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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委託

複委託

【名詞定義】 

 

複委(受)託

 

指證券商與複受託證券商間,就外國有價證券買賣之委(受)託行為。證券商得受託買賣之外國有價證券,並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指定之外國證券市場交易之股票、認股權證、受益憑證、存託憑證及債券為限。 

 

【商品特色】

 

目前富邦證券複委託可交易之海外股票包括美國、香港、日本、英國、德國及新加坡等國家。 

 

【商品風險】 

 

一、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係以外國貨幣交易,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風險。 

 

二、國外證券交易市場或因無漲跌幅限制、或因交易習慣或規則有別於國內,投資人於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前應充分了解其交易習慣及投資風險。 

 

【開戶流程】 

 

開戶資格: 

 

一、開立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者,以下列各款對象為限: 

 

1. 國內、外自然人。 

 

2. 經中華民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或團體。 

 

3. 經中華民國政府核准設立之政府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及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二、前述各款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證券商不得接受其開戶,已開戶者應取消其開戶: 

 

1. 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理。 

 

2. 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 

 

3. 受禁治產之宣告未經撤銷。 

 

4. 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 

 

5. 曾因證券交易違背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 

 

6. 曾經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 

 

開戶應準備之文件: 

 

一、國外、外自然人 

 

1. 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或護照。 

 

2. 第二身分證件 ( 如健保卡、駕照、護照、戶籍謄本 ) 。 

 

3. 銀行存摺正面影本。 

 

4. 印章。 

 

二、一般法人 

 

1. 公司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與護照影本 

 

2. 被授權人身分證影本 

 

3. 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4. 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 

 

5. 公司執照影本(91年5月前設立需提供) 

 

6. 法人授權書 

 

7. 公司大小章 

 

三、OBU境外法人 

 

1.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2. 公司章程影本 

 

3. 公司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與護照影本 

 

4.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與護照影本 

 

5. 股東名冊、董監事名冊

 

6. 法人授權書 

 

開戶流程: 

 

一、委託人為自然人者:持身分證、外僑居留證正本或護照,親至富邦證券全省分公司簽訂受託契約並交付身分證明影本留存→至台北富邦銀行開立外幣活期交割帳戶。

 

二、委託人為法人者: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合法之授權書,由被授權人親持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辦理,並交付影本留存→至台北富邦銀行開立外幣活期交割帳戶。 

 

【交易方式】 

 

可以透過何種方式買賣?

 

一、透過電話向您的營業員下單。 

 

二、透過網路下單。 

 

三、當面委託。 

 

交易流程: 

 

一、人工下單 ─ 於盤前或交易時間內親以電話向營業員下單,亞洲盤自每日早上7:00開始接受盤前預掛單,歐美盤自每日中午12:00開始接受盤前預掛單。 

 

二、網路交易─美股、港股、日股、英股、德股可採電子下單。 

 

三、入金─客戶需於下單前先行將交易款項及手續費存入富邦銀行外幣交割帳戶 

 

四、其他交易應注意事項: 

 

1. 必須委託經證期會核准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的證券商買賣。

 

2. 得以受託買賣的外國有價證券以股票、認股權證、受益憑證、存託憑證、及經證期會認可的評鑑公司評鑑為相當等級以上的債券為限。

 

3. 交易市場的範圍方面,除中國大陸地區外,全面開放,惟在香港地區則由大陸地區政府、公司在港發行之有價證券亦不得為買賣之標的,其他都得為投資的標的,然而因每家證券商得承作受託買賣的交易市場不盡相同,關於交易的各項細節,投資人應親洽各證券商。 

 

4. 交割款項與其他費用支付以成交證券計價的外幣。

 

5. 國外證券交易市場或因無漲跌幅限制、或因交易習慣或規則有別於國內,投資人於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前應充分了解其交易習慣及投資風險。 

 

6. 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係以外國貨幣交易,除實際交易產生之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風險,故投資人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前,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審慎評估,以免遭受損失。 

 

【交易成本】 

 

海外股票部份:

 

一、美股交易相關費用列表  計價幣別:美金 ( USD )

 

交易價金

手續費率

(人工單)

手續費率

(網路單)

交易所費

(賣出收)

成交金額1%

最低收費

USD 50

0.50% ~ 0.25%

最低收費

USD 39.9

每千元收取$0.0192

 

1. 交易所費:係依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之公佈實施,凡委託賣出成交時,需按交易之價金收取交易所費(無條件進位至小數點第二位),嗣後依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牌告費率調整時另行公告。

 

2. 美國有價證券及債券,於支付現金股息予外國投資人時,須先扣除股息稅率30%。

 

3. 客戶如交易美國存託憑證 ( American Depositary Receipt ; ADR),每年需另支付美國託管及結算公司ADR保管費 (每股0.02 ~ 0.05 USD,詳細費率及收取時間依發行公司公佈為準)。

 

4. 除賣出收取之交易所費外,其他費用均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二位。

 

5.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已於2011/01/18公佈最新的交易所費。

 

二、港股交易相關費用列表  計價幣別:港幣 ( HKD ) / 美元 ( USD )

 

交易價金

手續費率

(人工單)

手續費率

(網路單)

印花稅交易費交易徵費

成交金額

(港幣計價)

0.5%

最低收費

HKD 150

0.50% ~ 0.25%

最低收費

HKD 100

0.10% 0.005% 0.003%
成交金額

(美金計價)

0.5%

最低收費

USD 15

0.50% ~ 0.25%

最低收費

USD 10

0.10%0.005% 0.003%

 

1. 印花稅0.1%以成交金額累進至千元為計算單位,不足千元者以千元計算,其餘費用均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二位。

 

2. 代收股票股利服務費:每手港幣7.5元,不足一手以一手計,最低為港幣25元,最高為港幣2,500元。一手( a lot )為港股最小交易單位。

 

3. 代收現金股利服務費:現金股利之0.5%,最低為港幣25元,最高為港幣2,500元。

 

4. 第(2)、(3)款由參與除權、除息之投資人支付。

 

三、新加坡股交易費用列表  計價幣別:新幣 ( SGD ) / 美元 ( USD ) / 港幣 ( HKD )

 

交易價金

手續費率

(人工單)

手續費率

(網路單)

印花稅 匯款手續費

(/ )

成交金額

(新幣計價)

1%

最低收費

SGD 100

0.6%

最低收費

SGD 60
0.04% SGD 40

成交金額

(美金計價)

1%

最低收費

USD 100

0.6%

最低收費

USD 60
0.04% USD 35
成交金額

(港幣計價)

1%

最低收費

HKD 100

0.6%

最低收費

HKD 60

0.04% HKD 200

 

1. 新加坡有價證券及債券,於支付現金股息及債息予外國投資人時,以實際發生為辦理依據。

 

2. 所有費用均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二位。

 

四、日股交易費用列表  計價幣別:日幣 ( JPY )

 

交易價金

手續費率

(人工單)

手續費率

(網路單)

匯款手續費

(買進收)

成交金額

1%

最低收費

JPY 5,000

0.6%

最低收費

JPY 3,000
JPY 2,500

 

1. 日本之有價證券及債券,於支付現金股息及債息予外國投資人時,須先扣除股債息稅率15%。

 

2. 所有費用均四捨五入至個位數。

 

五、英國倫敦股交易費用列表  計價幣別:英鎊 ( GBP ) / 美金 ( USD )

 

交易價金

手續費率

(人工單)

手續費率

(網路單)

印花稅費

(買進收)

成交金額

(英鎊計價)

1%

最低收費

GBP 60
0.6%

最低收費

GBP 50

0.5%

成交金額

(美金計價)

僅適用VOF

1%

最低收費

USD 60
無網路下單服務 0

 

1. 英國之有價證券及債券,於支付現金股息及債息予外國投資人時,以實際發生為辦理依據。

 

2. 所有費用均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二位。

 

六、德國法蘭克福股交易費用列表  計價幣別:歐元 ( EUR )

 

交易價金

手續費率
(人工單)

手續費率

(網路單)

成交金額

(歐元計價)

1%

最低收費

EUR 60

0.6%

最低收費

EUR 50

 

1. 德國之有價證券及債券,於支付現金股息及債息予外國股資人時,須先扣除股債息稅率26.375%。

 

2. 所有費用均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二位。 

 

交易盈虧如何計算? 

 

( 賣出價 - 買進價股數 ) X 匯率 = 投資損益 

 

【相關名詞】

 

複受託證券商

 

指接受證券商複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證券商;如為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一項之證券商者,並包含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分公司、子公司或與其具轉投資關係之證券機構。 

 

複委託契約

 

指證券商與複受託證券商間,就外國有價證券複委託、複受託買賣事宜簽訂之契約。 

 

複委託買賣業務 

 

謂證券商以複委託方式接受客戶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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