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1.1海外所得應納入最低稅負申報,投資人宜瞭解對自身造成的影響,以避免不必要的恐慌。

Q1、海外所得無論多少都要計算申報嗎? +
(A)

海外所得的申報是以「一戶」為計算及申報單位:

  • 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總額<100萬元者,免予計入,不需申報。
  • 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總額≧100萬元者,海外所得將「全數計入」。

例:海外所得總額為99萬元,則不需申報海外所得;若海外所得為100萬元,則需就100萬元之海外所得全數申報。

 

Q2、海外所得和最低稅負的關係是什麼? +
(A)

海外所得屬於最低稅負制中五大項稅基(註)之一, 不需併入綜合所得稅計算。

(註)最低稅負五大項稅基:

  1. 海外所得(99年起)
  2. 特定保險給付
  3. 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102~109年不計入)
  4. 非現金捐贈扣除額
  5. 法律新增優惠(目前無)

 

Q3、最低稅負制 vs. 綜合所得稅 有什麼不同? +
(A)

從圖一來看,圖的右邊為個人的綜合所得稅;而圖的左邊即為最低稅負。最低稅負之基本稅額=(綜合所得淨額+最低稅負五大項稅基-免稅額750萬元)×20%。

計算出個人基本稅額,並不表示就要繳納該稅款,而是要將個人基本稅額和個人的一般所得稅額來比較,取其高者來繳納。

〈圖ㄧ〉

 

Q4、海外所得開徵後,我會不會需要多繳稅呢? +
(A)

不一定!!海外所得要被課到稅,基本上有三道門檻,條件都達到了才會被課到稅。 從(圖二)我們可以清楚的判斷自己會不會受到稅負的影響。

〈圖二〉

有個簡單的方法可概略估算不會受到最低稅負影響的五大項金額。

假設所得淨額為5,000,000,原一般所得稅額約為1,088,300,則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1,088,300時,為不受到影響的最大限度。
若基本稅額為1,088,300,由稅額反推,(1,088,300元÷20%)+7,500,000元-所得淨額5,000,000〈計算式詳下表〉,即可得出在不受到最低稅負影響的情況下,共計在當年度可實現的五大項金額(包含海外所得)。

想要了解自己會不會受到海外所得課稅的影響嗎?用試算表來算算看吧!

 

Q5、哪些情況下不需申報最低稅負? +
(A)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不必申報最低稅負:

  • 非中華民國境內之居住者(註)。
  • 沒有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也沒有最低稅負的五大項稅基
  • 每戶基本所得額(所得淨額+五大項金額)≦750萬元。

註:居住者指1) 設有戶籍,「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滿31天」者或「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或2) 沒有住所,但住滿183天/年

 

Q6、我的理財商品中,有哪些屬於海外所得? +
(A)

(1)境外金融商品、國內基金(投資境外地區)

金融商品

配息

資本利得

境外公司/機構

  • 債券
  • 境外結構型商品
  • 基金
  • 股票

海外所得

海外所得
所得稅法§4-1規定停徵證所稅之適用範圍,以我國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為限,不包括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投信

基金

海外所得
國內基金所投資的項目為境外標的,故從境外標的所分配的收益,屬海外所得

證券交易所得
(目前停徵中)


(2)投資型保單(投資境外標的)


金融商品

課稅時點

配息/資本利得/解約/保險給付

投資型保單

投資帳戶中產生所得時,依照所得類別,分別適用該類所得的課稅規定。
例:帳戶中產生海外所得,則視同投資人有海外所得,須計算當年度的最低稅負。

所得已於帳戶中所得發生年度課過稅了

因下列事項發生,而自投資帳戶所做的給付,無所得稅或最低稅負的問題:

1.解約或部分提領

2.保險事故發生

 

註:海外所得指「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故有海外之(一)營利所得(二)執行業務所得(三)薪資所得(四)利息所得(五)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六)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七)財產交易所得(八)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九)退職所得及(十)其他所得等,皆應合併計算。

 


Q7、海外投資所得要怎麼計算? Q7~Q12所稱之海外投資,係指投資海外有價證券,例如:境外基金、
   境外結構型商品、公司債、股票等投資
+
(A)

海外投資的收益(資本利得)屬於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其所得計算方式如下:
海外投資所得(海外財產交易所得)= 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相關的必要費用(例如:手續費)

 

Q8、如果我無法提出海外投資之原始成本及費用的證明,我該怎麼計算及申報海外所得? +
(A)

依規定得按實際成交價的20%計算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

Q9、「98.12.31以前取得的有價證券,或境外基金受益憑證,其投資成本如何認定?」 +
(A)

98.12.31以前取得的有價證券,或境外基金受益憑證,其投資成本認定如下:

項目

成本認定

上市有價證券

原始投資成本,98.12.31之收盤價  兩者取其高

未上市股票

原始投資成本,98.12.31之淨值  兩者取其高

境外基金受益憑證

原始投資成本,98.12.31之淨值  兩者取其高

股票以外之未上市有價證券
例如:境外結構型商品

原始投資成本

  • 投資海外掛牌上市的債券境外基金海外股票,可選擇原始投資成本及98.12.31的收盤價/淨值較高者為投資成本
  • 若以原始投資成本計算的結果為「所得」,但以98.12.31的收盤價/淨值計算的結果為「損失」,則所得額應申報為0元,不得為負數。
  • 境外結構型商品大多沒有在海外掛牌,因此其投資成本僅得以原始投資成本來認定,無法選擇98.12.31之價值

Q10、海外投資損失可以扣抵所得嗎? +
(A)

「處分(註)」海外投資所產生的損失,屬於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自「當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即以「已實現損益互抵」後之餘額為「海外財產交易所得」
*注意: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只能扣抵海外財產交易所得!!
註:包含產品到期、贖回、出售、轉換

 

Q11、海外投資有配股或配息,則這部份的所得可以用海外投資損失來扣抵嗎? +
(A)

基金(債券)之配息或投資股票所配發的股利,為海外利息或海外股利,和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屬於兩種不同的所得類別,故不可以相互扣抵

Q12、在主張海外投資損失時,投資成本也可以選擇98.12.31的收盤價或淨值嗎? +
(A)

海外投資損失(海外財產交易損失)=
實際成交價格-原始取得成本-相關必要費用(例如:手續費)
因此計算損失的金額時,僅得以「原始取得成本」來計算,不得選擇98.12.31之收盤價或淨值作為計算基礎。

 

Q13、海外所得什麼時候要認列? +
(A)

所得稅的精神是以「實現」為原則,因此海外所得是以99.1.1以後獲利實現的所得,包含產品配息、到期、出售、轉換、贖回…等,於扣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始需要認列所得計算稅額。未實現的所得則不用申報

 

Q14、哪些所得來源屬於海外所得? +
(A)

除了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外,其餘均屬於海外所得的課徵範圍,例如所得來自於港、澳、美、加、BVI、Samoa…等均屬之。

 

Q15、在國外已繳過的稅,可以拿回台灣來扣抵嗎? +
(A)

已依所得來源地法律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扣抵基本稅額,但不能扣抵綜合所得稅額;扣抵數以加計該項所得而增加之基本稅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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