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人壽

富邦人壽意外傷害保險 (IPA)

核准文號:82.07.13 台財保第821206911號 / 最新修訂文號:96.12.28金管保一字第09602505761號
備查文號:88.10.26 (88) 富壽企發字第057號 / 最新修訂文號:96.02.12(96)富壽商發字第038號

商品特色及功能:

一、保費低廉,輕鬆獲得不幸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的身故或殘廢之保障。
二、再提供因意外傷害事故致使的重大燒燙傷保障。
三、依職業類別計費,保費合理。
四、因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一至六級殘廢時,保證給付十年傷害殘廢補助保險金。
五、可自由選擇附加「每次傷害醫療」限額或日額之保障。

商品內容

一、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IPA AD&D)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死亡者,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14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二、殘廢保險金(IPA AD&D)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11級75項殘廢程度之一者,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

      按殘廢程度保險金給付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前兩項給付如被保險人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180日死亡(或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殘廢)與該

        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三、傷害醫療保險金

     ◎附加「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之醫療給付者(IPA-MR) <實支實付型>:

       被保險人因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

       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份,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180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

       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

       額」。

       被保險人投保非全民健康保險型,若具有全民健康保險身份,且提出以全民健康保險身份就診之證明時,除依前項給付外,另以

       下列二款方式中較優者之一給付:

       1.按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每1萬元換算住院每日70元乘以實際住院日數計算給付,但每次事故給付日數總計以90日

    為限。

       2.按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每1萬元換算住院每日40元、門診每日20元,分別乘以實際住院或門診日數給付保險金,

          且每次事故的住院、門診給付日數分別以90日為限。

     ◎附加「傷害醫療住院保險金日額」之醫療給付者(IPA-HI)<日額型>:

       被保險人因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

       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但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90日。(超過180日繼續治療者,需能證明被保

       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

 

四、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約定之重大燒燙傷,按保險金額的25%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同一被保險人以

      一次為限,且合計最高為新台幣240萬元。本公司得依當時之醫療費用水準調整該金額上限。

 

五、傷害殘廢補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自其殘廢診斷確定週

      年日,按殘廢程度依下表所列給付金額給付「傷害殘廢補助保險金」,給付10年,超過180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

      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同一被保險人每年合計給付最高為新台幣240萬元。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傷害殘廢補助保險金給付期間者,未支領之傷害殘廢

      補助保險金餘額,逐年給付與被保險人之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殘廢程度

一級殘廢

二級殘廢

三級殘廢

給付金額

保險金額的15%

保險金額的13.5%

保險金額的12%

殘廢程度

四級殘廢

五級殘廢

六級殘廢

給付金額

保險金額的10.5%

保險金額的9%

保險金額的7.5%

投保範例:

富先生30歲時,購買「意外傷害保險」保額200萬元,年繳保費僅約2,520元,此外,再附加實支實付型的傷害醫療每次限額10萬元保障,年繳保費約900元,於保險期間內,除獲得身故及殘廢保障外,並再獲得重大燒燙傷及傷害殘廢補助,讓富先生工作時獲得安心保證,得以全心投入於工作。

說明

理賠金額

情況一:保險期間因意外身故

2,000,000元

情況二:保險期間發生重大燒燙傷意外

500,000元(2,000,000*25%)

情況三:保險期間因意外致三級殘廢,且傷害醫療費用約10萬元。

1.意外殘廢保險金:1,600,000 元(2,000,000*80%)

2.傷害殘廢補助保險金(自殘廢診斷判定日翌年起給付10年): 2,400,000元

 (2,000,000*12%*10)

3.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100,000元

投保規則:

一、保險期間:1年期

二、繳費年期:1年期

三、繳別:年繳

四、投保年齡:0歲至65歲(續保至70歲)

五、投保限額:

      最低保額

10萬

      最高保額

職業類別第1、2類

1000萬

職業類別第3、4類

600萬

職業類別第5、6類

300萬

六、附加附約:僅得附加IPA-MR或IPA-HI

行銷通路:

本險可以透過以下方式投保:
一、富邦人壽所屬業務同仁
二、銀行
三、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代理人公司
四、直效行銷
※無開放網路投保

**本網頁內容僅供商品簡介之參考,詳細內容請以保單條款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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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費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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