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賠類-一般常見問題篇
1.所就診之醫院、診所,必須是當地政府正式註冊,領有執照者,且必須符合條款及醫療法之規定。2.國外理賠件如發生於非美語國家,請事先將相關資料及單據內容翻譯,再行送件 。 3.大陸地區就診文件,需依政府規定至相關單位公證
一般診斷書主要記載就診期間及其傷(病)情等;而殘廢診斷書則須詳述其缺失或機能喪失之狀況,有否恢復之可能以及有否達殘廢之程度。
申請理賠一律以正本診斷書為原則,若係影本診斷書者,保戶可請醫院於影本加蓋關防,如此便可代替正本使用。
在理賠申請書下方之受益人(立書人)簽章部份由事故者本人親自簽名(章),不能親自為之者由父母代簽。下方之法定代理人則均須由父母簽章即可(同意調查書亦同),此為填寫理賠申請書之正確方式。
受益人未滿七歲者,由其法定代理人簽章提出申請;滿七歲以上者除簽章外,其法定代理人亦須簽章協同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