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人壽

富邦人壽傷害保險附約

富邦人壽傷害保險附約重大燒燙傷及傷害殘廢補助給付附加條款(ADB-ADD)

<ADB/MRB/HIB>

核准文號:82.07.13 台財保第821206901號

最新修訂文號:98.04.27 金管保三字第09802546540號 / 98.06.01 富壽商品字第098001號函備查/98.06.04富壽商品字第098011號

<ADB-ADD>      

備查文號:88.10.26 (88) 富壽企發字第057號

最新修訂文號:98.04.27 金管保三字第09802546540號 / 98.06.01 富壽商品字第098001號函備查

商品特色及功能:

一、乎恁靠!減輕經濟負擔,彌補喪失工作能力期間所造成的收入損失。
二、免驚嚇!另提供因意外傷害事故致使的重大燒燙傷保障。
三、長偎伴!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一至六級殘廢時,保證給付十年傷害殘廢補助保險金。
四、心滿載!可自由選擇再附加實支實付型或日額給付之保障,滿足保戶需求。

商品內容:

傷害保險附約(ADB)

一、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死亡者,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二、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殘廢時,依殘廢程度比例給付殘廢保險金。

 

殘廢等級

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第四級

第五級

第六級

給付比例

100%

90%

80%

70%

60%

50%

殘廢等級

第七級

第八級

第九級

第十級

第十一級

 

給付比例

40%

30%

20%

10%

5%

 

 

    註:1. 超過180日死亡(或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附加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MRB)

 

被保險人因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份,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180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附加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HIB)

 

被保險人因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按其住院日數,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但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90日。

超過180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附加條款(ADB-ADD)

 

一、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約定之重大燒燙傷,按保險金額的25%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同一被保險人以一次

      為限,且合計最高為新台幣240萬元。惟本公司得依當時之醫療費用水準調整該金額上限。

 

二、 傷害殘廢補助保險金

       保險人因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自其殘廢診斷確定翌年

       起,於每年殘廢診斷確定週年日,按殘廢程度依下表所列給付金額給付「傷害殘廢補助保險金」給付十年,超過180日致成者,受益

   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同一被保險人每年合計給付最高為新台幣240萬元。

 

殘廢程度

一級殘廢

二級殘廢

三級殘廢

給付金額

保險金額的15%

保險金額的13.5%

保險金額的12%

殘廢程度

四級殘廢

五級殘廢

六級殘廢

給付金額

保險金額的10.5%

保險金額的9%

保險金額的7.5%

 

投保範例:

富小姐40歲,購買主約保障的同時,另附加「傷害保險附約(ADB、MRB、HIB)」,若ADB附約保額10萬元、MRB保額5萬元、HIB保額400元,期間保費僅需再增加757元,保險期間即可另外獲得意外傷害之保險保障。

說明

理賠金額

情況一:

投保ADB保額10萬元,保險期間發生意外,致使一足五趾均缺失,屬第七級殘廢程度等級者

40,000

情況二:

投保HIB保額400元,保險期間發生意外傷害住院醫療共30

12,000

投保規則:

一、 保險期間/繳費期間:1年期

二、 投保年齡:

本人及配偶

15足歲~65歲,且續保至70歲

子女

15足歲~23歲,且續保至23歲

三、 投保金額限制:

 

最低

最高

ADB

10萬元

15足歲以上:1,000萬,且不得超過主約通算保額(附約換算倍數)10倍
MRB

3萬元

20萬元    (以萬元為單位)

HIB

300元

2,000元    (以百元為單位)

         *累計總限額:

           (1) 15足歲(含)以上,同一被保險人投保「傷害險」 (含眷屬附加部份),累計最高保額為2,000萬。

           (2) 15足歲以上,同一被保險人投保「意外傷害醫療保險」 (含眷屬附加部份),累計最高保額為30萬。

           (3) 同一被保險人投保「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主約」+「意外傷害住院醫療附約」,其醫療日額累計最高為5,000元,

                且含同業意外傷害住院醫療日額最高為7,000元。

四、 繳法:年、半年、季、月繳(同附加之主約)

五、 附加主約限制:ADB得附加於可附加附約之主約(若未附約ADB,則不可附加MRB及HIB)

六、 重要相關權利:重大燒燙傷及傷害殘廢補助附加條款及海外急難救助服務

行銷通路:

本險可以透過以下方式投保:
一、業務同仁
二、銀行
三、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代理人公司
四、直效行銷
※無開放網路投保

**本網頁內容僅供商品簡介之參考,詳細內容請以保單條款為準 **

注意事項

1.本簡介僅供參考,詳細商品內容及變更,以投保當時保單條款內容及富邦人壽核保、保全作業等規定為準。

2.本商品經富邦人壽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
  
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富邦人壽及其負責人依法負責。

3.本商品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4.稅法相關規定或解釋之改變,可能會影響本險之稅賦優惠。

5.消費者於購買本商品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如要詳細了解本商品之附加費用或其他相關資訊,請洽業務員、服務人員、服務中心
   (
免付費電話:0809-000-550)或網站(網址:www.fubon.com),以保障您的權益。

6.本商品保險保障部份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之「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專戶」保障,但若有「投資部分」屬於分離帳戶者則不列入安定
  
基金保障。

7. 本商品為保險商品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保障,並非存款項目,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8.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10814樓/電話:(028771-6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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