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人壽

富邦人壽安心一生終身健康保險

商品文號:98.03.16安泰精字第980014號函備查
最新修訂文號:98.04.27 金管保三字第09802546540號
         98.06.01 富壽商品字第098002號函備查
         98.09.25 富壽商品字第098121號函備查

商品特色及功能:

一、同時結合終身醫療+生存金+壽險保障之多功能保單
  提升醫療品質、兼顧壽險保障,並可終身享有住院醫療日額1,200倍健康醫療照顧
二、終身醫療保障,守護您一輩子的健康
  繳費期間20年,健康守護至保險年齡到達111歲以前
三、疾病或意外住院,享有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
  一張保單同時為您做好疾病或意外之個人健康風險管理
四、繳費期滿給付生存保險金,毋須另扣除已申領之醫療理賠金
  被保險人繳費期滿仍生存者,則按年繳保險費總和之0.8倍給付生存保險金,醫療保障持續,真安心
五、醫療理賠申領好便利,及時提供救急援助最貼心
  依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即可受理,手續簡易又方便

商品內容:

一、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死亡或致成完全殘廢等級程度者,按「年繳保險費總和」或「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100倍擇高給付「身故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滿仍生存者,按繳費期滿當時之「年繳保險費總和」之0.8倍給付「生存保險金」

 

三、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111 歲以前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者,自被保險人住院診療之日起,依其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實際住院醫療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但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含入住加護病房)最高日數以90日為限。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傷害或疾病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四、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111 歲以前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之加護病房接受診療者,除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其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日數,乘以其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但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加護病房住院最高日數以30日為限。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30日或復效日以後所發生之疾病。
※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保險事故發生時之保險金額,乘以最後一次繳交保險費時本保險年繳方式之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
 「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金額。上開所稱之「實際繳費年度數」,其計算年度係以原定繳費年期
   或被保險人身故、致成完全殘廢之保單年度二者較早屆至者為準。
※住院醫療保險金及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合計之限制,其所有保單年度累計最高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之1,200倍為限。

投保範例:

辛小姐30歲,投保「富邦人壽安心一生終身健康保險」20單位,住院醫療日額為2,000元,繳費期間20年,年繳保費43,360元,(假設首、續期以轉帳繳交保費,則可享有1%保費折扣:為42,926元),平均每天僅需省下約118元,在繳費20年期滿後,辛小姐不但可領回693,760元的生存保險金,還可持續終身享有醫療保障至保險年齡到達111 歲以前。



註一: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含入住加護病房)之日數以最高九十日為限。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傷害或疾病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醫療日數。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及其限制,均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註二: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加護病房住院日數最高以三十日為限。如被保險人轉出加護病房後,又於同一日轉入加護病房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加護病房日數。上述兩項之「住院醫療保險金」及「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累計最高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之1,200倍為限。

 

註三: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繳費期滿當年度本公司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年繳保險費總和」之0.8倍給付「生存保險金」。本公司給付「生存保險金」後,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殘廢保險金」。領取之「生存保險金」不扣除之前申請之理賠金額,保障持續有效!
*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保險事故發生時之保險金額,乘以最後一次繳交保險費時本保險年繳方式之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金額。上開所稱之「實際繳費年度數」,其計算年度係以原定繳費年期或被保險人身故、致成完全殘廢之保單年度二者較早屆至者為準。

 

註四: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繳費期間內死亡或致成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100倍與依本公司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的「年繳保險費總和」二者取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14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 693,760元(以標準體保險費費率計算之年繳保費)=43,360元(年繳表定保費)×16年(年繳保險費期數)

 

註五: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所發生之疾病。

投保規則:

◎保險期間:終身(至保險年齡到達111 歲以前)
◎繳費期間:20年(平準保費)
◎繳法: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
◎繳別:首期保費:收費(匯款或支票)、信用卡、金融機構轉帳
            續期保費:收費(匯款或支票)、信用卡、金融機構轉帳、自行繳費件
◎投保年齡:15足歲-60歲
◎投保限額:(每單位以百元計)
   最低保額:8單位
   累計最高保額: (HID+HIG+WRHK):


※同一被保險人投保醫療險主約+醫療險附約,其累計最高住院日額為6,000元,且含同業醫療險之累計最高住院日額為10,000元。另特定身份及其他之累計最高住院醫療日額,依實際投保規則為準。
◎保費折扣:
  首期:匯款(主約):1%
  首續期:轉帳、富邦信用卡(主+附約):1%
  續期:自行繳費(主+附約):1%
◎附加附約限制:
  1.以住院醫療日額的100倍計算附約可附加額度。
  2.附加附約須同時符合現行附約核保規定。
◎重要相關權利:海外急難救助服務

行銷通路:

本險可以透過以下方式投保:
一、業務同仁
二、銀行
三、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代理人公司
四、直效行銷
※無開放網路投保

**本網頁內容僅供商品簡介之參考,詳細內容請以保單條款為準 **

注意事項

1.本簡介僅供參考,詳細商品內容及變更,以投保當時保單條款內容及富邦人壽核保、保全作業等規定為準。

2.本商品經富邦人壽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
  
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富邦人壽及其負責人依法負責。

3.本商品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4.稅法相關規定或解釋之改變,可能會影響本險之稅賦優惠。

5.消費者於購買本商品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如要詳細了解本商品之附加費用或其他相關資訊,請洽業務員、服務人員、服務中心
   (
免付費電話:0809-000-550)或網站(網址:www.fubon.com),以保障您的權益。

6.本商品保險保障部份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之「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專戶」保障,但若有「投資部分」屬於分離帳戶者則不列入安定
  
基金保障。

7. 本商品為保險商品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保障,並非存款項目,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8.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10814樓/電話:(028771-6699


相關連結

附加費用率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