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備文號:90.12.20 (90) 富壽商發字第057號
最新修訂文號:98.04.27 金管保三字第09802546540號
98.06.01 富壽商品字第098001號函備查

核備文號:90.12.20 (90) 富壽商發字第057號
最新修訂文號:98.04.27 金管保三字第09802546540號
98.06.01 富壽商品字第098001號函備查
一、一般傷害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二、特定傷害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特定情形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另按一般傷害身故保險金給付。
但以乘客身分(不含該交通工具上之工作人員)搭乘領有合法營業執照之商業性民用航空客機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另按一般傷害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2倍給付。
特定情形:
(1)境外停留期間。〔經中華民國主管機關出境證照查驗後,至中華民國主管機關入境證照查驗為止之期間,最高以60日為限)
(2)以乘客身分(不含該交通工具上之工作人員)搭乘經監理單位許可並領有合法營業執照行駛固定路(航)線之陸上或海上公共交通工具。
(3)公共場所發生之火災。〔公共場所:戲(劇)院、旅館、餐館、百貨公司、歌(舞)廳、車站、機場、碼頭、公眾體育館(場)、公眾展示館、開放公眾使用之演講廳或其他建築物內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4)搭乘大廈或大樓之載客用廂型電梯(不含建築工地及礦場之電梯)。
(5)特定天然災害。〔風災、地震、水災、閃電、雷擊、冰雹及海嘯〕
(6)於地面上遭航空器墜落。〔航空器:飛機、飛艇、氣球及其他任何藉空氣之反作用力,得以飛航於大氣中之器物〕。
三、一般傷害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11級75項殘廢程度之一者,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殘廢程度保險金給付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四、特定傷害殘廢保險金
因上列〔特定情形〕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殘廢等級表11級75項殘廢程度之一者,另按一般傷害殘廢保險金給付,但以乘客身分(不含該交通工具上之工作人員)搭乘領有合法營業執照之商業性民用航空客機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則改為另按一般傷害保險金的2倍給付。
註:1. 前四項給付項目若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180日死亡(或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五、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約定之重大燒燙傷,按保險金額的25%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同一被保險人以一次為限,且合計最高為新台幣240萬元。
重大燒燙傷: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20%或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10%,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其重大燒燙傷範圍按國際疾病分類標準。
六、傷害殘廢補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自其殘廢診斷確定週年日,按殘廢程度依下表所列給付金額給付「傷害殘廢補助保險金」給付十年,超過180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殘廢程度 | 一級殘廢 | 二級殘廢 | 三級殘廢 |
給付金額 | 保險金額的15% | 保險金額的13.5% | 保險金額的12% |
殘廢程度 | 四級殘廢 | 五級殘廢 | 六級殘廢 |
給付金額 | 保險金額的10.5% | 保險金額的9% | 保險金額的7.5% |
杜子貮先生40歲,購買主約保障的同時,另附加「歲歲平安傷害保險附約」保額50萬元,每年保費僅需再增加765元,保險期間即可另外獲得意外傷害之保險保障。
說明 | 理賠金額 |
情況一:期間因意外身故 | 給付一般傷害身故保險金500,000元 |
情況二:期間發生重大燒燙傷意外 | 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125,000元 (500,000*25%) |
情況三:期間發生一級殘廢,致成雙目均失明 | 除給付一般傷害殘廢保險金500,000元外,再給付傷害殘廢補助保險金75,000元(500,000*15%),給付10年 |
情況四:期間搭乘民航客機,不幸墜毀罹難 | 除給付一般傷害身故保險金500,000元外,再給付特定傷害身故保險金1,000,000元 (500,000*2) |
一、 保險期間:1年期
二、 繳費年期:1年期
三、 繳別:年繳
四、 投保年齡:
1.本人及配偶:15足歲至65歲
2.子女:15足歲至23歲
五、 投保限額:
最低保額 | 10萬 | |
最高保額 | 300萬 | |
**本網頁內容僅供商品簡介之參考,詳細內容請以保單條款為準 **
2.本商品經富邦人壽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 3.本商品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4.稅法相關規定或解釋之改變,可能會影響本險之稅賦優惠。 5.消費者於購買本商品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如要詳細了解本商品之附加費用或其他相關資訊,請洽業務員、服務人員、服務中心 6.本商品保險保障部份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之「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專戶」保障,但若有「投資部分」屬於分離帳戶者則不列入安定 7. 本商品為保險商品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保障,並非存款項目,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8.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108號14樓/電話:(02)8771-6699
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富邦人壽及其負責人依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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