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保險人遭遇急難事故之地點為救助機構服務範圍所不及之戰區或偏遠地區時,本公司不提供本救助服務。若被保險人所遭遇之急難事故係因下列事由所造成者,本公司亦不提供本救助服務。
- 戰爭、兩國之敵對行為、內戰、內亂、軍事政變、示威暴動及恐怖行動。
- 參與犯罪行為。
- 參與毆鬥,但被保險人自衛性之行為不在此限。
- 因原子或核子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燒、輻射或污染。
- 因被保險人已接受治療或被保險人因本身已知既往症、復發性疾病、慢性疾病或其出國係為接受診療或就醫者。
- 參與賭博的活動、賽車、賽馬、自由車或運動表演或比賽的集訓,或參加職業性運動比賽。
- 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的民用飛行客機。
- 被保險人流產或分娩者,但因遭遇意外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 精神方面之疾病。
- 故意使用過量藥物或酒精所致之疾病,但被保險人依照合格醫師處方使用藥物所致之症狀則不在此限。
- 自殺、自殘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所致者。
- 被保險人精神耗弱或心神喪失所致者。
- 可在當地得到一般門診醫療之疾病或傷害,其疾病或傷害並不影響被保險人繼續旅遊之行程。
但若救助機構因當時情況緊急而提供救助服務時,所有費用皆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本公司不負擔任何費用,如本公司有代墊款項,被保險人應依本辦法第九條之規定返還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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