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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消費分期約定書

    申請人為向台北富邦銀行(以下簡稱 貴行)申請信用卡消費分期服務,除須遵守 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外,並同意遵守以下特別約定條款:
  • 1.本約定書所稱之信用卡消費分期係包含信用卡帳單分期以及單筆消費分期服務(以下合稱消費分期服務),且分期金額不得超過申請人之信用卡固定信用額度(不含臨時調整額度)。帳單分期係針對信用卡帳單繳款後餘額採分期方式付款;單筆消費分期係為指定之刷卡交易採分期方式付款(如單筆消費分期、單筆消費自動分期、學雜費、稅費分期、特殊零利率分期活動等)。
  • 2.申請人簽署本約定書後,於有效期間內消費分期服務之後續申請可採以下方式辦理,毋須逐案簽署本約定書,並同意相關權利義務亦悉依本約定書辦理:
    1. (1)逐筆申請:申請人就欲辦理消費分期服務可逕以電話、傳真、數位平台及自動化平台向 貴行逐筆申請辦理。
    2. (2)申請單筆自動分期(限單筆消費分期適用):申請人可就指定之信用卡向 貴行申請辦理單筆自動分期,經申請成功後,自次日起該卡入帳之各筆一般簽帳消費交易,如於當期結帳日時經系統檢核達到申請人所最終選擇設定之門檻金額時,即會依該選擇設定之期數自動辦理分期。申請人就同張卡號之信用卡可設定1種以上之分期期數及門檻,惟申請人設定2種以上之分期期數時,則較多期數所設定之門檻金額應高於較少期數所設定之門檻金額,且設定金額須以仟元為單位。申請人指定之信用卡若因有效期間屆滿、損壞、遺失、遭竊等原因而由本行換發或補發新卡時,該換發/補發之新卡仍將繼續適用本服務,毌須重新申請,其後亦同。
  • 3.本消費分期服務僅限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正卡持卡人申請(惟正、附卡之簽帳消費均可申請單筆消費分期),本約定書有效期間自本行核准申請人之申請時起,至申請人之信用卡有效期限屆滿時止。但申請人續卡成功者,本約定書有效期間至新卡有效期限屆滿時止,其後亦同。
  • 4.如申請人申辦帳單分期時無持有任一 貴行有效信用卡、有逾期繳款紀錄或為 貴行信用卡協議清償戶等,貴行得不受理該服務申請,另如申請人已辦理他行自動扣繳授權扣抵帳單應繳總金額者亦同。申辦單筆消費分期僅用於一般簽帳消費交易,不適用預先/事先授權簽帳交易(特殊專案除外)、申購共同基金、任何形式之預借現金(包括但不限預借現金專案、分期金專案、拼現金專案、餘額代償專案等)、賭金、線上紅利折抵交易、郵購分期交易(包括但不限於網路購物、電視購物、電話訂購、型錄購物等),已辦理分期付款之簽帳消費明細等或其他 貴行公告不適用消費分期之項目; 另富邦人壽保費、以電子化e政府多元付費共通作業平台/27608818繳費平台繳交之學(雜)費及個人綜合所得稅不適用單筆自動分期。
  • 5.本消費分期服務提供3、6、12、18、24、30期分期期數供申請人申請(未來如分期期數有異動時,不另行通知,請參閱官網http//www.fubon.com/banking,但新分期期數僅適用新申請消費分期服務),分期利率=本行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I)+不同客戶區隔適用之分期加碼利率(加碼利率區間為2.75%~12.50%,依個人信用評等調整),上限為15%,總費用年百分率等同分期利率。申請人申辦本消費分期服務時實際所適用之分期利率,得以帳單、電話、數位平台及自動化平台揭露(示)為準,如 貴行提供適用分期利率低於本條款揭露分期利率,則申請人同意 貴行另行通知後適用。申請人當月適用之分期付款之分期利率詳見信用卡帳單,其他產品注意事項詳見 貴行網站www.fubon.com/banking。
  • 6.本消費分期服務之申請金額以新臺幣為單位,本消費分期服務之各筆交易之核准本金仍為申請人之信用卡應付帳款並占用申請人信用卡帳戶的信用額度。本消費分期服務各筆交易一經 貴行核准後,即不得取消或變更分期還款期數。貴行將依核定之分期繳款期數與分期利率,依「年金法」計算每期應攤還之本金與利息,並併入其後每期信用卡帳單之最低應繳金額中收取。 除另有約定外,不收取消費分期手續費。帳單分期申請方始溯及自該信用卡帳單之結帳日起生效並起息,如申請人未繳足當期最低應繳金額,且依 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之逾期相關規定處理,並計算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單筆消費分期除首期係自該筆消費本金入帳日起計算利息至該期結帳日前一日止,其餘各期均自上期結帳日計算至該期結帳日前一日止。若申請人申請變更結帳日期,則變更後首期帳單將先按前期結帳日至變更後結帳日間之實際天數計算該期應繳本息,嗣並重新計算剩餘期數每期應還之本金與利息;特殊零利率分期活動則按所適用之分期期數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未能整除之額額(以元為單位)將併入首期帳款。
  • 7.申請人申請帳單分期須於各期信用卡帳單所列繳款截止日前向 貴行提出申請,且申請之該期信用卡帳單「當期帳單應繳總額」扣除「最低應繳金額」須達新臺幣一仟元(含)以上,以「當期帳單應繳總額」扣除「當期已繳款金額」後剩餘未償還之金額作為「帳單分期申請金額」,並以各期信用卡帳單應繳總額扣除各期帳單最低應繳金額後之金額為「帳單分期申請金額」之上限。申請人申請單筆消費分期須於該筆消費授權成功後至最近一期結帳日前三個營業日止提出申請(特殊專案依其指定期間為準),每次申請單筆消費分期之最低申請金額須達新臺幣一仟元(含)以上(未來如最低申請金額有異動時,不另行通知,請參閱官網http//www.fubon.com/banking,學雜費和特殊零利率分期活動另依 貴行官網所公告之活動辦法為準)。
  • 8.申請人申辦帳單分期,應於申請帳單分期之當期信用卡帳單繳款期限前,繳足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以上之金額,該筆申請方生效力,且於申請分期之當期信用卡帳單結帳日後至次期帳單結帳日前不得變更結帳日,否則 貴行得不受理申請,已受理者得不予核准,已核准者亦不生效力,已生效者則自始失其效力。如申請人申請變更信用卡結帳日期,則變更後首期帳單將先按前期結帳日至變更後結帳日間之實際天數計算該期應繳本息,嗣並重新計算剩餘期數每期應攤還之本金及利息。
  • 9.學雜費分期適用以「27608818繳費平台」以及e政府多元付費共通作業平台所繳納之學雜費,特殊零利率分期活動其申請條件及適用期間悉依 台北富邦銀行官網所公告之活動辦法為準。本消費分期服務如日後 貴行提供適用之分期利率低於揭露之分期利率,則申請人同意 貴行不需另行通知即可適用該優惠利率。
  • 10.各筆消費分期之分期期數與利率,由 貴行與申請人於申請當時以約定方式(包含書面、電話、數位平台、自動化平台等)確認,並於各筆消費分期申請作業完成後再次載明於寄送予申請人之交易確認函中,交易確認函將以簡訊、電子郵件或帳單訊息方式通知。
  • 11.若申請人主動要求提前清償單筆消費分期及帳單分期之剩餘款項,則所有未攤還之分期本金將一次入帳,並併入申請人要求清償日後最近一期信用卡帳單之最低應繳金額中收取。貴行並得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單筆消費分期之特殊零利率活動除外),收取方式如下: 自首期結帳日後至第二期結帳日前提前清償者,貴行得計收違約金新臺幣一百六十元;若自第二期結帳日後至第六期結帳日前提前清償者,貴行得計收違約金新臺幣一百五十元;暨若自第六期結帳日後至第十二期結帳日前提前清償者,貴行得計收違約金新臺幣一百四十元。前開違約金和所有未攤還之分期本金將併入申請人要求清償日後最近一期信用卡帳單之最低應繳金額中收取。
  • 12.申請人未按時繳足每期應付之分期本金(含提前清償者)時,貴行得依各期分期本金餘額,按本消費分期服務約定之分期利率 (學雜費分期產品按約定之分期利率、特殊零利率分期活動按其於逾期時所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自繳款截止之翌日起計收遲延利息至清償之日止,並依 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逾期繳款相關規定辦理; 如有溢繳情形者,亦悉依 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溢繳款相關規定辦理,而不會提前清償本消費分期服務未到期之分期本金。
  • 13.申請人如有因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所定事由而遭強制停用信用卡或終止信用卡契約者,貴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將本消費分期服務所有未到期之每期應攤還本金視為全部到期。
  • 14.本消費分期服務不適用 貴行各項紅利回饋辦法(含現金回饋或哩程數累計)。
  • 15.申請人茲聲明本約定書各項條款均經申請人於合理期間(至少七日)審閱並充分確認、瞭解且願確實遵守,貴行得保留本消費分期服務申請核准與否之權利。消費分期服務申請成功後,貴行提供申請人七日之解約權,若對該交易有任何異議,申請人應於前述七日之期限內致電告知 貴行,貴行將取消該次交易,且分期利息不予收取,但仍應依 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計收循環利息。關於本消費分期服務未約定事項,悉依 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之約定辦理。
  • 16.總費用年百分率計算範例說明:(1)以分期帳款金額10萬元,分期期數12期,108年1月1日本行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I)為1.06%為例,分期利率為3.81%~15%,總費用年百分率等同分期利率(2)本廣告揭露之年百分率係按主管機關備查之標準計算範例予以計算,實際條件,仍以銀行提供之產品為準,且每一客戶實際之年百分率仍視其個別產品及個人信用狀況而有所不同(3)本總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基準日為10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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