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施,依銀行公會修訂「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特增列本公司「房屋貸款契約書」第十三條之一「自用住宅特別約定條款」內容如次:
一、增列契約條款內容:
第十三條之一 自用住宅特別約定條款
本契約如發生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且有甲方分期清償,一期遲延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即加速條款),
於甲方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提出協商請求之日,如其遲延履行原貸款契約分期償還之期數未逾二期,且其於提出
協商請求之同時,以書面提出願仍依原貸款契約條件分期償還,其所積欠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於剩餘年限按期平均
攤還,另所積欠之本金,按原貸款契約約定利率按期計付利息之債務清償方案,而作為協商之基礎者,丙方不得行使加速條款而實
行其擔保物權人之權利。
甲方如於剩餘年限依原貸款契約條件正常履約顯有重大困難者,得向丙方申請延長還款期限。經丙方審核確有上開情事者,得於徵
得乙方同意後,延長其還款期限,惟最長不得超逾四年,另於延長之期限內,甲方仍應就本金部分依原貸款契約約定利率計付利
息。
本條第1項所稱自用住宅,係指甲方(或乙方)所有,供自己及家屬居住使用之建築物。如有二以上住宅,應限於其中主要供居住
使用者。所稱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係指甲方(或乙方)為建造或購買住宅或為其改良所必要之資金,包括取得住宅基地或其使用權
利之資金,以住宅設定擔保向丙方借貸而約定分期償還之債權。
二、適用對象:
本公司全體之房貸客戶
三、補充說明:
「甲方」即「借款人」;「乙方」即「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丙方」即「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