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人壽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最新修訂文號:98.04.27金管保三字第09802546540號
98.06.01富壽商品字第098002號函備查
98.08.01富壽商品字第098052號函備查
商品特色及功能:
商品內容:
力。被保險人於觀察期間屆滿前,已為切片或血液學檢查,於觀察期間屆滿後確定罹患癌症者,亦同。
註2.上列各項保險金每承保單位給付金額×承保單位數=各項保障項目之實際保障金額。
註3.被保險人所罹患者為第一期前列腺癌或原位癌時,本公司依「每承保單位給付金額」的15%及承保之單位數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之。
註4.因同一癌症或其引起的併發症,於出院後14天內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之給付,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被保險人住院日數之計算,
係按其實際住院日數(含住院及出院當日)定之。但被保險人於出院當日再行住院者,當日住院日數以一日計算。
註5.每日門診次數無論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
註6.每日治療次數無論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
投保範例:
1.罹患癌症保險金: 45,000元(於繳費期間內罹患原位癌7,500元×6單位)。
2.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216,000元(1,200元/日×6單位×30日)
3.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27,000元(於繳費期間內罹患原位癌2,250元/次×6單位×2次)。
4.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24,000元(800元/日×6單位×5日)。
5.癌症出院療養金:108,000元(600元/日×6單位×30日)。
合計NT$420,000元的保險給付
*Tracy(25歲/女性)投保個人型6單位,年繳保費NT$11,856元
投保規則:
◎保險期間:至95歲
◎繳費期間:同保險期間
◎繳 法: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須與主契約繳費方法相同
◎附加主約:
1.須附加於終身型主契約(含眷屬附加部份)
2.不可附加於癌症型主約
◎重要相關權利:海外急難救助服務
◎投保年齡限制:
1.被保險人本人、配偶:0歲~65歲(附加於富邦人壽醫療護照終身健康保險時,限1歲~60歲)
2.被保險人子女:0歲~20歲(附加於富邦人壽醫療護照終身健康保險時,限1歲~20歲)
◎投保單位限制:1~6單位
*單位型癌症險於富邦人壽累計最高單位應≦6單位;同一被保險人其日額型癌症險及單位型癌症險,累計最高日額為8,000元。
行銷通路:
一、業務同仁
二、銀行
三、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代理人公司
四、直效行銷
※無開放網路投保
注意事項
2.本商品經富邦人壽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 3.本商品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4.稅法相關規定或解釋之改變,可能會影響本險之稅賦優惠。 5.消費者於購買本商品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如要詳細了解本商品之附加費用或其他相關資訊,請洽業務員、服務人員、服務中心 6.本商品保險保障部份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之「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專戶」保障,但若有「投資部分」屬於分離帳戶者則不列入安定 7. 本商品為保險商品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保障,並非存款項目,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8.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108號14樓/電話:(02)8771-6699
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富邦人壽及其負責人依法負責。
(免付費電話:0809-000-550)或網站(網址:www.fubon.com),以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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