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人壽

富邦人壽保險費豁免附約條款/ 富邦人壽親子型保險費豁免附約

富邦人壽保險費豁免附約條款
備查文號:77.06.03台財融第770800498號函核准
最新修訂文號:98.04.27金管保三字第09802546540號       
                     98.06.01富壽商品字第098002號函備查 
                     98.08.01富壽商品字第098053號函備查


富邦人壽親子型保險費豁免附約
備查文號:89.03.06 台財保第0890750205號函核准
最新修訂文號:98.04.27金管保三字第09802546540號       
                     98.06.01富壽商品字第098002號函備查
                     98.08.01富壽商品字第098054號函備查

商品特色及功能:

富邦人壽保險費豁免附約條款:
保障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喪失一切工作能力及收入期間之保險保障並免繳保險費。

富邦人壽親子型保險費豁免附約:
保障幫子女投保之父母,若於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子女保單往後之續期保費可不用再繳*。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公司豁免當時主契約、本附約及附加於主契約之其他附約之續期應繳保險費,直至主契約及本附約繳費期間屆滿時為止。

商品內容:

富邦人壽保險費豁免附約條款: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喪失從事一切工作之能力,且不能經由工作以獲致報酬(下稱失能),如失能狀況持續超過一百八十日未能治癒,於失能期間,本公司將溯自失能診斷確定之日起,豁免下列二款之保險費。
一、保險費到期日在失能診斷確定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者,本公司退還已收保險費與被保險人。倘被保險人身故前尚有未受領之保險金(不論已否申請),本公司將給付予主契約所約定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二、保險費到期日在失能診斷確定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之後者,且猶在失能狀況持續中,本公司免收該期應繳保險費。
前項保險費包括主契約、本附約及附加於主契約之其他附約的保險費。

富邦人壽親子型保險費豁免附約: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公司豁免當時主契約、本附約及附加於主契約之其他附約之續期應繳保險費,直至主契約及本附約繳費期間屆滿時為止:
一、 死亡。
二、 致成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各項殘廢程度之一(簡稱「殘廢」)。

投保範例:

富邦人壽保險費豁免附約條款
志強30歲那年(職業等級1),向富邦人壽投保了

*世強(30歲/男性)年繳總保費NT$78,328元(扣除高保費折扣NT$1567元及自繳折扣NT$783元,實際所繳保費為NT$75,978元),每日平均保費208元
後來世強不幸於35歲那年,因公導致癱瘓失能,且失能狀況持續超過180日均未能治癒。富邦人壽除免收當期及往後所有保費外,於失能期間免收保費,即失能的狀況必須持續才能豁免保費,世強並能享有原有之保險保障。

富邦人壽親子型保險費豁免附約
志強40歲那年,為15歲的兒子小志向富邦人壽投保了

*小志(15歲/男性)年繳總保費NT$46,136元(扣除高保費折扣NT$461元及自繳折扣NT$461元,實際所繳保費為NT$45,214元))
志強怕自己萬一有一天不能陪小志一起長大時,至少還有富邦人壽的保險可以陪伴他一輩子,因此,便在自己的保單上附加了「富邦人壽親子型保險費豁免附約」,每年只要3,054元,就可以在自己無法為小志繼續繳交保費時,讓小志終身都能持續有富邦人壽的保險保障。

投保規則:


富邦人壽保險費豁免附約條款:

 ◎保險期間:至被保險人滿60足歲後之第一個本附約保單周年日或主契約繳費期滿時。
 ◎繳費期間:繳費年期須與主契約相同。
 ◎繳法及繳別: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須與主契約繳費方法相同
 ◎保費折扣:同附加之主約
 ◎投保年齡限制:14足歲~50歲,若主約為55歲滿期商品,則承保年齡至45歲。
 ◎投保金額限制:以主契約及附加於主契約的其他附約,按所約定繳費方法之應繳保險費為保險金額。
 ◎投保對象限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為同一人
 ◎重要相關權利:被保險人有海外急難救助服務
 ◎附加主約:
   (1)可附加於主契約繳費年期為10、15、20、25、30年期、55歲滿期、60歲滿期、65歲滿期及終身繳費之險種
   (2)躉繳商品不得附加WP
  ※被保險人為職業分類表之『第5、6類』或傷害險不承保之職業,本附約亦未能附加。
 ◎其他:於豁免保費期間,不得作任何變更。


富邦人壽親子型保險費豁免附約:

 ◎保險期間:與主契約繳費期間相同。
 ◎繳費期間:11~30年期,繳費屆滿日須與主契約相同。
 ◎繳法及繳別: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須與主契約繳費方法相同
 ◎保費折扣:同附加之主約
 ◎投保年齡限制:


 ◎投保金額限制:以主契約及附加於主契約的其他附約,按所約定繳費方法之應繳保險費為保險金額。
 ◎投保對象限制:主契約之要保人(即本附約之被保險人)必須為主契約被保險人之父母。
 ◎重要相關權利:被保險人有海外急難救助服務
 ◎附加主約:
   (1)不可附加於主契約繳費年期10年(含)以下或達30年(不含)以上之險種
   (2)主契約之要保人(即本附約之被保險人),必須為主契約被保險人之父母
   (3)躉繳商品不得附加WPA
  ※被保險人為職業分類表之『第5、6類』或傷害險不承保之職業,本附約亦未能附加。
 ◎其他:於豁免保費期間,不得作任何變更。

行銷通路:

本險可以透過以下方式投保:
一、業務同仁
二、銀行
三、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代理人公司
四、直效行銷
※無開放網路投保
**本網頁內容僅供商品簡介之參考,詳細內容請以保單條款為準 **

注意事項

1.本簡介僅供參考,詳細商品內容及變更,以投保當時保單條款內容及富邦人壽核保、保全作業等規定為準。

2.本商品經富邦人壽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
  
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富邦人壽及其負責人依法負責。

3.本商品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4.稅法相關規定或解釋之改變,可能會影響本險之稅賦優惠。

5.消費者於購買本商品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如要詳細了解本商品之附加費用或其他相關資訊,請洽業務員、服務人員、服務中心
   (
免付費電話:0809-000-550)或網站(網址:www.fubon.com),以保障您的權益。

6.本商品保險保障部份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之「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專戶」保障,但若有「投資部分」屬於分離帳戶者則不列入安定
  
基金保障。

7. 本商品為保險商品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保障,並非存款項目,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8.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10814樓/電話:(028771-6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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