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查文號:98.02.26 (98)富壽商發字第211 號
最新修訂文號:98.04.27 金管保三字第09802546540 號
98.06.01 富壽商品字第098001 號函備查
98.09.25 富壽商品字第098122 號函備查
富邦人壽新終身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商品特色及功能:
15年或20年繳費期滿後,就可終身享有防癌保障
二、濟急援助,先行給付提供適時需要
診斷罹癌後,即給付保險金,減輕醫療費用負擔
三、九項防癌照顧,建構完善防護網
住院前中後醫療給付,住院、手術、療養通通不遺漏
四、癌症住院醫療日數無上限
癌症住院醫療日數給付無上限,讓您放心養病早痊癒
五、罹癌醫療不喊卡,豁免保費給您終身依靠
保險責任期間罹患「其他癌症」,免繳交未到期保險費,保障繼續有效
商品內容:
※「癌症」:係經由醫院對固定組織所作的病理檢查診斷確定之一種疾病,其特徵係由人體內惡性細胞不能控制的生長和擴張,對身體組
織構成侵害或白血球過多症所造成的惡性腫瘤或原位癌,即按行政院衛生署刊印『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ICD-9)』分類為惡
性腫瘤(含原位癌)。
※「特定癌症」係指『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ICD-9)』之下列編號所稱疾病:173號中之皮膚惡性腫瘤、185號之前列腺惡性腫
瘤、188號之膀胱的微乳頭狀癌、193號之甲狀腺的微乳頭狀癌、201號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204號之慢性淋巴細胞性白血病、230號
至234號之原位癌。
※「其他癌症」係指「特定癌症」之外之癌症,但若「特定癌症」有淋巴結或遠處器官轉移時視同「其他癌症」。
※保險責任期間:自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算自91日開始。
【投保利益表】
給付項目 | 每一單位給付額 | 給付限制 | ||
1.罹患癌症保險金 | 特定癌症 | 10,000元 | 一次為限 | |
其他癌症 | 50,000元 | 一次為限 | ||
2.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 每日 | 1,200元 |
| |
3.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 | 每日 | 600元 |
| |
4.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 每次 | 500元 | 每日一次為限 | |
5.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 | 每次 | 1,000元 | 每日一次為限 | |
6.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 | 每次 | 1,000元 | 每日一次為限 | |
7.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 每次 | 20,000元 | 限切除腫瘤為目的之外科切除手術 | |
8.癌症骨髓移植手術保險金 | 120,000元 | 一次為限 | ||
9.癌症義乳重建手術保險金 | 20,000元 | 一次為限 | ||
10.豁免保險費 | 保險責任期間罹患「其他癌症」者,免繳交未到期之保險費 | |||
給付上限 | 每單位給付總額以180萬元為限 | |||
一、罹患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特定癌症」,按每一投保單位10,000元乘以投保單位數,給付「罹患癌症保險金」,以給付一次
為限。
被保險人經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其他癌症」,按每一投保單位50,000元乘以投保單位數,給付「罹患癌症保險金」,以給付一次
為限。
二、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住院治療時,按每一投保單位1,200元乘以投保單位數,乘以「住院
日數」,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三、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而住院醫療,其出院後療養,按每一投保單位600元乘以投保單位數,乘以「住院日數」,給付
「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
四、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診斷罹患癌症,且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住院,而於被保險人入院(不含)前二週及出院(不含)後二週期間,未住院而在
醫院接受癌症或因其併發症之門診治療者,每日門診按每一投保單位新台幣500元乘以投保單位數,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但
同一日期,以給付一次為限。
五、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須接受化學治療者(不論住院或門診),每次化學治療按每一投保單位1,000元
乘以投保單位數 (不論其每日接受化學治療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次計),給付「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
六、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接受放射線治療者(不論住院或門診),每次放射線治療按每一投保單位1,000
元乘以投保單位數 (不論其每日接受放射線治療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次計),給付「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
七、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住院手術治療時,每次住院手術治療按每一投保單位20,000元乘以
投保單位數,給付「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住院手術係指接受以切除腫瘤為目的之外科切除手術。
八、癌症骨髓移植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骨髓移植治療時,按每一投保單位新台幣120,000元乘以投保單位
數,給付「癌症骨髓移植手術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
九、癌症義乳重建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須接受乳房切除手術,進而接受義乳重建手術者,按每一投保單位20,000元
乘以投保單位數,給付「癌症義乳重建手術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
十、保險給付之限制
被保險人所申領之各項保險金所有保單年度累計總額達其所投保之「投保單位」乘上180萬元時,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十一、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屆滿前,自生效日(或復效日)起第九十一日後罹患契約約定之「其他癌症」者,要保人得免繳未到期(不包含
當期已繳但未經過)的保險費,附約繼續有效。
投保規則:
二、繳費期間:15、20年
三、繳法: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須與主契約相同)
四、保費折扣:同附加之主約
五、投保年齡:
15年期 | 本人及配偶 | 0歲~65歲 |
子女 | 0歲~23歲 | |
20年期 | 本人及配偶 | 0歲~60歲 |
子女 | 0歲~23歲 |
六、投保金額限制:
最低 | 1單位 |
最高 | 未滿14足歲:2單位 |
*同一被保險人累計最高單位為6單位,且投保單位型癌症險及日額型癌症險累計最高日額為8,000元。
七、附加限制:不得附加於防癌險、非終身型、投資型、利率變動型及萬能險主約
八、重要相關權利:海外急難救助服務
行銷通路:
一、業務同仁
二、銀行
三、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代理人公司
四、直效行銷
※無開放網路投保
**本網頁內容僅供商品簡介之參考,詳細內容請以保單條款為準 **
注意事項
2.本商品經富邦人壽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 3.本商品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4.稅法相關規定或解釋之改變,可能會影響本險之稅賦優惠。 5.消費者於購買本商品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如要詳細了解本商品之附加費用或其他相關資訊,請洽業務員、服務人員、服務中心 6.本商品保險保障部份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之「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專戶」保障,但若有「投資部分」屬於分離帳戶者則不列入安定 7. 本商品為保險商品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保障,並非存款項目,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8.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108號14樓/電話:(02)8771-6699
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富邦人壽及其負責人依法負責。
(免付費電話:0809-000-550)或網站(網址:www.fubon.com),以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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