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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紅利積點回饋辦法及條款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行)為回饋信用卡持卡人,特別推出紅利積點回饋活動(以下稱本活動)。符合資格之持卡人得以信用卡消費累積之紅利點數兌換保險商品、一般商品、哩程酬賓、禮券、商品兌換券及其他憑證等 (以下稱回饋商品)。就本活動之具體實施辦法,持卡人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參加資格

  1. 持有本行發行具「回饋台北富邦紅利點數功能」之信用卡(下稱「紅利信用卡」)之正卡及附卡持卡人均可參加本活動。附卡所累積之紅利點數將併入所屬正卡之積點,僅得由正卡持卡人兌換回饋商品。
  2. 兌換限制
    2.1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 正卡持卡人依本活動向本行兌換回饋商品時,以該持卡人無下列情形為限:
    (1)所持之所有紅利信用卡被本行停用。
    (2)自行向本行申請註銷所有紅利信用卡片。
    (3)連續兩期未按時繳付帳單所示之最低應繳金額者。
    (4)未按時繳付帳單所示之最低應繳金額者。
    (5)有其他違反【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及本活動辦法之情事。
    2.2 如有發生上述(1)至(3)之情形者,該正卡及附卡持卡人立即喪失參加本活動之權利,且其累積之紅利點數即失其效力,如正卡持卡人申請兌換回饋商品時,發生或本行知悉有上述情形之一時,本行得立即停止該兌換或追回已兌換之回饋商品(回饋商品如已使用或不能追回時,將改以等值新台幣(以1000點折算新台幣30(以下同)元,未滿1000點依比例折算新台幣,如新台幣有小數點,則無條件捨去) 之價值計入正卡信用卡帳單)。
    2.3 如有發生(4)、(5)之情形者,正卡及附卡持卡人則暫時不得參加本活動,本行可立即依前述說明停止提供兌換服務或追回已兌換之回饋商品,但只要其發生原因消失,則經本行同意後即可繼續參加本活動,並給予其在暫停期間內刷卡已累積之紅利點數。
  3. 若刷卡消費為虛偽不實之交易,經本行查證後將逕行扣回已回饋之點數,若於點數扣除作業時正卡持卡人已將點數使用完畢,將改以等值新臺幣(以1000點折算新臺幣30元,未滿1000點依比例折算新臺幣,如新臺幣有小數點,則無條件捨去)之價值計入正卡信用卡帳單。
  4. 除另有活動外,本活動不與其他優惠活動(如現金回饋、好多金、Line Points、momo幣等)同時適用。

二、紅利點數回饋定義

除下列項目外,持卡人使用紅利信用卡於特約商店進行簽帳消費均可累積紅利點數:

  1. 信用卡相關之各項手續費(循環息、分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其他一切與信用卡相關之手續費。)
  2. 自動加值儲值金。
  3. 基金申購及代扣。
  4. eToro等境外投資交易(含換匯、虛擬貨幣等)。
  5. 預借現金(含餘額代償及各項預借現金專案)本金及利息。
  6. 聯合信用卡中心小額支付平台特約商店。
  7. 學雜費。
  8. 公路監理資費。
  9. 各項規費、各類稅款。
  10. 醫療院所費用、醫指付。
  11. 電子化繳稅費平台、公務機關信用卡繳費平台。
  12. 各事業單位費用(水費、電費、瓦斯費、電信費、路邊停車費)。
  13. 便利商店消費(含綁定該便利商店各行動支付,如icash Pay、全盈+Pay及LINE Pay等)。
  14. 全聯福利中心消費(含各式行動支付,如Px pay等)。
  15. 歐洲經濟區實體商店交易。
  16. 詳細請參閱本行官網各紅利信用卡權益公告之紅利回饋定義;若為特定行銷專案或其他經本行公告不回饋之項目,依該公告內容為準。
    ※特約商店分期付款交易:自113/4/1起不再提供回饋。

三、紅利點數累積方式

  1. 持卡人於本活動有效期間內使用信用卡簽帳消費,當月帳單新增符合紅利點數回饋之金額滿3,000元(含)以上者,其消費每20元即可自動累積一點紅利點數(此兌換比例以下稱積點比例),未滿20元者則不予計算積點。如持卡人成功申請信用卡電子帳單且不寄送實體帳單,或已辦理自動扣繳信用卡帳款者,即不受前述當月帳單新增符合紅利點數回饋金額之限制。
  2. 持卡人因任何理由(如:退還買受之貨品或服務、簽帳爭議、利用信用卡辦理國外消費退稅等)而刷退款項者,持卡人原先已取得之紅利點數將由本行逕依其退還款項金額,按積點比例於次月帳單中扣除紅利點數(國外簽帳之退款則依帳單出示換算為新台幣之退款金額計算應扣除之紅利點數)。如經扣除紅利點數後為負數,則本行得以等值新台幣(以1000點折算30元,未滿1000點依比例折算新台幣,如新台幣有小數點,則無條件捨去)之價值計入正卡信用卡帳單。
  3. 同時持有不同卡別信用卡之持卡人,除世界卡、無限卡點數為該兩卡自行合併個別累積外,其餘卡別所取得之紅利點數將自動合併計算。
  4. 紅利點數悉以本行寄發之帳單上所載為準。

四、紅利點數之性質及有效期間

  1. 紅利點數於兌換取得回饋商品前並不構成持卡人之資產,亦不得轉讓予其他持卡人或任何第三人,且持卡人不得要求本行將紅利點數折算現金或給予其他非回饋商品之給付。
  2. 除世界卡及無限卡之紅利點數為終生有效外,其餘卡別之紅利點數有效期間為二年。於持卡人每年生日當月份的月底日,其二年前所累積而未使用之紅利點數將會歸零。紅利點數一經失效,即不得再要求兌換任何回饋商品。
  3. 若因回饋商品退貨、取消商品兌換或其他原因而有本行須返還紅利點數之情形時,回復之紅利點數其有效期限與兌換前相同,不因此重新起算。

五、兌換方式及標準

  1. 紅利點數達到兌換門檻時,正卡持卡人可將累積之紅利點數依本行公佈之標準兌換成回饋商品。本行紅利兌換現金的標準約為1,000點兌換30元,但其他活動另有約定兌換標準者,依其約定為準。
  2. 持卡人若同時持有終生有效紅利點數及兩年有效紅利點數,其紅利點數累積分開計算、使用、扣抵。但兌換通路另有約定可合併點數使用、扣抵者,依其約定為準,並於兌換回饋商品時依點數到期順序,優先使用、扣抵。
  3. 信用卡紅利點數消費折抵服務與特約商店分期或單筆消費分期服務無法同時使用。
  4. 持卡人可透過網址https://creditcard.taipeifubon.com.tw/FBBonus或以電話語音(02)8751-1313進行兌換回饋商品事宜。
  5. 點數兌換網站之回饋商品目錄載有兌換期間,正卡持卡人應於該網站所載之兌換期間進行兌換,逾期則正卡持卡人不得要求兌換該回饋商品。
  6. 如參與廠商臨時停止供應回饋商品,正卡持卡人即不得要求兌換該商品,且本行得以電話、書面或網路公告方式通知正卡持卡人後,逕將退還原兌換之紅利點數予正卡持卡人。
  7. 正卡持卡人欲兌換之商品已超出限定兌換數量時,正卡持卡人即不得要求兌換該商品,本行並得以電話、書面或網路公告方式通知正卡持卡人,且基於善意之原則,儘量協助正卡持卡人更改兌換其他商品。
  8. 持卡人兌換回饋商品即視為同意本行及參與廠商可將持卡人所提供之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寄送地址及商品內容之資料用以處理發貨程序。
  9. 本行保留兌換方式變更的權利。

六、回饋商品之特別規定

  1. 本活動所提供之回饋商品一經兌換,即不可再退還或更換。
  2. 所兌換之商品若在遞送過程中毀損或其本身有瑕疵時,持卡人可在收到商品七天內以電話告知本行,請求本活動參與廠商交付無瑕疵之同種類商品,並將原商品退回至參與廠商,但退回時,請務必保留原廠包裝,內附說明書、保證書及發票。
  3. 持卡人以紅利點數兌換禮券、電子票券 及其他憑證者,除涉及旅遊住宿、餐飲訂席須由持卡人自行負責外,其使用方式均依參與廠商之特定條款及規定辦理。 持卡人務必注意使用及限制條款,其中可能包括特別限制,停止使用期間及例外情況等。另該等憑證若有損毀或滅失將不予補發,亦不以現金賠償。
  4. 在通常情形下,本行收到正卡持卡人兌換紀錄或通知後約需一至兩週之作業時間,由參與廠商寄發所兌換之回饋商品予正卡持卡人。
  5. 為維護持卡人權益,避免他人冒用持卡人名義兌換商品,回饋商品一律寄送至帳單地址 ,且本行不接受指定非正卡持卡人本人之收件人。
  6. 正卡持卡人兌換保險商品如有自付額者,就該部份正卡持卡人僅能以富邦信用卡為支付工具。紅利點數一經兌換保險商品即不得再轉回。惟核保未過者,不在此限。
  7. 本活動提供之各類回饋商品,係由參與廠商提供予正卡持卡人,本行與各參與廠商間並無合夥、經銷、代理或保證關係;如正卡持卡人與本活動之參與廠商就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爭議時,均應由各參與廠商負責,本行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8. 本行有權以公告後變更本活動之回饋商品及參與廠商。

七、本紅利辦法有效期限

    本活動辦法有效期間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含)止為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