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競賽前參賽者須簽署《上市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及《參賽同意聲明》。 |
| 2. |
本比賽為實際交易競賽,參賽者應於自行了解權證交易之權利義務及潛在風險,且需自負盈虧,不得向主辦單位或聯合舉辦單位請求因競賽產生損失之賠償。 |
| 3. |
報名是否生效請參賽者自行至活動網站確認,主辦單位不另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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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報酬率自報名生效後之次一營業日(即生效日)開始計算。
以營業日計算,T營業日下午4:00前報名,生效日為下一營業日(T+1)。 |
| 4. |
參賽者限以富邦證券、凱基證券、群益證券、大華證券、元大證券、統一證券,任一家券商集保帳戶參加競賽,如利用同一集保帳戶重複報名、提供不實資料和在不同帳戶之間對敲交易或為其他影響競賽公平性行為的參賽者將被取消參賽資格和獲獎權利。 |
| 5. |
參賽者應依法規及臺灣證券交易所之相關規定交易,如有違反證券交易法、洗錢防治法等法規時,取消其參賽資格。如因違反與券商間之合約或其他法令,致其帳戶遭停權者,亦同。 |
| 6. |
參賽者成交金額及報酬率排名將委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自參賽者開戶之證券公司彙整後進行統計,主辦單位經濟日報計算後公布於《權民鬥陣網》。 |
| 7. |
異常交易處理:
| (1) |
為保障交易之公平,若主辦單位、證券商、證交所發生市場重大電腦交易系統因素,而導致價格錯誤、延誤、撮合失敗等,主辦單位將視情況,宣布當日交易競賽不予計算,並依主辦單位公布之方式重新計算。 |
| (2) |
為保障交易之公平,將視情況對市場有操縱嫌疑或大量異常交易之帳號進行剔除處理,並取消交易獲得之競賽收益率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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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主辦單位保留隨時變更活動辦法、競賽獎金內容,以及暫停、延長、提前終止本活動之權利。 |
| 9. |
獎項發放的時間及地點將依主辦單位安排領取,得獎人應於通知之領獎日起十天內前往領取獎項,逾期視同放棄。 |
| 10. |
本活動所有獎項得獎人依所得稅法規定,得獎人如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或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且獎項超過新台幣2萬元,主辦單位將代扣繳10%所得稅。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不論得獎人所得之金額,將代扣繳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