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聲明事項:
- 本預收款信託(含「不動產開發信託」及「價金信託」,以下合簡稱本信託)─預售屋交易查詢網頁上之預收款資訊,係由本行(即受託人)依據預售屋買賣契約之賣方(即委託人)所提供,承購戶所繳,經匯入信託專戶或由賣方交付信託之價金資料為公告。賣方(即委託人)依信託契約動撥信託專戶款項,用於支付有關完成興建開發、管理銷售及處理信託事務所需之一切支出(不動產開發信託),或是支付有關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工程所需費用(價金信託),將使信託專戶款項隨前開支出而減少,且前開支出金額及信託專戶餘額不在本網站公告內容之列。承購戶倘對本網站之資訊內容有任何疑問,應逕洽賣方。
- 本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委託人),而非承購戶,承購戶無權逕向本行要求處分或返還信託財產。當賣方(即委託人)發生破產或解散等情形而無法依約完工或交屋時,本行除依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剩餘信託財產分配外,對承購戶不負任何責任及義務。
- 依信託業法之規定,信託業就信託財產不得承諾擔保本金或最低收益率,本信託之目的僅在於就交付信託之預售屋價金為專款專用,並不具有「完工保證」或「價金返還保證」之功能。
- 信託財產係由賣方(即委託人)於信託契約範圍內保留運用決定權,本行不保證信託財產之運用是否符合預售屋買賣契約約定。承購戶就預售屋買賣契約之任何請求,應由賣方負最終履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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