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人壽

富邦人壽新終身壽險甲型、乙型

核准文號:84.11.20台財保第841546148號   
最新修訂文號:98.04.27 金管保三字第09802546540號
         98.06.01 富壽商品字第098001號函備查 
                     99.03.19富壽商品字第099055號函備查

商品特色及功能:

◎老有所養!95歲祝壽保險金,長壽祝賀好歡心。
◎殘有所靠!終身殘廢生活扶助金,更多照顧和愛心。
◎生所有樂!給付保額(分期繳)/(躉繳:保額30%)生存金(限乙型),聰明運用真開心。
◎終有所送!身故及全殘雙重保障,全殘保障不中斷。
◎溫暖守護!全殘或2~6級殘豁免保費,為您加繫安全鎖。(限分期繳)

商品內容:

一、生存保險金 (僅適用於乙型)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仍生存者,按投保類型別,依下列規定給付「生存保險金」:

       (1)保險費採分期繳者:繳費期間屆滿時仍生存者,按保險金額給付。

       (2)保險費採躉繳者:被保險人於保單屆滿20年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按保險金額之30%給付「生存保險金」。

 

二、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且年齡屆滿95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契約效力終止。

 

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當年度底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高於保險金額者,本公司則按當年度底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身故   保險金」。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將「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契約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對於分期繳保險費契約的部分,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之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則不退還未到期保險費。

有關前項被保險人身故退還保險費加計利息之利息計算方式,簡略說明如下:
範例:高小弟6歲,投保「富邦人壽新終身壽險甲型」,繳費20年,保額100萬,年繳保費20,400元,假設被保險人在第四保單年度的第200天身故,計息利率為年利率2.5%。則應退回保費公式與計算說明為:
(20400×(1+2.5%)^3+20400×(1+2.5%)^2+20400×(1+2.5%)+20400)×(1+2.5%*200/365) ≒85,872


四、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但若當年度底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高於保險金額者,本公司則按當年度底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在契約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對於分期繳保險費契約的部分,按日數比例退還
     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之保險費。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改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本項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一次為限,且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
     本契約即行終止


五、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全殘廢或二、三級的殘廢之一者,自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殘廢日的翌年起至保險期間屆滿日止,每年於該診斷確定殘廢的周年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殘廢程度依下表所列金額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

殘廢程度

全殘廢

二級殘廢

三級殘廢

給付金額

保險金額15%

保險金額13.5%

保險金額12%

 

六、豁免保費

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全殘廢或二至六級殘廢時,免繳未到期的保險費。 

投保範例:

[躉繳]


[分期繳]


投保規則:

◎保險年期:終身(至保險年齡屆滿95歲之保單週年日)

◎繳費年期與投保年齡:
   躉繳:16歲~60歲
   分期繳:


◎繳別:分期繳(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躉繳

◎投保限額:(以萬元為單位)
   最低保額:10萬
   累計最高保額:甲/乙型
   *0~15歲(含)-累計「富邦人壽新終身壽險甲型」各險種≦600萬

*16歲(含)以上-累計「富邦人壽新終身壽險甲/乙型」各險種≦1600萬
   ※「富邦人壽新終身壽險甲型」各險種代號:FW1、FW1E、FW1F、FW1G、FW1J、FW1K、FW1L、FW1P、FW1Q、FW1Z、NFW1、SW1G
   ※「富邦人壽新終身壽險乙型」各險種代號:FW2、FW2E、FW2F、FW2G、FW2J、FW2K、FW2P、FW2Q、FW2Z、NFW2、SW2G

◎保費折扣(分期繳):首期-匯款(主約):1%
                    首續期-富邦信用卡、轉帳(主、附約) :1%
                  續期-自行繳費(主、附約) :1%
◎附加附約:不得附加富邦人壽保險費豁免附約條款、富邦人壽親子型保險費豁免附約;主約為躉繳時,附約繳別限年繳
                      *分期繳甲型50歲滿期:不得附加富邦人壽保險費豁免附約條款
                      *分期繳甲型歲滿期險種:其繳費年期10年(含)以下或達31年(含)以上者,不可附加富邦人壽親子型保險費豁免附約
        *附加附約須同時符合現行附約核保規定
◎重要相關權利:生前需求提前給付、海外急難救助服務、保費大於保額、 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得於契約生效後提出申請)

行銷通路:

本險可以透過以下方式投保:
一、業務同仁
二、銀行
三、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代理人公司
四、直效行銷
※無開放網路投保

**本網頁內容僅供商品簡介之參考,詳細內容請以保單條款為準 **


注意事項

1.本簡介僅供參考,詳細商品內容及變更,以投保當時保單條款內容及富邦人壽核保、保全作業等規定為準。

2.本商品經富邦人壽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
  
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富邦人壽及其負責人依法負責。

3.本商品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4.稅法相關規定或解釋之改變,可能會影響本險之稅賦優惠。

5.消費者於購買本商品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如要詳細了解本商品之附加費用或其他相關資訊,請洽業務員、服務人員、服務中心
   (
免付費電話:0809-000-550)或網站(網址:www.fubon.com),以保障您的權益。

6. 有關本險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之利息計算方式,可至本公司網站參考本險商品內容說明

7.本商品保險保障部份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之「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專戶」保障本商品為保險商品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保障,並非
    存款項目,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8.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10814樓/電話:(028771-6699


相關連結

附加費用率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