳款後剩餘未付款項不足新臺幣壹仟元(或等值約定結付外幣),則當期結帳日後發生之循環信用利息,不予計收。 同時持有貴行兩張以上信用卡之持卡人,其循環信用之使用及「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之計算,持卡人歸戶合併處理。除經貴行另行同意外,持卡人於貴行核准發給信用卡後應適用之差別循環信用利率依持卡人於貴行之內部信用評分及金融機構往來之整體評分狀況定期調整,最低為年息百分之七點八八,最高為百分之十四點九九(日息萬分之四點一零六),以持卡人之結帳日為異動生效日。 • 貴行應於核卡同意後通知持卡人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 • 貴行得定期覆核持卡人之繳款紀錄、卡片使用情形、於聯合徵信中心之債信紀錄、負債情形、與金融機構往來資料、貴行資金成本、營運成本或營運利潤等事由調整持卡人所適用利率。如持卡人信用往來異常,則貴行將調整至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貴行調整持卡人適用之循環信用年利率時,應於新利率生效前依第二十一條以帳單、簡訊、信函或其他持卡人同意之方式通知持卡人。 •持卡人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納入最低應繳之分期交易本金,同意貴行就抵沖後之分期本金餘額依貴行核給當期循環信用利率,自繳款截止日計付遲延期間利息,並同意貴行得依第六項收取逾期違約金。 •持卡人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應依本條第二項約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並同意貴行得依本約款收取違約金或催收費用,各帳單週期之違約金為每逾一繳款截止日按月依下列方式計收。 單位:新臺幣
範例:(以下以循環信用利率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為例)假設5月03日李小姐持有本行信用卡,額度50,000元,結帳日為每月25日,繳款截止日為次月10日。 *5月04日刷卡消費3,000元(本行入帳日5/05) *5月25日結帳 *李小姐5月份帳單應繳金額=3,000元;5月份帳單最低應繳金額=1,000元 *6月10日繳款1,000元;餘額2,000元以循環信用支付 *6月12日刷卡消費10,000元(本行入帳日6/15) *6月25日結帳 *李小姐6月份帳單應繳金額=3,000元-1,000元+10,000元+42元=12,042元 6月份帳單最低應繳金額=(3,000元-1,000元)×0.05+(10,000元×0.1)+42元=1,142元 李小姐6月份帳單所列的循環利息計算如下:
若李小姐超過本行繳款期限6月10日,至6月15日繳款,則本行會加收違約金300元,故6月份帳單最低應繳金額 =(3,000元-1,000元)×0.05+(10,000元×0.1)+42元+300元=1,442元 李小姐未繳清金額=上期應付帳款-上期手續費用-上期循環利息-已付金額 =3,000元-0元-0元-1,000元=2,000元 (持卡人帳單逾1期未繳付最低或遲誤繳款期限者,繳交違約金300元)故當期違約金:300元。 |
第十四條(一般繳款、循環信用及違約金) 甲方於當期繳款截止日(結帳日加十六日)以前,應繳付當期帳單所載之應付帳款或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帳款,存入指定帳戶以供乙方扣帳或逕行繳付乙方或其所指定之代收處所;上述期限如遇國定假日或星期假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甲方如以支票繳付信用卡帳款而未能兌現,乙方每張將收取手續費新臺幣300元整。 甲方應依第一項約定繳款,甲方就剩餘未付款項得延後付款,且得隨時清償原延後付款金額之全部或一部。已付款項應依序抵沖當期帳款中之費用、利息、每期應付之定期定額基金申購帳款及分期本金、eToro等境外投資交易平臺應付款項前期剩餘未付款項、新增當期帳款之本金,並就抵沖後之帳款餘額,依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但主管機關規定全額納入最低應繳帳款或不得動用循環信用款項,除費用、利息外,得約定優先於其它帳款抵沖。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各筆帳款結帳日起 各筆帳款當期繳款截止日起(但不得早於實際撥款日),就該帳款之餘額以各筆帳款於起息日應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採浮動式利率,由乙方視甲方信用狀況與金融往來情形評定〕計算至各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前項浮動利率=乙方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不同客戶區隔適用之加碼利率(該加碼利率區間為0.62%~14.00%),前揭浮動利率上限依銀行法最高利率之限制規定。乙方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訂定標準依乙方網站公告,並於每月5日依定價方式於乙方網站公告調整,如為例假日,則以次一營業日為利率調整生效日。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調高時,乙方將於營業場所及其網站公告,並得以留存於乙方之通訊資料(包含但不限於書面、電子郵件、簡訊、即時通訊軟體 /APP及各式數位通訊工具告知甲方(不適用第二十一條之約定)。循環信用利率(加碼利率部份)則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定期調整,並以留存於乙方之通訊資料(包含但不限於書面、電子郵件、簡訊、即時通訊軟體/APP及各式數位通訊工具)通知甲方。 乙方應於核卡同意後通知甲方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 甲方每期最低應付款項為當期新增一般消費金額之百分之十、信用卡分期消費當期應付本金、利息,加計其餘未償還應付帳款之百分之五(生效日為104/7/1;104/6/30(含)以前為百分之二)及超過信用額度之全部交易金額、累計當期以前各期逾期未付最低應繳款項總和、基金申購帳款、eToro等境外投資交易平臺應付款項、循環信用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暨其他費用(包含但不限於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手續費、調閱簽單手續費、基金手續費、年費等),如低於新臺幣捌佰元,以新臺幣捌佰元計。前述「一般消費金額」係指持卡人當期訂購商品、取得服務、代付費用而使用信用卡一次付款之金額,不包含預借現金、代償交易及分期交易之款項。 甲方於當期繳款期限前依當期帳單所列帳款結清全部應付帳款,或繳款後剩餘未付款項不足新臺幣1,000元或等值約定結付外幣,則當期結帳日後發生之循環信用利息,不予計收;且乙方對同時持有乙方兩張以上信用卡之甲方,其循環信用之使用及「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之計算,採歸戶合併處理(即非依卡片類別分開處理)。 甲方如未於每期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付款項者,應依本條第三項計付循環信用利息,並就未繳清之應付分期本金計付遲延利息。遲延利息之計算,除另有約定外,係依各筆分期本金餘額按其於逾期時所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自當期繳款截止日之翌日起計算至清償之日止。甲方並同意乙方依本條第九項收取違約金。 各期帳單週期之違約金計算係自逾期之日起以3期為計算上限,逾期應按月繳付違約金,該違約金係以當期應付帳款扣除循環信用利息、分期利息及遲延利息、違約金、各項應繳手續費及甲方至當期繳款截止日止已償付帳款後之未繳清金額,按下列方式計收: 1、甲方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在新臺幣1,000元或等值約定結付外幣(含)以下者,無須繳納違約金。 2甲方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超過新臺幣1,000元或等值約定結付外幣者,逾期一期時,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500元。 循環信用利息計算之公式如下: 累加各筆未繳消費帳款(不含當期新增)×年利率(分依各筆帳款於起息日應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365×各筆計息天數=結帳當日應計收之循環信用利息。範例:持卡人在11/10消費3,000元;11/15為銀行代墊簽帳消費款入帳日,金額為3,000元;12/2銀行結帳時,持卡人尚有前期未繳清消費帳款2,500元(適用利率為年息11.98%),利息50元,加上新增一般消費款3,000元(適用利率為年息13.98%),所以結帳日之應繳總金額為5,550元;12/18帳單繳款期限,收到持卡人繳納低應繳總額為800元;12/20銀行代墊簽帳消費入帳日,金額20,000元;1/2銀行結帳應繳總額為24,823元,最低應繳金額為2,311元,循環信用利息為73元。 其圖解及計算方式如下: 1/2結帳帳單通知: 循環信用利息(本範例係以104年9月1日生效者為例): (1) ( 2,500元 - ( 800元 - 50元 ) ) X (12 / 2至1 / 1 ) / 365 X 11.98% =1,750元 X 31 / 365 X 11.98% =17.81元 (2)( 3,000元 X ( 11 / 15至1 / 1 ) ) / 365 X 13.98% =3,000元 X 48 / 365 X 13.98% =55.15元 (1)+(2)=17.81元+55.15元=73元 最低應繳金額:20,000(當期新增一般消費)X10% + 4,750 X 5% + 73 =2,311元。 總應繳金額:4,750 + 20,000 + 73 =24,823元。 承上例: 假設1/2帳單結帳後,若持卡人於繳款截止日(1/18)止仍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2/2結帳時則另需繳納違約金300元。 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持卡人未繳清金額=上期應付帳款-上期利息-上期違約金-上期手續費用-繳款截止日前已付款項=24,823-73-0-0-0=24,750,因未繳清金額在新臺幣1,000元(含)以上且為逾期一期,故計收違約金新臺幣300元。 第十五條(溢繳款項之保管、抵付及返還) 甲方如有溢繳應付帳款之情形,於甲方申請領回前,其餘額得由乙方暫時無息保管,或應依甲方指示或雙方約定方式處理。如甲方無其他約定或特別指示,得以之抵付後續須給付乙方之應付帳款。 若抵付後之溢繳款項超過美金5萬元或等值之新臺幣(依乙方當日美金現鈔賣出匯率換算),乙方將於60天內主動通知甲方辦理退款,甲方須負擔相關手續費及規費。 乙方對於甲方到期未續卡,而其帳戶內尚有溢繳款項者,於寄發帳單時,應以顯著文字提醒甲方並主動聯絡甲方指示乙方處理。 |
|||||||||||||||||||||||||||
第十六條(國外交易授權結匯) • 持卡人所有使用信用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臺幣結付,如交易(含辦理退款)之貨幣非為新臺幣,或交易地點非中華民國境內以新臺幣交易(含設於國外之特約商店、或國內透由網路交易)時,則授權貴行按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依約所列之結匯日匯率處理及轉換為新臺幣結付,持卡人並應按前述結付金額支付貴行國外交易手續費。國外交易手續費以交易結付金額計收,內含貴行需給付各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取之費用 (現行為百分之一)及貴行自身作業所需之手續費百分之零點五,共計百分之一點五計收。 ※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取之費用標準可能隨時變更,依各國際組織變更時載於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或本行網站。 • 持卡人授權貴行為其在於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辦理信用卡在國外使用信用卡交易之結匯手續,但持卡人應支付之外幣金額超過法定限額者,持卡人應以外幣支付該超過法定限額之款項。 |
第十六條(國外交易授權結匯) 甲方所有信用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臺幣或約定外幣結付,如交易(含辦理退款)之貨幣非為新臺幣或於國外以新臺幣交易時,則授權乙方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依約所列之交易結匯日匯率直接換算為新臺幣或約定結付外幣,加計乙方應向各該國際組織給付之手續費(各國際組織收取費率係依該組織規定,調整亦同,詳見本行網站說明),及乙方以交易金額百分之0.5計算之國外交易服務費後結付;且甲方授權乙方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辦理甲方所持用之各種在乙方所發給之國際信用卡在國外簽帳消費之結匯手續,結匯手續悉依中央銀行有關規定辦理,交易服務費由甲方負擔。若甲方應支付之外幣結匯金額累積超過法定限額者,甲方應於乙方要求時,立即以外幣支付該超過法定限額之款項。 甲方在非美元之貨幣區域刷卡時,其消費金額應直接兌換為新臺幣或約定結付外幣。 |
|||||||||||||||||||||||||||
第十七條(卡片遺失等情形) • 持卡人之信用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他人占有之情形(以下簡稱遺失等情形),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貴行或其他經貴行指定機構辦理掛失手續,並繳交掛失手續費新臺幣貳佰元,但如貴行認有必要時,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持卡人,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貴行。 • 持卡人自辦理掛失停用手續時起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貴行負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仍應負擔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後被冒用之損失: 1.他人之冒用為持卡人容許或故意將信用卡交其使用者。 2.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將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使他人知悉者。 3.持卡人與他人或特約商店為虛偽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者。 • 辦理掛失手續前持卡人被冒用之自負額以新臺幣參仟元為上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免負擔自負額: 1.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時起前二十四小時內被冒用者。 2.冒用者在簽單上之簽名,以肉眼即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顯不相同或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不相同者。 3.冒用者於本行同意辦理特定金額內免簽名之特約商店進行免簽名交易,且確認非持卡人本人交易且非持卡人串謀之交易。 • 持卡人有本條第二項但書及下列情形之一,且貴行能證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其被冒用之自負額不適用前項約定: 1.持卡人得知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貴行,或持卡人發生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後,自當期繳款截止日起已逾二十日仍未通知貴行者。 2持卡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約定,未於信用卡簽名致他人冒用者。 3.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後,未提出貴行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部分,持卡人辦理掛失手續前之冒用損失,由持卡人負擔,不適用第三項自負額之約定。 |
第十七條(卡片被竊、遺失或其他喪失占有等情形) 甲方之信用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甲方以外之他人占有之情形(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乙方或其他經乙方指定機構辦理掛失停用手續,並繳交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但如乙方認有必要時,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甲方,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乙方。 甲方自辦理掛失停用手續時起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乙方負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及其保證人仍應負擔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後被冒用之損失: 1、他人之冒用為甲方容許或故意將信用卡交其使用者。 2、甲方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將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甲方同一性之方式使他人知悉者。 3、甲方與他人或特約商店為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者。 4、遺失或被竊之信用卡係由甲方之配偶、家屬、與其同住之人、受僱人、代理人、直系或四等親內旁系血親、三等親內姻親冒用者,但甲方持有證明已對其提出告訴者不在此限。 辦理掛失手續前甲方及其保證人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乙方負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乙方能證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除外: 1.甲方得知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乙方,或甲方發生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後,自當期繳款截止日起已逾二十日仍未通知乙方者。 2.甲方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約定,未於信用卡簽名致第三人冒用者。 3.甲方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後,未提出乙方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或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部份,甲方辦理掛失手續前之冒用損失,由甲方及其保證人負擔。 第十七條之一(正卡遺失被竊附卡之處理情況) 正卡掛失或經停止使用者,附卡亦應停止使用並交回乙方,其再行使用者,除對已簽帳之消費帳款應連帶負責及自行負擔一切民事責任外,如因未交回致被特約商店沒收時,並應賠償乙方依約支付予特約商店之獎金;附卡遺失時正卡可繼續使用,但仍須辦理附卡掛失手續並申請補發。 |
|||||||||||||||||||||||||||
第十八條(遭冒用之特殊交易) • 持卡人之信用卡如有遭他人冒用為第九條特殊交易之情形, 持卡人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貴行或其他經貴行指定機構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但如貴行認有必要時,得於受理停卡及換卡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 持卡人,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貴行。 • 持卡人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前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貴行負擔。但有前條第二項但書或下列情形之一者, 持卡人應負擔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前被冒用之全部損失: 1 持卡人得知信用卡遭冒用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貴行者。 2. 持卡人經貴行通知辦理換卡,但怠於辦理或拒絕辦理換卡者。 3. 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停卡及換卡手續後,未提出貴行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或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
第十八條(遭冒用之特殊交易) 甲方之信用卡如有遭他人冒用為第九條特殊交易之情形,甲方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乙方或其他經乙方指定機構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但如乙方認有必要時,得於受理停卡及換卡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甲方,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乙方。 甲方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前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乙方負擔。 但有前條第二項但書或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及其保證人應負擔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前被冒用之全部損失: 1.甲方得知信用卡遭冒用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乙方者。 2.甲方經乙方通知辦理換卡,但怠於辦理或拒絕辦理換卡者。 3.甲方於辦理信用卡停卡及換卡手續後,未提出乙方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或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
|||||||||||||||||||||||||||
第十九條(補發新卡、換發新卡及屆期續發新卡) • 持卡人發生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或污損、消磁、刮傷或其他原因致令信用卡不堪使用,貴行得依持卡人之申請補發新卡。 • 貴行於信用卡有效期間屆滿時,如未依第二十三條終止契約者,應續發新卡供持卡人繼續使用。 • 貴行未接到信用卡申請人書面或電子文件申請前,不得製發信用卡。但已持有貴行製發之信用卡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因貴行發生分割、合併或其他信用卡資產移轉等情形而換發新卡,惟應事先通知持卡人。 2.因貴行將信用卡由磁條卡升級為晶片卡或將晶片卡功能調整而換發新卡,惟應事先通知持卡人。 • 第1款及第2款之通知,持卡人於通知約定之異議期間未表示異議者,即視為同意。 • 信用卡有效期間屆滿前,持卡人如無續用之意願,須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事先通知貴行終止本契約,或於接獲續發新卡後七日內將信用卡截斷註明停用並以掛號郵件寄回方式通知貴行終止本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已使用核發新卡者,不在此限。 |
第十九條(補發新卡、換發新卡及屆期續發新卡) 信用卡如因遺失、被竊等情形或汙損、消磁、刮傷或其他原因致令信用卡不堪使用須另製發卡片時,乙方在接獲甲方之通知後,得依據原申請書更換新卡號或使用原卡號換發新卡交予甲方繼續使用;乙方於信用卡有效期間屆滿時,如未依第二十三條終止契約者,應續發新卡供甲方繼續使用。甲方及其保證人均同意本約定條款繼續有效,無需另行換約,但乙方認為需要重填申請書者,不在此限。又乙方並有權隨時自行決定是否對某一有效信用卡予以換發新卡或於信用卡有效期間屆滿前註銷該卡片。 信用卡有效期間屆滿前,甲方如無續用之意願,須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事先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或於接獲續發新卡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乙方並將信用卡截斷以掛號寄回乙方終止本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已使用核發新卡者,不在此限。 甲方領得換新之信用卡時,原逾期之信用卡應即截斷作廢或交還乙方註銷,否則乙方因此遭受之損害,概由甲方及其保證人負清償之責任。 |
|||||||||||||||||||||||||||
第二十條(抵銷及抵充) • 持卡人經貴行依第二十三條主張視為全部到期之權利時,貴行得將持卡人寄存於貴行之各種存款(支票存款除外)及對貴行之其他債權於必要範圍內期前清償,並得將期前清償之款項抵銷持卡人對貴行所負本契約之債務。 • 貴行預定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持卡人,其內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 權之種類及數額,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1.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 2.抵銷存款時,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
第二十條(抵銷及抵充) 甲方及其保證人不依本約定條款清償應付款項、履行保證責任或經乙方依第二十三條主張視為全部到期之權利時,乙方得將甲方及其保證人寄存於乙方(包括總行及和各分支機構)之各種存款(支票存款除外)及對乙方之其它債權於必要範圍內期前清償,並得將期前清償之款項抵銷甲方對乙方所負本契約之債務。 乙方對保證人行使前項權利時,仍應依照民法及銀行法關於保證之相關規定辦理。乙方預定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一)甲方對乙方之債權先抵銷,保證人對乙方之債權於乙方對甲方強制執行無效果後抵銷。 (二)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 (三)抵銷存款時,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自登帳扣抵時即生抵銷之效力。同時乙方發給甲方及其保證人之存摺、存單及其他債權憑證,在抵銷範圍內失其效力。如抵銷之金額不足抵償甲方對乙方所負全部債務者,甲方及其保證人同意依費用、違約金、利息、本金之順序先後抵銷之。 |
|||||||||||||||||||||||||||
第二十一條(契約之變更) • 本契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貴行以書面、電子文件或其他持卡人同意之方式通知持卡人後,持卡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持卡人如有異議,應通知貴行終止契約。 • 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並於該書面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持卡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持卡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持卡人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將信用卡截斷註明停用並以掛號郵件寄回方式通知貴行終止契約,並得於契約終止後請求按實際持卡月份(不滿一個月者,該月不予計算)比例退還部份年費: 1.增加持卡人之可能負擔。 2.提高循環信用利率。 3.循環信用利率採浮動式者,變更所選擇之指標利率。 4.變更循環信用利息計算方式。 5.信用卡使用方式及遺失、被竊或滅失時之處理方式。 6.持卡人對他人無權使用其信用卡後所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 7.有關信用卡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與涉及.持卡人權利義務之信用卡國際組織相關重要規範。 8.提供.持卡人之各項權益、優惠或服務之期間及適用條件。 9.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 貴行至少每季應定期覆核持卡人至所適用利率。除有不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有需於提供期間內調整之情形外,或貴行已公告或通知之持卡人權益、優惠或服務之期間及適用條件外,貴行得每季調整持卡人所適用利率、向持卡人收取之年費、各項手續費、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等之計算方式及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其他持卡人權益、優惠或服務之期間及適用條件。 • 貴行依第一項或第二項通知持卡人變更契約約款時,如持卡人於異議期限內表示異議,並因而終止契約者,貴行對於使用循環信用方式或分期付款方式繳款之持卡人,應給予至少六期之緩衝期,但原分期付款剩餘期數小於六期者,依原契約繼續履行。原信用卡契約第十四、十五、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八、二十九條,因繼續履行契約之需要,對貴行與持卡人依然有效。 |
第二十一條(契約之變更) 甲方及其保證人同意如遇乙方或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之名稱或組織等變更情事時,本申請書仍繼續有效,甲方及其保證人無需另填申請書或同意書,仍願遵守本申請書之各項約定條款。 甲方一旦接受、持有或使用信用卡即視為同意並接受本約定條款及乙方所舉辦各項活動之各項約定,乙方有權隨時修訂或增訂本約定條款及乙方所舉辦各項活動之內容。本契約約款或活動內容如有修改或增刪時,乙方以書面或電子文件或其他甲方同意之方式通知甲方後(包含乙方得以電子郵件寄送至甲方留存於乙方之電子信箱),甲方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如有異議,應通知乙方終止契約。 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乙方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事先與甲方約定之電子文件通知甲方(乙方得以電子郵件寄送至甲方留存於乙方之電子信箱),並於該書面或電子文件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甲方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甲方未於該期限內表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甲方如有異議,應於得異議期間內通知乙方終止契約,並得於契約終止後請求按實際持卡月份比例(不滿一個月者,該月不予計算)退還年費: 1.增加甲方之可能負擔。 2.提高循環信用利率。 3.循環信用利率採浮動式者,變更所選擇之指標利率。 4.變更循環信用利息計算方式。 5.信用卡使用方式及遺失、被竊或滅失時之處理方式。 6.甲方對他人無權使用其信用卡後所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 7.有關信用卡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與涉及甲方權利義務之信用卡國際組織相關重要規範。 8.提供甲方之各項權益、優惠或服務之期間及適用條件。 第二十一條之一(各項費用及權益之調整頻率) 乙方至少每季應定期覆核甲方所適用利率,並依乙方「信用評分系統」評定之信用風險等級及考量資金、營運成本等因素調整。 另乙方向甲方收取之年費、各項手續費、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等之計算方式及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除有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有需於提供期間內調整之情形外,或乙方已公告或通知之持卡人權益、優惠或服務之期間及適用條件外,乙方係每季檢視其是否調整,如有變更則自次季第一日起生效。 乙方提供甲方之各項權益、優惠或服務,應載明提供之期間及適用條件,並應於乙方網站公告之。其於約定之提供期間內未經甲方同意不得變更,但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有變更或終止該等權益、優惠或服務內容者,不在此限。 前三項之調整、變更均應依前條之約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之二(契約終止未償款項之處理) 乙方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通知甲方變更契約約款時,如甲方於異議期限內,表示異議,並因而終止契約者,乙方對於使用循環信用方式或分期付款方式繳款之甲方,應給予至少六期之緩衝期,但原分期付款剩餘期數小於六期者,依原契約繼續履行。原信用卡契約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因繼續履行契約之需要,對乙方與甲方依然有效。 |
|||||||||||||||||||||||||||
第二十二條(信用卡使用之限制) •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貴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降低持卡人之信用額度、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或暫時停止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並立即通知 持卡人: 1. 持卡人於申請時所填寫或提出之文件不實,或未於信用卡上簽名或將信用卡之占有移轉,或與 他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而以信用卡簽帳方式或其他方式折換金錢或取得利益,或以信用卡向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非各信用卡組織委託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或向他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 2. 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將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告知他人者。 3持卡人連續二期未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或所繳付款項未達貴行所定最低應繳金額者。 4.持卡人依破產法聲請和解、破產、更生、清算、前置協商、公司重整或經票據交換所宣告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或清理債務者。 5.持卡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關於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者。 6.持卡人因刑事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或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者。 7.持卡人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經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且持卡人無法釋明正當理由,得降低持卡人之信用額度、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情節重大時,得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1.持卡人違反第二條第二項,貴行已依原申請時填載資料而無法取得聯繫,或持卡人職業或職務有所變動足以降低原先對持卡人信用之估計者。 2.持卡人有一期未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或所繳付款項未達貴行所定最低應繳金額者。 3.持卡人超過信用額度使用信用卡交易者。 4.持卡人存款不足而退票,或其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而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存款不足而退票者。 5.持卡人因本條第一項事由遭其他發卡機構暫停使用信用卡之權利或終止信用卡契約者。 6.持卡人主要財產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者。 7.持卡人因其他債務或稅務關係被提起訴訟,或因涉及財產犯罪遭刑事被偵查或起訴者。 8.對貴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包括總機構、分支機構、發卡機構)有其他債務延不償還,或其他債務有遲延繳納本金或利息者。 9.持卡人依約定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者。 10.持卡人因金融機構借款總金額、負債比或舉債情形(包含但不限於各金融機構或貴行所核發信用卡、現金卡及其他消費性貸款之總額度與往來之狀況)、職業、職務、經濟來源有所變動,有具體事實足供貴行降低原先對持卡人信用評等者。 11.二十歲至二十四歲〈未滿二十五歲〉且具有學生身分之正卡人,而有超出清償能力之刷卡情事者。 12.因應金融機構主管機關之金融政策調整。 • 貴行於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事由消滅後,或經貴行同意持卡人釋明之理由,或持卡人清償部份款項或提供適當之擔保者,得恢復原核給持卡人之信用額度之全部或一部、原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或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貴行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調整持卡人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時,應考慮持卡人過去繳款情形,酌定適當比率或金額。持卡人如有異議,除有第一項一款或第二款之情形外,貴行與持卡人並應本誠信原則協商之。 |
第二十二條(信用卡使用之限制) 甲方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乙方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降低甲方之信用額度、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暫時停止或強制停用甲方使用信用卡之權利,並應立即通知甲方: 1.甲方於申請時所填寫或提出之文件不實,或未於信用卡上簽名或將信用卡之占有移轉,或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而以信用卡簽帳方式或其他方式折換金錢或取得利益,或以信用卡向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非各信用卡組織委託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或向第三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 1.甲方於申請時所填寫或提出之文件不實,或未於信用卡上簽名或將信用卡之占有移轉,或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而以信用卡簽帳方式或其他方式折換金錢或取得利益,或以信用卡向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非各信用卡組織委託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或向第三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 2.甲方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將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告知他人者。 3.甲方連續二期所繳付款項未達乙方所定最低應繳金額者。 4.甲方依法聲請和解、破產、更生、清算、前置協商、公司重整或經票據交換所宣告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或清理債務者。 5.甲方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關於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者。 6.甲方經查證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或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份子或團體者。 7.不配合依洗錢防制或資恐防制等相關法令辦理持卡人定期/不定期審視,包含但不限於合理期間無法聯繫、拒絕提供持卡人本人、法人或團體持卡人之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被授權人或對持卡人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身分資訊、對刷卡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財富及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或拒絕提供審查所需佐證文件等。 8.甲方因刑事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或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者。 9.甲方遭其他發卡機構強制停卡者。 10.甲方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 甲方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經乙方事先通知或催告,且甲方無法釋明正當理由,得降低甲方之信用額度、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情節重大時,得暫時停止或強制停用甲方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1.甲方有一期所繳付款項未達乙方所定最低應繳金額者。 2.甲方超過信用額度使用信用卡交易者。 3.甲方存款不足而退票,或其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而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存款不足而退票者。 4.甲方因本條第一項事由,遭其他發卡機構暫停使用信用卡之權利或終止信用卡契約者。 5.甲方主要財產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者。 6.甲方因稅務關係被提起訴訟、或因涉及財產犯罪、金融犯罪遭刑事偵查或起訴者。 7.甲方職業、職務、經濟來源或舉債情形(包含但不限於各金融機構或發卡機構所核發信用卡、現金卡及其他消費性貸款之總額度與往來之狀況)有所變動,或有具體事實足供乙方降低原先對甲方信用之估計者。 8.甲方對乙方或其他金融及發卡機構(包括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其他債務,有遲延繳納本金、利息或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有不良債信紀錄者。 9.乙方對甲方可能正在進行金融犯罪或相關風險行為有合理懷疑或取得合理事證。 10.保證人主張終止保證責任後,甲方未於期限內另行提供適當擔保,或另提出經乙方認可之保證人者。 11.乙方依內部信用評分系統或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置完成供金融業使用之「信用評分系統」進行信用評等結果,甲方之信用評等有下降情形者。 12.甲方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包含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除以其平均月收入超過22倍或違反主管機關相關規定。 乙方於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事由消滅後,或經乙方同意甲方釋明之理由,或甲方清償部分款項或提供適當之擔保者,得恢復原核給甲方之信用額度之全部或一部、原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或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甲方如購買高變現性之物品或在自己服務之商店刷卡消費,或繳款不正常,或至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列管之風險特店刷卡消費,或因簽帳時間、地點、項目之異常而疑似有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之情形時,乙方有權保留授權與否之權利,並限制或婉拒持卡人就前述交易行為使用乙方信用卡。 乙方依前開約定事由對甲方使用信用卡之限制及於正、附卡持卡人。 乙方於行使第一項或第二項調整甲方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時,應考慮甲方過去繳款情形,酌定適當比率或金額。甲方如有異議,除有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形外,乙方與甲方應本誠信原則協商之。 |
|||||||||||||||||||||||||||
第二十三條(喪失期限利益及契約之終止) • 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事由之一或本契約終止者,貴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隨時縮短持卡人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 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二項各款事由之一者,經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後,貴行得隨時縮短持卡人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持卡人死亡者亦同。 • 貴行於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由消滅後,或經貴行同意持卡人釋明相當理由,或持卡人清償部分款項或提供適當之擔保者,得恢復持卡人原得延後付款期限或使用循環利息之期限利益。 • 持卡人得隨時將信用卡截斷註明停用並以掛號郵件寄回方式通知貴行終止本契約。 • 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由,或信用卡有效期限屆至者,貴行得以書面通知持卡人終止契約。 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後,正卡持卡人及附卡持卡人均不得再使用信用卡(含有效期限尚未屆至者)。但如終止或解除其中一種信用卡契約,則僅就該契約發生效力,其他信用卡契約仍為有效。 |
第二十三條(喪失期限利益及契約之終止) 甲方如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事由之一或本契約終止者,乙方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隨時縮短甲方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甲方及其保證人應即繳清其已簽帳之所有款項。 甲方如有前條第二項各款事由之一者或甲方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者,經乙方事先通知或催告後,乙方得隨時縮短甲方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除法令有強制禁止之規定者外,乙方基於風險、安全、持卡人之財務、信用、消費及還款狀況等考量,若甲方卡片停止消費十二個月以上,得以最少三十日前之書面通知取消甲方使用信用卡。 甲方於核卡後十二個月內未開卡,乙方得不經通知取消甲方使用信用卡。 乙方於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由消滅後,或經乙方於同意甲方釋明相當理由,或甲方清償部分款項或提供適當之擔保者,得恢復甲方原得延後付款期限或使用循環利息之期限利益。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並應立即將信用卡截斷作廢交還乙方註銷,否則乙方因此遭受之損害,概由甲方及其保證人負清償責任。 甲方如有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由,或信用卡有效期限屆至者,乙方得以書面通知甲方終止契約。 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後,正卡持卡人及附卡持卡人均不得再使用信用卡(含有效期限尚未屆至者)。但如終止或解除其中一種信用卡契約,則僅就該契約發生效力,其他信用卡契約仍為有效。 本契約終止後,甲方如已清償全部債務,得請求乙方開立清(代)償證明,惟每次應繳交開立清(代)償證明手續費新臺幣200元整。 第二十四條(保證人之責任) 甲方之保證人對於甲方應付款項及依本約定條款對乙方所負一切損害賠償負清償責任。 保證人如認為甲方信用低落,無力清償消費帳款時,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保證責任,惟對於書面通知送達乙方前所發生之一切債務,保證人仍負清償責任。 |
|||||||||||||||||||||||||||
第二十四條(適用法律) •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 依本契約發生債權債務之關係,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效力及方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
第二十五條(適用法律)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依本契約發生債權債務之關係,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效力及方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
|||||||||||||||||||||||||||
第二十五條(委外業務之一般處理) • 持卡人同意貴行就交易帳款收付業務、資料處理業務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得委託他人處理之作業項目,於必要時得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或與各信用卡組織之會員機構合作辦理。 • 貴行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 • 受貴行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持卡人權利者,持卡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貴行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
第二十七條(業務委託) 甲方同意乙方之交易帳款收付業務、資料處理業務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得委託他人處理之作業項目,於必要時得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或與各信用卡組織之會員機構合作辦理。 乙方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 受乙方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持卡人權利者,持卡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發卡機構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
|||||||||||||||||||||||||||
第二十六條(委外業務之特別處理-委外催收之告知義務) • 持卡人如發生遲延返還應付帳款時,貴行得將債務催收作業委外處理,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 持卡人。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 貴行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貴行營業場所及網站。 • 貴行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致持卡人受損者,貴行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
第二十七條之一(委外業務之特別處理-委外催收之告知義務) 甲方如發生遲延返還應付帳款時,乙方得將債務催收作業委外處理,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甲方。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乙方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乙方營業場所及網站。 乙方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致甲方受損者,乙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
|||||||||||||||||||||||||||
第二十七條(類學生持卡人條款) • 二十至二十四歲之持卡人於發卡之初未發現或尚非學生身份者,嗣後貴行若接獲持卡人家長反映或經由其他任何管道得知持卡人為具有學生身份之正卡持卡人,且有超出清償能力刷卡情事時,貴行除配合持卡人家長處理外,並將該持卡人列為學生持卡人,並依貴行學生卡相關規範處理之,貴行並應至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登錄其學生身份。 • 學生申請人若獲得貴行發卡時,貴行將會將發卡之情事通知您的父母或法定代理人,請其注意您使用信用卡的情形,貴行亦得因學生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之要求,不經事先通知而調整持卡人之信用額度或暫時停止其使用卡片之權利。 |
第三條之一(學生持卡人) 甲方如係正卡申請人且具有學生身分,乙方除應遵循主管機關對學生持卡人之所有規範,並依下列事項辦理: 1、應將對甲方發卡情事通知甲方之父母或法定代理人,請其注意甲方使用信用卡之情形。 2、甲方於申請時未告知學生身分,經乙方事後發現者,乙方毋須事先通知,得對甲方拒絕授權、降低信用額度、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暫時停止或強制停用甲方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3、 乙方得因甲方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之要求提供甲方消費明細,無須另行取得甲方之同意。 |
|||||||||||||||||||||||||||
第二十八條(其他約定事項) • 持卡人同意,若貴行與持卡人所申請之聯名/認同卡之團體及國際組織合作契約終止時,貴行得以書面通知書通知持卡人而未表達異議後,換發貴行其他信用卡。 • 貴行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之目的,持卡人同意貴行得依「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及「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之規定,進行以下措施: 一、貴行於發現持卡人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之時,得逕行暫時停止本契約所載之各項交易與業務關係而無須另通知持卡人;貴行並得終止本契約之各項約定條款,惟貴行須於發生終止效力60天(含)前書面通知持卡人。 二、貴行於定期審查持卡人身分作業或認為必要時(包括但不限於:懷疑客戶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之特殊案件等),得要求持卡人於接獲貴行通知後60天(含)內提供審查所需之必要個人或公司資料、或對交易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進行說明,並得逕行暫時停止本契約所載之各項交易與業務關係而無須另通知持卡人;持卡人逾前述期間仍不履行者,貴行得以書面終止本契約書下之各項約定條款,並於終止之書面通知到達時發生效力。 • 貴行信用卡利息年利率之調整將依本行信用評分制度每季評估一次,其餘各項費用將每年評估調整與否。 • 貴行提供持卡人之各項權益、優惠或服務之期間及適用條件應於屆期前於貴行網站公告之,但因不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致有變更或終止該等權益、優惠或服務內容者,不在此限。 • 持卡人應負擔貴行因持卡人延遲或不繳付款項而對持卡人以訴訟、非訴訟或其它法律程序進行請求而支出之相關費用。 • 持卡人同意,信用卡特約商店或其他廠商,得透過貴行寄發郵購、型購或其他促銷資料,持卡人並了解本項服務僅係貴行傳達相關消費資訊予持卡人之方式,貴行與該商店或廠商間並無任何廣告、推薦、代理或經銷之關係,其商品是否符合持卡人之期望,應由持卡人自行判定,貴行對其交易結果不負擔任何責任。 持卡人得隨時通知貴行,終止前項寄發郵購、型錄或其他促銷資料之同意。 • 本契約或其他附件各項約定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另行協議訂定之。 |
第二十八條(其他約定事項) 甲方持認同/聯名卡在合作機構商店簽帳消費,認同/聯名卡合作機構得給予折扣或提供其他優惠。甲方實際可享折扣之物品及成數,或可享受之優惠項目,另依認同/聯名卡合作機構之辦法訂之。 乙方與認同/聯名卡合作機構之合作關係終止,或乙方發行之任一信用卡因其它原因將停發時,乙方得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包含乙方得以電子郵件寄送至甲方留存於乙方之電子信箱)通知甲方原合作契約之終止及換發之信用卡種類,甲方倘未於一定期間內表達異議,乙方得直接換發該書面通知所載之信用卡供甲方使用,甲方仍願遵守本契約及各該新換發信用卡約定條款之規定。然甲方若已持有終止合作之認同/聯名卡以外之甲方信用卡,乙方亦得不換發其他信用卡供甲方使用。 本契約或其他附件各項約定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另行協議訂定之。 |
|||||||||||||||||||||||||||
第二十九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時,持卡人同意以貴行總行營業處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
第二十六條(管轄法院) 甲方及其保證人不履行本約定條款致涉訟時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